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男子韋某在自家樓頂露臺移植樹木時,起身過程中將一個17公斤重的樹樁碰掉墜至樓下,剛好砸中一名17歲少年,少年被送醫后不治身亡。紅星新聞記者近日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了解到,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一審判決,韋某因犯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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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據圖蟲創意
紅星新聞記者從一審判決書中看到,法院經審理查明,事發時,被告人韋某在自家樓頂露臺將種植的桂花樹樁挖出、修剪,準備移植至露臺西南角的花圃處。過程中,韋某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情況下,將挖出的桂花樹樁(高105.3厘米,根部附著泥土,總重17.265千克,最粗處直徑10.83厘米)根部朝下豎立放置于露臺南面護欄圍墻之上,即蹲在該圍墻邊的花圃中挖土坑。
韋某起身時,其肩部撞到先前放置在護欄圍墻之上的桂花樹樁根部,致樹樁從圍墻之上往露臺外的小區內部道路方向旋轉墜落,砸中正駕駛兩輪電動車途經樓下的被害人招某(男,歿年17歲)頭部,招某受傷倒地。事發后,韋某立即下樓查看,并撥打120急救電話,得知有群眾報警后,留在現場等候公安機關前來處理,同日被公安人員帶回調查。招某經醫院搶救無效,在事發半個多月后死亡。經法醫鑒定,招某符合頭部鈍器外傷造成重型顱腦損傷后并發多臟器功能衰竭死亡。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韋某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韋某有自首情節,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3年,提請法院依法懲處。
判決書顯示,韋某在供述中稱,當時自己挖土坑的花圃旁邊有鐵制雞籠,其本人體型較高大,如果把桂花樹樁放在旁邊,其沒有空間活動,一時疏忽就把樹樁放在了圍墻之上。后來他蹲在花圃中挖種植該桂花樹樁的土坑,起身時左邊肩膀不小心撞到放在圍墻之上的樹樁,因其站起時頭部眩暈,不記得碰撞到該樹樁的具體部位,也不記得具體的碰撞姿態。碰撞后自己也摔倒坐在地上,但肩膀沒有受傷。
在關于案件的定性上,法院認為,經查,綜合考察案發起因、現場環境及客觀情況、韋某事后實施積極救助行為等具體情況,在案證據證實韋某作為心智健全的成年人,應當預見到其挖土時活動空間受限而將涉案樹樁豎直放在露臺圍墻之上可能會造成樹樁墜落致他人傷亡的后果,但其為圖方便,沒做安全保障措施,未盡審慎注意義務,最終導致樹樁墜落而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韋某的過失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之間存在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其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一審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韋某在家中露臺移植樹木時,將樹樁放置在無任何防護的露臺圍墻之上,后因其身體不慎碰撞導致樹樁從高空墜落砸中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案發后,韋某主動撥打急救電話,且明知他人報警仍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歸案后如實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此外,韋某的親屬代其賠償了被害人親屬人民幣43萬余元,可以酌情對其從輕處罰。韋某在未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情況下,將高105.3厘米、重達17.265千克的桂花樹樁豎直放置在距地面16.3米高、且無任何防護的露臺圍墻之上,沒做安全保障措施,未盡審慎注意義務,導致樹樁墜落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主觀過失程度大。綜合考慮韋某的犯罪事實、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偏低,法院依法予以調整。
一審法院以被告人韋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
紅星新聞記者 付垚
編輯潘莉 審核 高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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