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招標文件的條件設置,是決定采購活動合法性、公平性的核心環節,也是實務中質疑投訴的高發區。不少采購人和代理機構常因條款設置不當,陷入“違規整改”甚至“項目廢標”的困境。
為此,我們梳理了財政部最新答復的20條招標文件設置高頻問題,覆蓋專家參與、品牌引用、分包采購、合同管理等核心場景,用權威解讀幫你厘清邊界、規避風險,堪稱政府采購從業者的“避坑指南”!
一、 評審與專家管理:這些邊界要分清
專家參與環節的合規性,是采購活動的基礎保障,兩大常見疑問有了明確答案:
- Q:參與項目需求論證的專家,能評審同一項目嗎?需要回避嗎?
- A:無需強制回避!目前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未對這類專家參與同項目評審作出禁止性規定,只要符合評審專家的基本資格條件,即可正常參與評審。
- Q:中標后發現投標文件參數與技術偏離表不一致,該怎么處理?
- A:立即向財政部門報告!這屬于評標委員會未按評審文件規定程序、方法和標準評審的情形,需由財政部門依法介入處理,不可自行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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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技術需求設置:最易踩雷的3個關鍵點
技術參數和品牌要求是招標文件的核心內容,也是差別待遇、歧視待遇的高發領域,這3個問題必須精準把握:
- Q:技術需求中能列3個以上參考品牌嗎?
- A:可以,但有嚴格前提!不得直接指定特定品牌,若必須引用品牌說明技術標準,需在品牌名稱前加上“參照或相當于”,且引用品牌在市場上需具備可替代性,確保公平競爭。
- Q:沒有國家標準的產品,能用國際標準作為實質性要求嗎?
- A:完全可以!若項目實際需要,在無國家標準的前提下,可將國際標準作為資格條件或評審因素,也可要求提供符合國際標準的檢測報告,不屬于不合理限制。
- Q:把廠家授權作為評分項(有授權得分、無授權不得分),合理嗎?
- A:不建議!為避免差別待遇,采購文件不得將廠家授權作為資格條件,也不鼓勵作為評審因素。若擔心設備維保保障,可直接對維保需求提出明確要求,由供應商作出承諾,無需強制要求原廠服務。
三、 采購組織與分包:靈活設置的前提是合規
面對多品類、多單位聯合采購等復雜場景,分包和組織方式的設置需兼顧效率與合規:
- Q:同一項目拆分成多個分包,能分別設置不同評標辦法嗎?可限制供應商只投一個分包嗎?
- A:① 可以合理劃分分包并設置不同評標辦法,需結合各分包的采購需求特點確定;② 可約定供應商僅能中一個分包!允許供應商參與多個分包投標,但不能同時成為兩個及以上分包的中標人。
- Q:多個高校聯合采購大米,委托民政注冊的行業協會統籌,合規嗎?
- A:合規!對于共性需求的采購項目,采購人可自愿聯合采購;行業協會雖無政府采購代理資格,但可作為統籌協調主體,再委托具備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開展招標工作。
- Q:設計施工一體化項目(無前期設計方案),能公開招標嗎?
- A:不建議公開招標!這類需求不明確的項目,原則上應采用競爭性磋商或競爭性談判方式,先通過供應商方案明確采購需求,再進行報價;競爭性磋商的二輪報價無需當天完成,可根據項目實際合理安排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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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前期準備與樣品要求:這些細節別忽視
市場調查和樣品要求的設置,直接影響采購需求的合理性,實務中需避免“過度要求”:
- Q:非集采項目的市場調查,必須公開公告嗎?沒收到回復能直接詢價嗎?
- A:無強制要求!政府采購相關規定未限定市場調查方式,由采購人自行確定;無需強制在指定網站公告,若公開詢價無回復,可直接向多家潛在供應商發函詢價。
- Q:采購衣物項目,能要求供應商提供樣品嗎?
- A:視情況而定!僅當“書面方式無法準確描述需求”或“需主觀判斷樣品是否合格”(如鮮活產品需感官判斷)時,才可要求提供樣品;衣物采購若能通過書面參數明確材質、版型等要求,則無需提供樣品。需注意,87號令關于樣品的規定雖僅適用于公開招標,但其他采購方式可參照其原則執行。
- Q:不參加現場踏勘的供應商,能禁止其投標嗎?可將踏勘作為評分項嗎?
- A:均不可以!① 不得因未參加踏勘禁止供應商投標;② 踏勘情況與貨物服務質量無直接關聯,不宜作為評審因素,否則可能構成不合理限制。
五、 合同與預算管理:不確定需求的應對方案
面對預算不確定、需求不固定的采購項目(如法律服務、零星采購),合同設置有明確指引:
- Q:法律服務項目(年度案件數量不定、預算難確定),能直接簽合同嗎?
- A:不能直接簽!需先通過政府采購程序擇優選擇供應商,簽訂“單價固定、數量不固定”的合同;若需多家供應商承擔,可按業務性質、區域分包,明確具體服務主體,遵循量價對等原則結算。
- Q: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能簽3年合同但一年一簽嗎?
- A:可以!對于內容固定、連續性強、價格波動小的服務項目,在年度預算保障的前提下,可簽訂3年周期合同或一年一簽;建議采用一年一簽方式,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3年總周期和續簽條件,預算逐年申報即可。
- Q:咨詢評估項目(年度投資額不確定、結算金額波動大),能“招一管三”嗎?
- A:不可以!“招一管三”需滿足“需求固定、延續性強、價格波動小”的條件,這類結算金額波動大的項目不符合要求,需按年度或項目分期采購。
- Q:食堂食材采購(410萬元額度、按需配送、據實結算),屬于貨物類還是服務類?需確定核心產品嗎?
- A:屬于貨物類!食材采購具有特殊性,可不確定核心產品,也可根據品種分包采購,更便于精準管控質量和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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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資格條件與評分:這些紅線不能碰
資格條件和評分項的設置,是質疑投訴的重災區,這4條紅線必須避開:
- Q:將監獄企業、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的價格扣除政策,作為資格要求合理嗎?
- A:不合理!① 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項目,可將“中小企業身份”作為資格條件;② 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項目,價格扣除比例應作為評審規則,而非資格條件;③ 商品包裝要求應作為實質性要求,不得作為資格條件。
- Q:CMMI(美國標準)證書、國家部門下屬單位的培訓證書,能作為加分項嗎?
- A:分情況判斷!① 國家相關部門承認的評價證書(如CMMI),可作為加分項;② 無法律依據的資質/培訓證書,不宜作為加分項;③ 與采購需求無關的證書作為加分項,或證書設置不合理,均可能構成差別待遇。
- Q:多項網絡安全產品采購,未確定核心產品,違法嗎?
- A:不違法!采購人應根據技術構成、價格比重合理確定核心產品并標注,但也可根據項目實際情況不設置核心產品,無需強制要求。
- Q:零星法律服務(年度總額可能超分散采購限額),未招標直接簽合同,會被認定為規避采購嗎?
- A:可能會!即使需求不確定,也需通過政府采購程序擇優選擇供應商,簽訂單價固定、數量不固定的合同;若完全不經過采購直接簽約,可能構成規避政府采購責任。
結語:合規編制的核心是“需求導向+公平競爭”
梳理財政部20條權威答復可見,招標文件設置的核心原則的是“貼合項目實際需求、保障公平競爭”。采購人和代理機構在編制文件時,需避開“指定品牌、強制授權、不合理限制”等紅線,對不確定的條款可參照本文梳理的權威指引,或及時咨詢財政部門。
畢竟,一份合規嚴謹的招標文件,不僅能避免質疑投訴的麻煩,更是提升采購效率、實現物有所值的關鍵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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