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份被廣泛轉發的《發改運行〔2025〕1502號——關于做好2026年電力中長期合同簽約履約工作的通知》在電力圈掀起了軒然大波。這份文件在社交媒體與行業社群中被反復解讀,甚至被貼上了“取消分時電價”“工商業儲能變天”“零售電價全面市場化”的驚悚標簽。
據《能源》雜志了解,這是一份保密的運行類通知文件,而非面向社會公開發布的價格政策文件。它的定位、適用對象與政策效力,決定了它不宜被簡單等同為“分時電價改革的綱領性文件”。
一個文件,兩種解讀
真正引發行業爭議的,并非文件本身,而是圍繞其中一句“原則上,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的電力用戶,不再執行政府制定的分時電價”所展開的對立解讀。
激進的觀點認為,這是一個清晰的信號,意味著政府定價的固定分時電價正在退出歷史舞臺,零售側將全面轉向隨市場波動的靈活機制。陜西等地2026年的激進交易政策被視為“率先落地”的樣本。
但在既有的電改政策體系中,“直接參與市場用戶”有著清晰而嚴格的定義,通常指的是直接進入批發市場、與發電企業簽訂中長期合同的大用戶,這并不等同于所有“市場化用戶”,更不等同于通過售電公司代理參與交易的廣大中小工商業用戶。
因此,另一種觀點認為,將針對批發側的運行管理要求,直接拔高為零售電價制度變革的“上位法”,不僅在政策邏輯上站不住腳,更是一種典型的概念滑移。
方向成立,路徑未明
電力零售價格制度的調整歷來由價格主管部門主導,如1439號文、136號文等均具有清晰的價格政策屬性,而1502號文來自經濟運行條線,其核心目標是保障中長期合同的簽約比例與履約穩定性。
如果據此認為零售分時電價將整體退出,必然會忽略用戶保護、兜底機制、價格波動約束等系統性安排。雖然逐步弱化政府制定的固定分時電價確實是長期趨勢,但將此文視為“零售側分時電價取消令”是不嚴謹的。
地方上的“一步到位”探索,如陜西轉而以批發側分時均價向零售端傳導的做法,不應被簡單等同為全國必須立即效仿的方向。
在電力市場尚未完全成熟、現貨價格仍受限價與行政約束影響的背景下,分時電價并不能簡單歸于“計劃殘余”,而是一定程度上的“風險緩沖器”。
在當前階段,分時電價至少承擔著三項現實功能:它是隱性的需求響應工具,用穩定、可預期的價差引導負荷調整;它是新能源消納的“價格軌道”,為不同電源形態提供長期預期;更重要的是,它是零售側的最后一道防線,防止現貨價格的極端波動被無差別地拋向終端用戶。
國際經驗早已反復證明,在價格機制尚不穩健時,零售側的過度市場化往往以巨大的社會成本收場。美國得州2021年的極端案例發生在一個高度市場化的體系中,其教訓在于若缺乏緩沖機制,價格失靈的后果可能會直接擊穿社會承受力。
警惕失控
當然,我們也必須承認,分時電價的存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工商業儲能的畸形發展。從這個角度來看,盡快對分時電價進行改革,也是迫在眉睫的。
對于光伏、儲能投資商及售電公司而言,這場關于分時電價的爭論不應被簡化為“利好”或“利空”。
固定分時電價退出后,原有基于固定時段、固定價差的收益模型將全面失效。項目價值將不再來自“制度給定的價差”,而來自真實的運營能力、交易能力與風險管理能力。
這對行業而言,不是簡單的蛋糕重新分配,而是一次殘酷的門檻抬升。售電公司必須從賺取價差的中介進化為風險管理者,儲能投資方則需從資產持有轉向資源運營。
綜上所述,電力市場化改革的方向從未動搖,但它絕不是一場“比誰更激進”的競賽。
《能源》雜志判斷改革的大方向成立,但路徑選擇必須高度克制。分時電價的行政干預可以逐步退出,但前提是建立在足夠真實的價格體系與足夠專業的風險消化能力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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