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這意味著,因交通事故等存在第三方責任的情況,醫療費用應當由責任方承擔,不能通過醫保報銷。
近期,大理市檢察院辦理了一起涉及“欺詐騙保”的刑事案件。2024年的一天,楊某母親在過馬路時被一輛電動車撞倒,經事故責任認定,應由電動車一方負主要責任并承擔楊某母親的醫療費。然而,楊某在母親住院治療期間,卻耍起了“小聰明”,對醫院謊稱母親受傷系因在家不小心摔倒,故意隱瞞了交通事故受傷緣由,以此騙取醫保基金七千余元。
楊某通過隱瞞第三方責任騙取醫保報銷的行為,不僅損害國家利益,更觸碰了法律底線。經審查認定,楊某已構成詐騙罪,最終被依法處理。
醫保基金是群眾看病診療的重要保障,是支撐醫療保障制度運行的核心,關系到人民安居樂業,關系到國家長治久安。任何試圖通過欺騙手段獲取醫保報銷的行為,最終都將面臨法律的嚴懲。因此,醫保報銷牢記“如實說”,讓我們共同守護住醫保誠信底線,自覺做社會公平正義的捍衛者。
下一步,作為醫保資金專項整治成員單位,大理市檢察院將與醫保、公安等相關部門保持密切配合,通過制發檢察建議、增強線索移送、深化信息共享、開展聯合治理等途徑,從源頭預防醫保詐騙犯罪行為,力求實現“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會效果。
來源:大理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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