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欒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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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售賣“優質中油X號桃苗”,本想賺點辛苦錢,卻意外卷入植物新品種權侵權糾紛——濟南一家主營果樹苗木的農業小微企業,就遭遇了這樣的經營困境。一邊是品種權人維權的迫切需求,一邊是小微企業怕訴訟拖垮經營的擔憂,如何平衡兩者權益?
近日,濟南中院通過委派調解機制,將案件移交給山東省國家知識產權保護中心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 “調委會”),以專業調解促成雙方和解,既維護了品種權人的知識產權,又為小微企業規避了訴訟拖累,實現了知識產權保護與市場主體穩定的雙贏。
困境:侵權爭議中的苗木銷售店
甲公司是“中油X號”桃品種的維權授權主體,該品種由鄭州果樹研究所于2023年1月獲國家植物新品種權登記,甲公司經授權獨家負責該品種的侵權維權事宜。2025年3月,甲公司通過市場監測發現,乙銷售中心在某電商平臺經營的店鋪中,以“優質中油X號桃苗早熟高糖基地直供”為標題銷售涉案苗木,單月銷量32株,單價85元/株。乙銷售中心系個體工商戶,屬于農業小微企業,主營桃樹、蘋果樹等果樹苗木線上銷售業務。
甲公司認為乙銷售中心未經許可銷售該授權品種苗木,涉嫌違反《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遂委托公證處固定證據,并于2025年4月以“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為由向濟南中院提起訴訟,訴求乙銷售中心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
濟南中院考慮到本案涉及農業小微企業,且知識產權糾紛專業性強、訴訟周期長,可能影響雙方生產經營,在征得雙方同意后,于4月20日通過人民法院調解平臺,將案件委派至調委會進行調解。調委會接到委派后,第一時間開展材料核驗與專業研判,結合案件“法律+農業技術”的雙重屬性,指派由“知識產權法律專家+植物育種專家”組成的專項調解團隊負責此案,為糾紛化解筑牢專業基礎。
調解:情理法融合破僵局
調解工作伊始,團隊便先開展權利釋明,一方面對接乙銷售中心,重點解讀 “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范圍”“侵權行為的認定標準” 等專業法律要點,避免其因法律認知不足產生抵觸情緒;另一方面向甲公司核實維權成本及損失計算依據,明確訴求的合理性邊界。
首次線上溝通中,雙方分歧明顯。甲公司提交公證書截圖、品種權登記公告,指出乙銷售中心在產品標題中明確標注“中油X號”,且未提供任何授權證明,屬于故意侵權,5萬元賠償包含維權成本及潛在市場損失,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乙銷售中心則辯解,涉案苗木系2024年11月從本地農戶處收購,收購時農戶未告知該品種需授權,自身并不知曉植物新品種權相關規定,僅因該品種口碑好上架銷售,且實際銷量僅32株、利潤不足2000元,認為5萬元賠償遠超實際能力,不認可構成侵權。
針對這一情況,調解團隊采取“法律釋明+類案佐證”的組合方式:一方面向乙銷售中心解讀《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七條“銷售授權品種繁殖材料需經品種權人許可”的規定,明確“不知情不構成侵權免責事由”;另一方面展示同類案例,說明即使銷量低,仍需承擔侵權責任。最終,乙銷售中心逐步扭轉錯誤認知,認可自身行為的違法性。
然而,新的分歧隨之出現,雙方就賠償金額陷入僵局:甲公司堅持5萬元訴求,乙銷售中心僅同意支付2萬元(含已收購苗木的成本損失)。調解團隊立即開展類案檢索,梳理2024-2025年山東省內“小微企業銷售未授權苗木”的調解/判決案例,發現同類案件賠償金額多集中在2.5萬-4萬元,結合本案銷量、利潤、維權成本及侵權主觀惡意程度,初步劃定合理賠償區間為3萬-3.5萬元。
隨后,調解團隊分別與雙方溝通疏導:對甲公司,強調調解可快速止損,若進入訴訟需額外支出訴訟費、律師費,且周期長;對乙銷售中心,說明3萬元左右賠償既覆蓋申請人維權成本,又未超出其承受能力,若拒絕調解,法院判決可能更高,還會影響店鋪信用評級。經過耐心溝通,雙方均認可3萬-3.5萬元的賠償區間,最終初步達成“賠償3.2萬元”的共識。
轉機:3.2萬元和解定紛爭
經調解團隊法情并舉的細致協調,雙方最終達成和解協議,核心內容明確:一是乙銷售中心于協議簽訂當日下架所有“中油X號”桃苗產品、刪除相關宣傳內容,并承諾未來不再銷售或宣傳未經授權的鄭州果樹研究所/甲公司植物新品種苗木;二是乙銷售中心于協議簽訂當日通過銀行轉賬支付賠償款3.2萬元,備注“乙銷售中心+中油X號賠償款”,支付后1小時內將轉賬憑證發送至甲公司代理律師郵箱。
為避免后續履行爭議,調解團隊還協助雙方細化協議條款,增設保密義務與違約條款:針對乙銷售中心擔心賠償信息泄露影響同行合作的顧慮,明確保密要求;同時約定逾期付款按日加收0.5%違約金(上限5000元)、泄露協議內容賠償2萬元,既保障甲公司權益,也打消乙銷售中心的保密擔憂。
協議簽訂后,乙銷售中心按約定足額支付了賠償款,甲公司在收到款項后3個工作日內向濟南中院提交了撤訴申請,不再就涉案侵權事實追究乙銷售中心法律責任。2025年5月20日,省保護中心調委會通過電話回訪確認,乙銷售中心已徹底下架涉案產品,雙方對糾紛處理結果均無異議。
至此,一起可能陷入僵局的品種權糾紛,在專業調解的推動下得以徹底化解,實現了權利保護與小微企業持續經營之間的平衡,也為類似知識產權糾紛的解決提供了實踐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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