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繞政府采購綜合評分中 5 類常見評審因素的合規性進行了清晰解讀,核心結論與操作要點歸納如下,補充了法規依據與實操邊界,便于直接落地應用。
一、本地化服務:可加分,禁設門檻
- 核心結論:不得作為資格門檻(違反《政府采購法》公平競爭原則,易排斥外地供應商);可作為加分項,僅限特定項目且標準可量化。
- 合規操作:
- 僅對精密設備、重要信息系統、特種設備等對售后時效與穩定性要求高的項目設置。
- 量化標準(如本地常設機構地址、連續經營時長、響應時間≤2 小時、備件庫儲備等),不搞地域歧視。
- 允許外地供應商通過設立分支機構滿足條件,不得強制本地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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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節能環保清單產品:可加分,四要素把關
- 核心結論:可以作為加分項,但需滿足四項關鍵要求,避免主觀與濫用。
- 合規操作四要點:
- 依據明確:錨定國家或行業節能 / 環保標準(如 GB 24500、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
- 證據客觀:需第三方檢測報告、認證證書等,不采信供應商單方承諾。
- 情形清晰:加分條款無歧義(如 “符合 XX 標準且能效等級 2 級及以上加 2 分”)。
- 幅度合理:分值與節能 / 環保帶來的經濟、社會效益匹配(一般不超過總分的 2%—5%)。
三、已取消行政許可資質:絕對禁止作為評分項
- 核心結論:既不能做資格門檻,也不能做加分條件,雙重違規。
- 違規理由:
- 破壞公平:資質取消后,原可升級的企業失去加分機會,造成差別待遇。
- 違背扶持政策:小微企業更難獲取高等級資質,設置加分與支持小微企業政策沖突。
- 替代方案:改用與履約能力直接相關的指標(如類似項目業績、技術人員資質、ISO 體系認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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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現場踏勘證明:不建議作為評分項,做好風險防控
- 核心結論:現場踏勘非法定必經程序,不作為評分項更合規,避免排斥未踏勘供應商。
- 優化做法:
- 采購人先行踏勘,在招標文件中以圖紙、照片、視頻等形式公開項目現狀,及時發布補充公告澄清疑問。
- 明確風險自擔:投標人因未踏勘或踏勘不全導致報價偏差、方案缺陷,不得修改報價或索賠。
- 自愿參與:由供應商自主選擇是否踏勘,不與評分掛鉤。
五、特定金額合同業績:絕對禁止作為評審因素
- 核心結論:財政部公告(第六百五十九號)明確認定為 “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不得設置。
- 合規替代:可要求 “類似項目業績”(如近 3 年 3 個同類型項目),但不得限定合同金額區間(如 “單個合同≥500 萬元”),同時確保潛在供應商數量充足,保障競爭充分。
評審因素設置通用合規原則
- 關聯性:評分項必須與貨物 / 服務質量、履約能力、售后服務直接相關,排除規模條件(注冊資本、營收等)與無關指標(本地納稅額)。
- 量化性:分值與量化指標對應(如響應時間、通過率、能效等級),杜絕 “優秀 / 良好 / 一般” 等模糊表述。
- 合法性:嚴格遵循《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禁止地域、行業、資質等歧視性條款。
- 合理性:加分幅度與貢獻匹配,價格分值占比符合 87 號令要求(貨物≥30%,服務≥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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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合規對照表
評審因素
是否可加分
核心禁區
關鍵合規動作
本地化服務
強制本地注冊 / 設立分支機構
量化售后時效、機構存續時長
非節能清單產品
無標準、無第三方證明
錨定國標 + 檢測報告 + 合理分值
已取消資質
門檻 / 加分均禁止
改用業績、人員、體系認證
現場踏勘證明
與評分掛鉤
公開資料 + 風險自擔 + 自愿參與
特定金額業績
限定合同金額區間
僅提類似項目,不限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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