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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朝陽警方接報警稱,有人在網絡社交平臺發布針對中國女籃教練員和運動員的不實視頻信息。警方經調查,鎖定作案嫌疑人林某某(男,32歲)和陳某某(男,32歲),并將兩人查獲。經查,林某某和陳某某曾從事視頻帶貨,為“來錢快”,利用AI技術制作視頻追熱點、蹭流量、“養號”牟利。他們通過AI軟件編造中國女籃某教練員壓榨某運動員的虛假文案,將該教練員和運動員的網絡圖片、視頻、虛假文案混編制作網傳視頻,通過個人社交賬號發布,引流得逞后,將賬號倒賣牟利4000元。這起案件不僅暴露了AI技術濫用的風險,更敲響了網絡空間法治化的警鐘。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結合案件細節與現行法律,為您解析本案可能涉及的罪名及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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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罪名: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林、陳二人雖未直接編造“險情、疫情”等法定類型信息,但其虛構的“教練員壓榨運動員”內容具有社會危害性:通過AI偽造視頻、混編真實圖片與虛假文案,利用公眾對體育領域的關注度制造對立情緒,導致當事人名譽受損、社會信任破裂,符合“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構成要件。司法實踐中,此類行為已被納入“網絡謠言”打擊范疇,例如2024年某網民編造“某地發生爆炸”虛假視頻被判刑的案例,與本案具有高度相似性。
次要罪名: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潛在風險)
若涉事教練員或運動員因謠言遭受商業代言損失、社會評價顯著下降,且能證明損失與謠言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則行為人可能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本案中,雖未明確提及商業損失,但體育明星的公眾形象與商業價值緊密關聯,若后續調查證實謠言導致代言合同解除、贊助商撤資等后果,檢察機關可能追加此罪名。
近年來,AI技術濫用呈現“低成本、高傳播、難溯源”特點,但法律對網絡謠言的打擊力度持續加強。2025年國家網絡安全宣傳周明確提出“零容忍”態度:無論是人工編造還是AI生成,只要虛構事實、擾亂秩序,必將受到嚴懲。本案中,4000元的非法獲利與刑事拘留的后果形成鮮明對比,警示公眾:流量經濟不能突破法律紅線,技術便利更需堅守道德底線。我是李肖峰律師,歡迎關注賬號,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問題,可以向我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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