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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之六(我國親屬的種類)
對婚姻家庭的理解是解決婚姻家庭相關問題的前提和基礎,筆者作為律師,結合辦理婚姻家庭案件中遇到的實務問題和具體解決方案,特撰寫此系列文章,幫助大家更好的理解、解決具體案件中遇到的問題,本文是第六篇,介紹我國親屬的種類。
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1045條第1款第一次規定了親屬和親屬的種類,即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
配偶是親屬,而且是身份關系最密切的親屬。配偶是因男女雙方結婚而發生的親屬。配偶是血親的源泉,是姻親的基礎,是最重要的親屬之一。配偶的親屬身份始于結婚,終于配偶一方死亡或者離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均發生配偶的權利義務關系。
血親:
血親是指有血緣聯系的親屬,是親屬中的主要部分。
1、自然血親和擬制血親。血親是自然發生的,也可以因法律擬制而產生。
自然血親是指出與同一祖先有血緣聯系的親屬,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等。
擬制血親是指本無血緣聯系或者沒有直接的血緣聯系,但法律確認其與自然血親有同等權利義務的親屬。包括兩類:第一是因收養產生,在養父母養子女之間產生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111條第1款。第二是因形成撫養關系的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產生,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72條第2款.
2、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按照血親來源的不同,可以分為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
直系血親是指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包括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親屬。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
旁系血親是指有間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即與自己同出一源的親屬。如與自己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與自己同源于祖父母的伯、叔、姑以及堂兄弟姐妹等。
姻親:
姻親,是指以婚姻為中介而產生的親屬,配偶一方與另一方的血親之間為姻親關系,如公婆與兒媳,岳父母與女婿等。
我國的姻親被分為三類。
1、血親的配偶。是指己身的血親的配偶,如兒媳、女婿為直系血親的配偶,嫂子、姐夫、姑母、姨夫等為旁系血親的配偶。
2、配偶的血親。就夫方來說,配偶的血親就是岳父母、妻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
3、配偶的血親的配偶。是指自己配偶的血親的夫或者妻。在男方而言,是指妻子的兄弟之妻(弟媳)、姐妹之夫(連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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