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業局關于印發《江西省國家儲備林建設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市、縣(區)林業主管部門,局機關各處室、局屬各單位:
為認真落實《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印發〈國家儲備林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林規規〔2025〕1號)精神,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我省國家儲備林建設管理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國家儲備林建設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西省林業局
2025年12月9日
(此件主動公開)
江西省國家儲備林建設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國家儲備林建設管理,提升木材儲備能力,根據《國家儲備林建設管理辦法》(林規規〔2025〕1號)文件精神,結合江西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國家儲備林項目包括集約人工林栽培、現有林改培、中幼林撫育等營造林活動,配套產業以及基礎設施建設,具體按照相關技術規程執行。所形成的國家儲備林資源,應當根據國家需要服從統一調配使用。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納入國家儲備林建設規劃范圍,按照國家儲備林建設相關政策和技術規定,利用中央資金、金融貸款開展的國家儲備林項目及其監督管理。
國家儲備林項目除符合本辦法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使用中央資金、金融貸款相應管理規定。
第二章 項目申報
第四條 江西省國家儲備林建設用地應當具備良好立地條件、林權清晰、權屬明確等情形,嚴禁占用各類自然保護地、草地、重要濕地、野生動物棲息地、野生植物保護點、耕地、國家級公益林,以及生態保護紅線內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明確禁止造林的土地開展國家儲備林建設。對于不屬于國家級公益林生態區位內的省級人工公益林可在設區的市林業主管部門充分論證的基礎上,按照省級公益林管理有關要求,開展鄉土樹種和珍稀樹種大徑材培育,并列為國家中長期戰略儲備林。建設樹種應當符合《國家儲備林樹種目錄》要求,鼓勵培育鄉土樹種、珍貴樹種、防火樹種。
第五條 設區的市林業主管部門統籌本區域林業資源,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儲備林項目申報,組織項目建設主體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指導項目建設主體在國家儲備林項目庫在線管理平臺填報入庫材料。申報材料主要包括:
(一)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同意實施項目的批準文件,并明確具體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
(二)設區的市林業主管部門的請示文件。
(三)設區的市林業主管部門的項目初審意見。
(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五)項目建設地林業主管部門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項目建設范圍用地合規性審查的會審意見。
(六)項目建設主體的項目林地林木流轉收儲方案。
省級項目由項目建設主體自行申報,在國家儲備林項目庫在線管理平臺填報入庫材料。省級項目是指林地資源分布跨兩個及以上設區的市區域的項目,申報材料主要包括:
(一)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同意實施項目的批準文件,并明確具體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
(二)項目建設主體的請示文件,項目建設地所在設區的市林業主管部門同意實施的審核意見。
(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項目建設地林業主管部門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項目建設范圍用地合規性審查的會審意見。
(五)項目建設主體的項目林地林木流轉收儲方案。
第三章 項目入庫及審查
第六條 國家儲備林項目實行項目庫管理,由項目建設主體在國家儲備林項目庫在線管理平臺上申報,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和項目建設主體應配備平臺專員,負責項目填報、審查、儲備等項目庫管理工作。
第七條 設區的市林業主管部門應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初審,重點圍繞項目的建設目標合理性、建設用地合規性、營造林措施科學性、林權流轉和收儲規范性、資金使用規范性等核心指標進行審查,并將審查意見報送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省級項目直接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查。
第八條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設區的市林業主管部門初審材料或者省級項目直接報送的材料進行論證,并經研究通過后,將復審材料報送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備案,納入國家儲備林項目庫管理。
第九條 已納入國家儲備林項目庫備案項目,作為申請中央資金和金融貸款的儲備項目。
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十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組織已納入國家儲備林項目庫的項目,對接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履行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或備案程序,并根據情況依托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進行項目儲備和申報。
第十一條 金融貸款項目建設主體按照相關要求向金融機構提交融資申請。金融機構對項目庫中政策性審核通過國家備案的融資項目進行自主評估,授信后將貸款情況共享給同級林業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項目資金主要用于國家儲備林營造林活動、林權流轉和收儲等,直接用于營造林活動、林權流轉和收儲等的投資額度占總投資額原則上不低于60%,支持通過省林權流轉服務平臺開展林權收儲的流轉交易活動。鼓勵和支持發展林業配套產業(毛竹、油茶、林下經濟、森林旅游、森林康養等)。林權流轉和收儲期限、貸款期限、項目運營期限應當合理匹配。
第十三條 項目建設主體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年度作業設計,編制格式、內容和深度應符合國家儲備林及國土綠化有關規定要求。年度作業設計經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初審后,由設區的市林業主管部門審核批復,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備案,并作為金融機構發放年度項目貸款的依據。
第十四條 貸款資金支付原則上采取實貸實付,如確需用于支付預付資金的,金融機構應當以項目合同為依據,并審慎監管。
第十五條 國家儲備林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十六條 國家儲備林項目應當按照項目審批部門批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和設計方案實施,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需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執行。擬調整建設規模10%以上、變更建設地點、變更主要建設內容及技術標準、或對設計方案等作重大變更的,應當報原項目審批部門重新審批;其他變更情形,應當報原項目審批部門調整審批,并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及項目建設主體應當按照造林綠化落地上圖技術規范等要求,將國家儲備林建設成果落地上圖,并確保落地上圖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第十八條 設區的市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調度轄區內國家儲備林項目的實施情況,動態掌握項目建設進展,指導項目建設主體每月月底前將項目開工情況、投資完成情況、工程進度等數據在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國家儲備林項目庫在線管理平臺中填報,及時更新和完善國家儲備林項目庫管理系統相關信息。
設區的市、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要按規定做好轄區內國家儲備林建設項目統計分析工作,按月匯總逐級上報項目進度,并于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國家儲備林建設統計分析結果以設區的市為單位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
第五章 項目管理
第十九條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國家儲備林項目建設管理工作,組織制定或修訂江西國家儲備林建設規劃、政策制度、技術標準;組織開展全省國家儲備林項目評估和復查工作,負責統籌推進全省國家儲備林項目建設工作。
第二十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履行本行政區域國家儲備林建設組織指導和行業監管責任;會同本級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審計等部門及金融機構建立聯合工作機制;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國家儲備林項目的指導實施、日常調度、支持政策落實、在線監管、定期復查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原則上為國家儲備林項目建設主體的直接管理單位,即對實施國家儲備林項目單位(法人)的財務或人事行使管理職責的上一級單位。沒有項目直接管理單位的,由實施國家儲備林項目建設主體的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履行項目的日常監管責任。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應當落實項目監管責任人,及時掌握項目建設情況,對項目建設主體的項目實施、建設管理、資金使用、信息填報等重點環節進行全程監督,將項目實施存在的問題及時主動向林業主管部門報告,并逐級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應當督促項目建設主體每年開展建設成果全面自查驗收,設區的市林業主管部門根據自查驗收結果對本轄區內項目開展核查,核查結果于次年5月底前逐級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每年會同金融機構定期復查建設成果,于8月底前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自查驗收和復查結果同步抄送金融機構,作為金融機構放款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項目建設主體負責項目具體實施,對項目建設質量、資金規范使用和生產安全承擔主體責任。要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和工程進度規范使用項目資金,制定項目資金管理辦法,明確資金使用償還、監督等各環節管理。
第二十四條 項目建設主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設區的市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暫停項目所在地申請新增國家儲備林項目資格,并根據情節輕重提請或移交有關部門依法依規依紀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同時向金融機構建議核減、收回或者停止發放資金。
(一)未按照國家儲備林建設相關規定和作業設計、施工管理、驗收評價等要求實施的。
(二)轉移、侵占或者挪用項目建設資金的。
(三)擅自改變項目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的。
(四)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建設實施的。
(五)拒不接受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細則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金融機構負責為國家儲備林建設及相關活動提供信貸支持,嚴格按照國家儲備林項目合同約定支付貸款資金,監督貸款資金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對項目所在地貸款申請、資金使用、存續期管理等實施全流程監督,加強風險預警防控;定期開展貸后檢查,確保項目資金支付和工程建設進度相匹配,貸后檢查結果同步抄送同級林業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 利用中央資金的國家儲備林項目實行分賬管理,按照中央資金有關管理規定執行,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監督檢查,并建立完善財會檔案。
第二十七條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合理安排國家儲備林項目采伐(間伐)指標,定期組織開展森林資源增長和木材生產力監測評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因不可抗力、重大政策調整或者出現重大風險等特殊情況,不能繼續建設的國家儲備林項目,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協商認定,報國家有關部門備案,妥善處理后續事宜,明確項目后續處置方案,確保林農等項目實體利益和貸款資金安全,各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由江西省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2026年1月15日起施行。
來源: 江西省林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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