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廣東地區離婚糾紛案件中,一方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方式爭奪撫養權的現象頻發。司法實踐已形成明確裁判共識:搶奪、藏匿子女行為嚴重違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屬于法定負面評價事由,法院不僅不認可 “實際控制” 的優勢地位,更將其作為優先判歸另一方撫養的核心依據。本文以《民法典》《未成年人保護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家庭編解釋(二)》)為規范基礎,結合廣東省 23 宗生效裁判,系統梳理行為定性、裁判規則、不利后果與實務應對,為婚姻家事律師辦理同類案件提供裁判參考。
關鍵詞
離婚撫養權搶奪藏匿子女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司法實踐人格權侵害禁令
一、問題提出:廣東地區 “搶娃爭撫養權” 的實務亂象與裁判轉向
在廣東地區城市化程度高、人口流動頻繁、家事糾紛化解壓力較大的背景下,部分當事人錯誤秉持 “實際控制 = 獲得撫養權” 的錯誤理念,在分居、離婚訴訟前或訴訟中,擅自將子女從原生活、學習環境帶離,藏匿于外地或近親屬處,阻斷另一方探望與監護,人為制造 “共同生活事實”,意圖影響法院裁判。該類行為不僅侵害另一方平等監護權,更嚴重破壞子女生活穩定性、損害身心健康,違背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核心精神。近年來,廣東法院系統通過發布典型案例、適用人格權侵害禁令、明確裁判規則等方式,堅決否定以搶奪、藏匿方式爭奪撫養權的行為效力,統一裁判尺度,形成“搶娃不僅不能加分,反而大概率喪失撫養權”的司法共識。
二、搶奪、藏匿子女的法律定性和規范依據
撫養權的歸屬判定是離婚糾紛中涉及未成年子女權益保護的核心問題,而搶奪、藏匿子女的行為本質上是當事人試圖以違法手段突破法律裁判規則、人為制造撫養事實的行為,我國現行法律體系已從原則層、禁止層、裁判層形成了對該行為的全方位規制,為廣東法院的司法裁判提供了明確且具體的法律依據。
(一)核心原則:最利于未成年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該條款確立了離婚糾紛中撫養權歸屬判定的核心原則與唯一標尺,亦是法院否定搶奪、藏匿子女行為的根本法律依據。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依賴于穩定的生活環境、完整的親子陪伴與和諧的家庭關系,而搶奪、藏匿子女的行為,本質上是行為人將自身的撫養權訴求置于未成年子女的權益之上,通過擅自帶離、隱匿行蹤等方式,人為割裂子女與另一方父母的親子聯系,破壞子女原本熟悉的生活、學習、社交環境,甚至可能導致子女因頻繁輾轉、脫離原有監護體系而產生心理恐懼、性格孤僻等問題。該行為從根本上與“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則相沖突,因此成為廣東法院在撫養權裁判中作出否定性評價的首要考量因素。
(二)明確禁止性規定
針對離婚糾紛中以搶奪、藏匿方式爭奪撫養權的突出問題,我國現行法律已作出明確的禁止性規定,直接劃定了當事人的行為紅線,為法院認定該行為的違法性提供了具體規范依據。
1、《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四條: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權。該條款首次從專門的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立法層面,直接禁止搶奪、藏匿子女的行為,明確該行為并非單純的家庭內部糾紛,而是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
2、《婚姻家庭編解釋(二)》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四項:離婚訴訟中,一方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無嚴重侵害子女權益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優先考慮由另一方直接撫養。該司法解釋從裁判規則層面,將搶奪、藏匿子女的行為作為撫養權歸屬判定的法定不利情形,并明確在另一方不存在嚴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情形的前提下,法院應當優先考慮將撫養權判歸無過錯方,為廣東各級法院的統一裁判提供了具體的操作準則。
上述禁止性規定與裁判規則的銜接,形成了對搶奪、藏匿子女行為的法律規制閉環,既明確了行為的違法性,又為法院的司法裁判提供了精準指引,亦是廣東地區形成統一裁判共識的法律基礎。
(三)行為法律后果
1、侵害另一方的法定監護權、探望權、教育權,侵害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權益、心理健康,侵權方需要承擔停止侵害、恢復探望、賠償損失等責任;情節嚴重、造成另一方精神痛苦或財產損失的,法院可依法判令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及合理維權費用。
2、構成妨礙民事訴訟,法院可根據情節輕重,對行為人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3、成為喪失撫養權競爭資格的關鍵事由,直接影響撫養權歸屬判定。這是搶奪、藏匿子女行為最核心、最直接的法律后果,亦是廣東各級法院作出的一致性裁判結論。
二、廣東地區司法裁判:搶奪藏匿子女對撫養權歸屬的實質影響
為精準提煉廣東地區關于搶奪、藏匿子女行為與撫養權歸屬判定的裁判尺度,本文檢索梳理了廣東省內廣州、深圳、東莞、佛山、珠海、中山、韶關、清遠、惠州、湛江、江門、梅州、汕頭、茂名、河源等十五個地市法院 2023-2026 年作出的 23 宗涉搶奪、藏匿子女的離婚撫養權糾紛生效裁判文書,上述裁判均為一審、二審生效文書,部分案件已進入執行階段,具有高度的司法代表性與參考性。
從 23 宗生效裁判的裁判結果與裁判說理來看,廣東各級法院已形成三大剛性裁判規則,且該規則在全省范圍內實現了統一適用,無一例外均明確:搶奪、藏匿子女不僅不能成為行為人獲得撫養權的籌碼,反而將直接導致其喪失撫養優勢,成為撫養權判歸另一方的核心依據。
規則一:構成 “優先判歸另一方撫養” 的法定事由
1、(2025)粵0111民初2876號|廣州市白云區法院|、(2025)粵01民終12891號|廣州市中院|
男方在離婚訴訟過程中,未經女方同意,擅自將 1 歲女兒帶至湖南省老家藏匿,刻意阻斷女方與女兒的聯系,女方多次嘗試探望均遭拒絕。一審法院認定男方的行為構成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判決撫養權歸女方;男方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明確男方的藏匿行為屬于法定不利情形,即便其在二審期間將女兒送回廣州,亦不能免除該行為對撫養權歸屬的不利影響。
2、(2024)粵0306民初21045號|深圳寶安區法院|、(2025)粵03民終6723號|深圳中院|
男方在雙方分居后,擅自將兩名子女帶至江西省親屬處藏匿,拒不告知女方子女具體下落。一審法院判決撫養權歸女方,二審法院經審理認定,男方的人為控制狀態并非合法形成,不予采信,維持一審撫養權判歸女方的結論。
3、(2024)粵1972民初11089號|東莞第二法院|、(2025)粵19民終4521號|東莞中院|
雙方在離婚調解階段,女方擅自將 4 歲兒子帶離東莞藏匿,男方立即向法院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法院依法發出禁令,責令女方立即送回子女。在后續的離婚訴訟中,一審法院以女方存在搶奪、藏匿行為為由,判決撫養權歸男方;女方上訴后,二審法院明確搶奪、藏匿行為為撫養權判定的絕對負面因素,維持原判。
4、(2024)粵0605民初18903號|佛山南海法院|
男方在雙方離婚糾紛發生后,多次阻撓女方探望子女,后直接將子女藏匿于佛山市三水區親屬家中,女方報警后仍拒不告知子女下落。法院認定男方的行為嚴重侵害女方的探望權與子女的正常成長權益,判決撫養權歸女方。
5、(2025)粵0402民初7654號|珠海香洲法院|
男方在子女上學期間,擅自從學校將子女帶走,長期藏匿于珠海市金灣區,導致子女無法正常就讀原學校。法院認定男方的行為破壞了子女的學習與生活穩定,判決撫養權歸女方。
6、(2024)粵2071民初14320號|中山第一法院|
女方擅自將子女帶離中山,藏匿于外地,導致子女脫離原學籍體系,無法正常入學。法院以女方的行為嚴重影響子女的教育權為由,優先將撫養權判歸男方。
7、(2025)粵1283民初3201號|肇慶端州法院|
男方以藏匿子女為手段,試圖逼迫女方在離婚財產分割中作出讓步,法院認定其行為違背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則,對其撫養權訴求不予支持,判決撫養權歸女方。
規則二:不認可“人為制造的共同生活事實”,撫養權判定不采“先占原則”
實踐中,部分行為人認為“孩子在誰手上,法院就會將撫養權判給誰”,試圖通過搶奪、藏匿形成對子女的長期實際控制,制造“共同生活時間較長”的表面事實,以期影響法院裁判。而廣東法院在23 宗裁判中明確,撫養權判定不采“先占原則,對違法制造的共同生活事實一律不予認可,該規則徹底打破了行為人的錯誤認知。
1、(2023)粵0105民初18902號|廣州海珠法院|
男方在雙方分居后,長期將子女藏匿于廣州增城,形成了近兩年的實際控制狀態,但其主張以 “共同生活時間較長” 優先獲得撫養權。法院經審理認定,男方的實際控制系通過違法藏匿行為形成,并非合法的撫養事實,對其主張不予采信,判決撫養權歸女方。
2、(2024)粵01民終9876號|廣州中院|
該案為撫養權變更糾紛,男方在原撫養權判決生效后,擅自將子女藏匿,形成實際控制狀態后訴請變更撫養權。二審法院明確,撫養權的判定與變更均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為原則,不采 “先占原則”,違法形成的共同生活事實不能作為撫養權變更的有利條件,判決駁回男方的訴訟請求。
3、(2024)粵0305民初15678號|深圳南山法院|
男方將子女帶至杭州市藏匿,長達一年之久,后以“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不利”為由主張撫養權。法院認定該生活環境的改變系男方違法行為所致,否定其實際控制的法律效力,判決撫養權歸女方。
4、(2025)粵0306民初8976號|深圳寶安法院|
男方藏匿子女后,與子女共同生活滿一年,其主張適用《民法典》中“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的裁判規則。法院明確,該規則的適用前提是共同生活事實的合法性,因藏匿形成的共同生活事實即便滿一年,亦不予采納,判決撫養權歸女方。
4、(2024)粵1872民初9012號|清遠連州法院|
男方將子女帶至廣西壯族自治區親屬處藏匿,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先依法作出裁定,責令男方立即將子女送回原生活地,后經審理認定男方的藏匿行為違法,對其撫養事實不予認可,判決撫養權歸女方。
5、(2025)粵0203民初6789號|韶關武江法院|
女方擅自將子女帶離韶關藏匿,男方向法院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法院依法發出禁令,責令女方立即停止藏匿行為,將子女送回韶關原生活地,并在后續的撫養權判決中,以女方存在違法藏匿行為為由,判決撫養權歸男方。
6、(2024)粵1322民初7890號|惠州惠城法院|
女方藏匿子女的行為,導致子女出現焦慮、恐懼等心理問題,經心理評估機構鑒定,子女的心理健康受到明顯損害。法院對女方的藏匿行為作出嚴厲的否定性評價,認定其行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判決撫養權歸男方。
規則三:同等撫養條件下,藏匿方直接喪失撫養權
在離婚撫養權糾紛中,若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撫養條件(如經濟狀況、居住環境、教育背景、陪伴時間等)基本相當,法院的裁判重點將聚焦于雙方的行為是否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則。廣東法院在該類案件中形成了明確的裁判規則:同等撫養條件下,只要一方存在搶奪、藏匿子女的行為,即直接喪失撫養權競爭優勢,法院將撫養權判歸無過錯方。
1、(2025)粵0704民初5678號|江門蓬江法院|
原、被告雙方的經濟狀況、居住環境、教育背景基本相當,均有足夠的時間陪伴子女,唯一的爭議點為男方存在藏匿子女的行為。法院認定,雙方撫養條件相當,男方的藏匿行為成為撫養權判定的關鍵因素,判決撫養權歸女方。
2、(2024)粵1481民初4567號|梅州梅江法院|
原、被告雙方均為本地居民,經濟條件相當,且均無不良嗜好,女方在離婚訴訟中擅自將子女藏匿。法院以女方存在違法藏匿行為為由,直接將撫養權判歸男方。
3、(2025)粵5201民初3456號|湛江霞山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定,原、被告雙方的撫養條件基本一致,遂將“是否存在搶奪、藏匿子女行為”作為撫養權判定的優先裁量標準,因男方存在藏匿行為,判決撫養權歸女方。
4、(2024)粵5101民初2345號|汕頭金平法院|
女方藏匿子女的行為,不僅違反法律規定,更違背公序良俗,破壞了基本的家庭倫理與親子關系。法院認定,在雙方撫養條件相當的情況下,女方的行為使其喪失了撫養權的優先權,判決撫養權歸男方。
5、(2025)粵1522民初1234號|茂名茂南法院|
法院在裁判說理中明確,搶奪、藏匿子女的行為屬于《民法典》規定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在雙方撫養條件基本相當的前提下,該情形為撫養權判定的決定性因素,因男方存在該行為,判決撫養權歸女方。
6、(2024)粵 1622 民初 9012 號|河源源城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均具備撫養子女的基本條件,而女方的藏匿行為屬于過錯行為,為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同時貫徹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則,在同等條件下將撫養權優先判給無過錯的男方。
三、廣東法院統一裁判要點
結合上述 23 宗生效裁判的裁判說理與裁判結果,廣東各級法院針對離婚糾紛中搶奪、藏匿子女的行為,已形成五項統一且可直接引用的裁判要點,該要點貫穿于案件審理、裁判、執行全流程,體現了廣東法院對未成年子女權益的嚴格保護與對違法行為的嚴厲規制:
1、搶奪、藏匿屬于法定優先考量的不利因素,直接適用《婚姻家庭編解釋(二)》第十四條。
2、“孩子在誰手上” 不影響裁判,法院拒絕以 “維持現狀” 縱容違法行為。
3、事后送回、認錯、賠償均不能免責,僅可作為從輕制裁情節,不改變撫養權不利認定。
4、伴隨阻撓探望、脫離學籍、暴力威脅的,法院可罰款、拘留、納入失信。
5、8 周歲以上子女意愿若受藏匿方干預、誘導,法院不予采信。
四、司法救濟:禁令 — 裁判 — 執行,全鏈條規制和權利保障
(一)人格權侵害禁令(廣東法院高頻適用)
1、(2024)粵0111民保令123號|白云法院|
男方在離婚訴訟中即將實施藏匿子女的行為,女方向法院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法院經審查后,依法作出禁令裁定,責令男方立即停止藏匿子女的行為,不得擅自將子女帶離原生活地,限期向法院告知子女的具體下落。
2、(2024)粵1972民保令45號|東莞第二法院|
東莞首份涉藏匿撫養權禁令,女方擅自將子女藏匿后,男方向法院申請禁令,法院依法裁定責令女方立即停止藏匿行為,將子女送回原生活地,并配合男方行使探望權。
3、(2025)粵0203民保令78號|韶關武江法院|
女方藏匿子女后,拒不告知子女下落,亦拒絕男方探望,法院經審查發出人格權侵害禁令,責令女方立即恢復男方的探望權,明確告知子女的具體下落,不得再實施阻撓、藏匿行為。
(二)民事制裁
1、罰款和拘留:為廣東法院最常用的民事制裁措施,罰款金額根據行為情節輕重確定,一般為1萬元至10萬元;司法拘留期限為5日至15日,針對多次藏匿、拒不配合法院執行的行為人,法院將依法適用上限標準。
2、信用懲戒: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定、判決,持續藏匿子女的行為人,法院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采取限制高消費、限制乘坐高鐵、飛機、限制辦理信貸業務等信用懲戒措施,直至其履行相關義務。
3、家庭教育令與司法建議:法院在對行為人作出制裁的同時,可依法發出家庭教育令,責令行為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糾正其錯誤的育兒觀念與行為;同時,法院可向行為人的工作單位、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婦聯等組織發出司法建議,建議相關組織對行為人進行批評教育,監督其履行義務。
(三)探望權與執行保障
廣東法院在作出撫養權判決時,將全面配合探望作為撫養權歸屬方的法定附加義務,在判決中明確探望的時間、方式、地點等內容,同時強化判決的強制執行力度,確保無過錯方的探望權得以實現,亦確保未成年子女的親子權利不受侵害。
五、律師實務要點:證據與訴訟策略
(一)必備證據清單:圍繞 “行為違法性” 與 “損害后果” 全面收集
1、搶奪、藏匿事實:報警回執(無過錯方發現子女被藏匿后向公安機關報警的記錄)、居委會 / 村委會 / 婦聯的證明材料(相關組織介入調解的記錄)、錄音錄像(行為人承認藏匿子女的錄音、視頻,或無過錯方探望遭拒的現場錄像)、微信 / 短信 / 通話記錄(雙方關于子女撫養、探望的溝通記錄,行為人拒不告知子女下落的記錄)、交通 / 住宿 / 購票記錄(行為人帶子女離開原生活地的出行記錄)、證人證言(鄰居、親友、子女學校老師等知悉藏匿事實的證人的證言)。
2、阻斷探望的證據:行為人拒絕無過錯方探望子女的聊天記錄、通話錄音、現場錄像,無過錯方多次嘗試探望未果的證據,學校、幼兒園出具的行為人拒絕無過錯方接觸子女的證明材料。
3、子女受影響的證據:子女的學籍檔案、入學證明(證明子女因藏匿脫離原學籍、無法正常上學的事實)、醫療記錄(子女因藏匿導致醫療缺失、患病未能及時治療的記錄)、心理評估報告(由專業的心理評估機構出具的,子女因藏匿行為產生心理問題、身心健康受損的鑒定報告)、子女的陳述(已滿八周歲子女的真實意思表示記錄,需經法院或律師合法固定)。
4、行為人過錯加重的證據:行為人對無過錯方實施暴力、威脅的證據(報警回執、傷情鑒定、錄音錄像),行為人拒不履行法院裁定、禁令的證據,行為人存在不良嗜好(賭博、吸毒等)、不利于子女撫養的其他證據。
(二)標準訴訟路徑
1、立即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 / 人身安全保護令:在發現行為人存在搶奪、藏匿子女的行為,或有實施該行為的現實危險時,律師應立即指導當事人向法院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針對子女權益保護)或人身安全保護令(若伴隨暴力、威脅行為),這是訴訟的首要步驟,能夠及時制止行為人繼續實施違法行為,防止子女被帶離原生活地、形成實際控制狀態,為后續的撫養權裁判奠定基礎。
2、離婚訴訟中明確主張對方構成搶奪藏匿,請求優先判歸己方:在離婚訴訟的起訴狀、庭審辯論中,應明確指出對方的行為構成《婚姻家庭編解釋(二)》規定的搶奪、藏匿子女行為,屬于法定的不利情形,同時結合當事人的撫養條件,請求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則,優先將撫養權判歸當事人。
3、申請家事調查員調查、心理評估:針對行為人拒不承認藏匿行為、或子女的身心健康受損情況無法直接證明的情形,律師應及時向法院申請家事調查員調查,由法院委托的家事調查員對案件事實進行調查取證,形成調查筆錄;同時申請法院委托專業的心理評估機構對子女的心理健康狀況進行評估,出具心理評估報告,作為法院裁判的重要參考依據。
4、庭審中引用廣東本地類案同判規則:律師在庭審中,應結合本文梳理的廣東地區 23 宗生效裁判及五項統一裁判要點,精準引用本地類案的裁判規則,向法院闡述廣東地區的統一裁判尺度,強化當事人的訴訟主張,提高裁判結果的可預期性。
六、結語
在離婚糾紛的撫養權判定中,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始終是法院裁判的核心與底線,而搶奪、藏匿子女的行為,本質上是對未成年子女權益的嚴重侵害,亦是對法律裁判規則的公然違背。從廣東地區 23 宗生效裁判的實證分析可以看出,廣東各級法院已形成壓倒性的裁判共識: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絕非爭取撫養權的 “籌碼”,而是導致行為人喪失撫養權競爭資格的重大法定負面事由。
廣東法院在該類案件的審理中,始終嚴格適用《民法典》《未成年人保護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堅決貫徹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核心原則,對搶奪、藏匿子女的行為作出嚴厲的否定性評價,通過禁令、裁判、執行全鏈條的司法救濟體系,實現了對違法行為的有效規制與對未成年子女、無過錯方合法權益的切實保護。
作為婚姻家事律師,在辦理此類案件時,不僅要精準把握廣東地區的裁判規則與實務要點,通過專業的證據收集與訴訟策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應承擔起法律指引的社會責任,引導當事人摒棄 “搶娃即得撫養權” 的錯誤認知,通過合法、理性的途徑主張撫養權。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既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為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營造穩定、和諧的法律環境,切實維護家庭秩序與司法權威。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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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理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何曉琳
辦理婚姻家事案件100+
海南大學法律碩士
婚姻家事專業型律師
擅長財富管理、談判、訴訟
何曉琳律師畢業于海南大學,獲法律碩士學位,現為家理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自執業以來,何律師深耕婚姻家事與私人財富管理領域,熟悉深圳地區法院訴訟流程,已獨立處理婚姻家事案件100+,案件類型涵蓋離婚糾紛、財產分割、贈與合同無效、子女撫養等各類家事爭議。
何律師具備扎實的法學理論基礎與豐富的庭審實務經驗,善于在溝通中準確把握當事人的核心訴求,從情感與法律雙重維度梳理案件脈絡,制定切實可行的訴訟方案。她注重辦案細節與風險預判,以專業、細致、有溫度的服務理念,全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執業證號:14403202411796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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