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好意捎帶他人乘車本是出于情理,但不幸發生交通事故后,法律如何衡量這份善意?駕駛人該如何承擔責任?一起來看河南省洛陽市宜陽縣人民法院這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某日,小光(化名)駕駛自家小型轎車無償搭載同村村民小迪(化名)同行,車輛在公路上行駛時被付某車輛追尾,造成乘坐人小迪受傷,二車受損的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門認定付某承擔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小光承擔本起事故的次要責任,小迪不承擔責任。本次交通事故致使小迪受傷住院治療23天,并導致小迪脾臟損傷達到七級殘疾、肋骨骨折損傷達到十級殘疾,造成小迪各項損失共計39.9萬余元。
小迪將小光、付某以及承保付某車輛的A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告付某、小光應依法承擔本案賠償責任。在原告乘坐本人車輛之前,本人曾表示明確拒絕,且原告乘車本人沒有收取任何費用,后還為原告墊付了醫療費大約2700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A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小迪損失合計324472. 99元;
二、被告小光賠償原告小迪損失合計18802.4元。
裁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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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陽縣人民法院員額法官 張亞妹
本案系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的交通事故,主次責任比例以7:3為宜。本次事故由被告付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被告小光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原告小迪的各項損失,由承保付某車輛的A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償,不足部分,由該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賠償限額內按照事故責任比例承擔70%的賠償責任,被告小光承擔另外的30%賠償責任。
關于被告小光的賠償責任是否應予減輕的問題。本院認為,法律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本案中,原告無償搭乘被告小光駕駛的車輛,且小光對事故的發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因此,考慮到小光存在好意同乘的善意施惠行為,本院酌定減輕其20%的賠償責任,經計算小光應當承擔43802.4元,扣除其前期墊付的25000元,再向原告賠償18802.4元。
法官說法
好意同乘”一般是指駕駛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幫助而允許他人無償搭乘的非運營行為,具有無償性,不收費,沒有其他利益交換。基于此,無償性是判斷是否構成“好意同乘”的核心構成要件。“好意同乘”減輕責任的規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生動體現。
法律鼓勵善意,弘揚美德,但是,并不意味著安全駕駛責任的降低。無論何時,駕駛人都必須嚴格遵守交通法規,盡到最高的安全注意義務,確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如果駕駛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如無證駕駛、嚴重超速、醉酒駕駛等),則不能減輕其賠償責任。搭乘他人車輛時,應具有基本的安全意識。選擇符合安全標準的車輛,并注意駕駛人是否處于正常駕駛狀態。無償搭乘并不意味著自愿承擔所有風險,但在駕駛人無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對于因一般過失造成的損害,應當依法減輕駕駛人的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 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李國強 師賀)
【編輯 瀅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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