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內蒙古晨報
今年9月8日,湖北漢川,一名34歲女教師在下班回家途中被一輛轎車撞擊當場死亡。過后,當地交警開具的交通事故責任書顯示,肇事者夏某某涉嫌醉駕。12月,漢川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刑兩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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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者徐女士。網絡截圖。
12月23日,被害人徐女士的家屬告訴瀟湘晨報記者,徐女士本來是漢川市的在編教師,9月被選去沉湖鎮福星小學“支教”。9月8日下午4點,徐女士這天正好沒有晚托,因為十個月大的孩子打了預防針有點發燒,她就請假下班,趕著回去看望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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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女士與孩子。網絡截圖。
在距離出租屋不到兩百米的地方,前方有轎車停到人行道上了,徐女士為繞過走下馬路牙子,剛準備走上人行道,肇事者駕車從她的身后撞了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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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地點。圖/受訪者提供。
家屬向記者提供了判決書,其中公訴機關指控,2025年9月8日中午12許,被告夏某某應邀到朋友家吃飯喝酒。當日 16 時許,被告醉酒后駕駛轎車由東向西行駛時,駛入左側車道后,因壓到道路左側的路緣石后車輛失控,從后方撞到在道路左側路邊步行的被害人徐女士,又撞到了一輛小型普通客車及一輛小型轎車。徐女士當場死亡。經漢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被告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經湖北三真司法鑒定中心檢驗鑒定,夏天峰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 197.48mg/100ml(醉酒駕車(醉駕)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法院認為,被告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交通肇事后主動報案并現場等候,在交警詢問時,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應認定為自首。為此法院作出判決,被告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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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車輛行車軌跡。圖/受訪者提供。
被害人家屬告訴記者,被告不滿判刑結果提出了上訴,他們對判決結果也有不滿,遂向檢察院提出了抗訴申請,但是被駁回了。家屬說,首先,事故發生地點附近有一家醫院、一所中學和一所小學,事發時間是附近小學生放學的時間,肇事車輛行駛路線是經過了醫院門口和中學門口,最終事故地點在經過中學門口后約50米地方。家屬認為,肇事者的行為還具有社會危害性;其次,在交通責任事故和判決書中,車速以及超速事實并未寫明,是證據體系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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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地點距離中學門口大約50米。圖/受訪者提供。
家屬向記者提供了由漢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開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警認為肇事者發生交通事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四條規定,其中就有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家屬告訴記者,開庭時他們才看到了事發路段的監控和肇事車輛的行車記錄儀,“當時車速很快,監控畫面中肇事車出現到撞人大概行駛了十幾米,一秒沒有就撞上去了,估計當時的車速都在60km/h以上。”記者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上,沒有看到超速情況以及車速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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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圖/受訪者提供。
家屬向記者提供了漢川市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理由說明書,檢察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案件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確實。關于“車速及超速”的爭議不影響案件定性與量刑基礎,但是本案中,被告屬于醉酒駕駛,這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主要原因,即使暫未提取到肇事車輛EDR數據、車速鑒定意見等,現有證據已足以認定被告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此外,檢察院認為定罪準確、法院量刑適當、原審審判程序合法,因此駁回抗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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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抗訴書。圖/受訪者提供。
因為被告人提出了上訴,家屬告訴記者,案子或將移交給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他們打算將意見書寄給中院法官,待中院法官判斷是否受理。
此外,記者從漢川市交通警察大隊獲知,案件已經到了法院,意味著他們的偵查環節已經終止了,他們已經向被害人家屬作出解釋,只要法院方面下達補充偵查文書,他們就會予以配合,“可以保證一點,我們交警對這起案件的定性和調查是按照規范來的。”
來源丨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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