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17歲少年在海某撈包間的荒唐行為,無疑該受到譴責與懲戒。但法院判令家長賠償220萬元的判決,我認為卻遠遠超出了合理邊界,既違背權責對等原則,也無視普通家庭的承受能力,堪稱一場讓公眾難以信服的法律失衡。
![]()
首先,賠償金額與侵權行為嚴重失衡,200萬商譽損失堪稱漫天定價。兩名少年的行為固然惡劣,但侵權影響范圍本應局限于涉事包間,污染的是特定餐桌的火鍋與餐具,視頻傳播雖引發輿論關注,卻未造成門店停業、品牌傾覆等毀滅性后果。
法院認定的13萬餐具更換及消殺費、7萬維權開支尚屬合理,但200萬的經營損失與商譽損失卻缺乏實質依據。
海某撈作為連鎖巨頭,僅憑短期內客流量減少就索賠數千萬,最終法院酌情支持200萬,可這份酌情既沒有海某撈具體營收下滑的精準數據支撐,也沒有同類型案件的賠償標準參考。
要知道,普通家庭面對200萬的巨款,可能需要數十年的積蓄才能償還,這樣的判決早已脫離懲戒本質,淪為對普通人的過度追責。
其次,混淆企業自主成本與侵權必要損失,讓家長為商業決策買單。判決書中明確將4109單消費的全額退款納入賠償范圍,卻刻意回避了一個核心事實,海某撈的退款行為,既是補救措施,更是品牌公關的商業選擇。
涉事時段的4109名消費者中,絕大多數并未使用被污染的餐具,也未受到直接影響,企業全額退款本質是為了維護品牌形象的自主經營決策,而非侵權行為必然導致的直接損失。
更諷刺的是,法院雖未支持十倍價款補償,卻認可了全額退款的合理性,這無疑是變相讓監護人承擔企業的公關成本,難道企業維護品牌的支出,都要轉嫁到犯錯少年的家庭身上?
再者,未成年人侵權責任劃分畸重,背離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17歲少年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其荒唐行為雖需擔責,但法律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核心在于教育矯正而非經濟重罰。
法院判令監護人承擔220萬巨額賠償,看似懲戒了監護人的監護失職,實則讓整個家庭陷入經濟絕境,這種一罰致貧的判決,既不利于少年的改造回歸,也違背了司法的人文關懷。
反觀海某撈,憑借這場公關操作收獲了負責的品牌口碑,卻讓普通家庭為其品牌維護埋單,這樣的權責分配,顯然有失公允。
我認為,司法判決的意義,不僅在于定分止爭,更在于劃定行為邊界、彰顯公平正義。兩名少年的錯誤,理應受到批評教育與合理懲戒,監護人也需承擔相應責任,但220萬的賠償判決,早已超出了合理的責任范疇,淪為對強勢企業的過度傾斜。
這樣的判決看似維護了企業商譽,實則透支了司法公信力,當普通群眾發現,一次少年的荒唐行為,就能讓一個家庭背上天文數字的債務,司法的公平與溫度,又該何處安放?(葛樹春)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