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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期末季臨近,如何順利完成刑法考試,尤其是如何作答刑法案例分析題,常令初涉法門的學子深感焦慮。如何精準破題、規范書寫并合理分配考試時間,是每一位低年級法學生必須攻克的難題。
為此,來自德國哥廷根大學的兩位學者Tom Hendrik Becker和Hendrik Uken撰寫了一篇短文,針對刑法考試的解題流程與策略提供了極具實操性的深度指南,不僅涵蓋了從讀題到構思的戰術布局,更對鑒定式體例的具體運用給出了寶貴建議。
來源 | 刑事法判解
作者 | Tom Hendrik Becker
Hendrik Uken
I. 引言
掌握刑法考試是大學法學教育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這其中,分析復雜案件事實和提出令人信服論據的能力是核心。不過,刑法考試在學生中并不總是享有最好的聲譽。但通過對刑法原則的扎實理解、邏輯嚴密的論證以及熟練運用法律方法,這類考試可以很快取得顯著成功。
刑法考試的準備,除了需要對法律基礎有實質性理解之外,還要求具備一套清晰的策略,以便有效應對所給定的考試任務。下文將按照時間順序展示案例分析的過程,并在各個操作步驟中輔以實用的提示與技巧。
II.案例事實分析(Sachverhaltsanalyse)
處理過程總是從對案例事實的第一眼閱讀開始。刑法考試中所描述的行為往往較為復雜,有時甚至令人困惑。這很容易導致時間和分數的白白浪費。通常情況下,在閱讀其余文本之前,應先閱讀案件問題和作答說明(Bearbeitungsvermerk)。
僅在此處,就已可能出現最初的錯誤,即對考試中的具體作答要求理解錯誤。除了將考試審查范圍限定于案件事實中的個別中心人物之外,也可能會將犯罪構成整個排除在外。如果解題者錯誤地審查了一個被排除的犯罪構成或一個被排除的人物,這不僅是一個相當愚蠢的錯誤,而且還是一個很容易可以避免的錯誤。因此,即使時間預算總是緊張,也值得花時間深入理解問題。在內心追問現在具體需要做什么,會是一種極大的幫助。越具體越好。
提示:在作答說明中,通常還會提及是否提交了刑事追訴申請,這在親告罪(Antragsdelikten)中會發揮作用。不過,如果此類犯罪根本不具相關性,作答者也不應因此而感到困惑,因為這僅是出于完整性而作出的申明。
理解了問題嗎?那就馬上進入正文。文本應該至少閱讀兩遍。各個步驟分別如下:
1. 第一遍閱讀
在第一次閱讀時,應當將注意力完全集中于內容本身以及對情節的理解之上。每一位作答者都應當內化于心的一點是:盡管個人情感上可能難以接受,但案件事實是“無可指摘的”(unantastbar)。考試中的案情往往是為考試目的而虛構的,因此有時可能顯得不夠現實。即便如此,也應當盡量避免“案情擠壓”(Sachverhaltsquetsche);作答者至多僅能進行一種貼近生活的案情解讀,否則將面臨大幅扣分的風險。
此外,還應注意,案件事實中極少情況下才會附帶多余的信息。每一條信息都可能構成爭議點(Streitstand),并且往往正是為此而設置的。在最理想的情況下,案件事實中提及的所有論點,都應當在后續的解答中得到體現。需要將這些“提示信息”(Botschaften)與另一類內容區分開來,后者僅是為了增強案件事實本身的合理性,使看似不現實的行為更具可信度。
隨著案例和考試經驗的不斷累積,一種法律直覺(Bauchgefühl)會迅速形成,而這一點不容忽視。這里的關鍵詞始終是自信,因此如果某些段落最初會讓人滿頭問號,也不必擔心。如果作答者在閱讀案件事實的特定位置已經聯想到某些內容——例如一個專業術語、一種理論或一條規范——那么最好立即將之記在邊上。一旦寫下來,就不可能再被遺忘。
2. 第二遍閱讀
在第二遍閱讀中,現在要進行標記,并從內容上完整地內化案件事實。最簡單的方法是構建一個彩色系統,使其能夠長期應用于所有的(刑法)考試中。例如,可以在子類別中區分人物、時間信息以及一般重要信息。不過這里必須注意,不要過度進行細分和標記,因為這些本是為了服務于清晰度,而不是妨礙它。有限的時間不應浪費在繁復的“藝術作品”上,即使用無數種顏色來進行各種細分。需要提醒的是:解題提綱(L?sungsskizze)通常不計入評分!尤其是在低年級的考試中,案件事實本身并不存在那種需要進行詳盡展開的過度復雜性。通常,圖形化的展示也能對自身的理解有所幫助。
III.解題提綱(L?sungsskizze)
在閱讀并掌握案件事實(至少)兩遍之后,作答者應當明確自己的時間分配。在這一點上(正如本文所討論的大多數要點一樣),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個人的能力和偏好。不過在練習時需要注意的是,尤其是刑法考試,存在著時間預算極其緊張這一不利因素。因此,建議將用于結構安排的時間,相較于例如在民法考試中,計算得稍微更為緊湊一些。此處一個粗略的時間參考值是總作答時間的20%至30%。
盡管如此,一個解題提綱對隨后的正式書寫過程仍然具有極大的幫助作用。它能提供安全性,并讓人對整個考試答題結構有一個清晰的概覽。特別是在刑法考試中,學生往往過早開始動筆。雖然這種策略對某些學生而言可能奏效,但這并非常態。作答者尤其不應因這類“快速起步”而感到不安,即使這一點說起來總是比做起來容易。
在閱讀案件事實時,作答者就可能已經注意到一些初步的“行為復合體”(Handlungskomplexe),這些行為復合體作為行為事實復合體(Tatkomplexe),構成解題提綱以及后續解答的基礎。通常而言,行為事實復合體構成案件事實中彼此獨立的敘述片段,作答者往往已經能夠通過明顯的段落設置或敘述方式將其識別出來。在這些行為事實復合體之內,應當始終聚焦于各參與者每一個單獨的行為步驟。在此,《德國刑事訴訟法》第264條所采用的程序性行為概念(prozessuale Tatbegriff),尤其能夠提供指引。通常,對行為事實復合體的劃分也會對競合(Konkurrenzen)問題產生影響。
那么,一份最理想的解題提綱具體包含哪些內容呢?一項重要的基本原則是:審查結構不需要加以解釋;它是自明的。在最佳情況下,這種內在邏輯已經反映在所擬定的解題提綱之中。因此,建議針對每一個行為事實復合體分別制作一份獨立的提綱或子類別。這不僅是為了清晰明了,而且還會對相應的競合關系產生一種實際影響。
如果在閱讀案件事實時尚未同步完成這一工作,那么現在則需要為每一位待審查的當事人逐一列出所有可能涉及的罪名。在此,《德國刑法典》的目錄可以提供幫助。作答者往往正是通過這種方式,額外發現某個其最初“未曾考慮到”的罪名。在完成這一罪名收集之后,需要按照一種內容上和考試策略上均屬合理的順序加以排列,從而形成前述的那種內在邏輯。
然而,在對構成要件進行審查時,并不存在最終唯一正確的審查順序,盡管仍然需要遵循某些有助于簡化審查的指引。為了使閱卷人能夠確信地跟隨自己的解題思路,在同一行為事實復合體之內,應當按照“一個人接一個人”的方式對各行為人加以審查。誠然,在某些情況下,重新回到已經審查過的行為人是有意義的;但此類情形屬于例外,并且在低年級階段尤為罕見。
審查結構規則往往源于實體法上的理由。例如,應當首先從與行為事實最為接近的人開始進行審查,即所謂“正犯先于共犯”(T?terschaft vor Teilnahme)。這一點源自共犯構成要件的限制性從屬性原則(《德國刑法典》第26條、第27條),因而也源于實體法。
提示:此外,作答者應務必僅限于對活著的人進行審查,因為審查死者構成一個(本可輕易避免的)根本性錯誤。盡管如此,在特定的情形下,已故者的行為也可能間接地對生者的刑事責任產生影響,例如在違法性(Rechtswidrigkeit)階段。所以,請務必保持警惕!
此外,還需要在針對每一個體的具體審查之內,對相關罪名加以排序。在此語境下,一個被頻繁引用的表述是“巨輪(重罪)優先”(Dickschiffe zuerst)。該說法意在表達,在一份規范的答卷中,通常應從最重的罪名開始,這尤其是基于競合論方面的考量。至于何為“較重的罪名”,基本構成要件的刑罰幅度(Strafrahmen)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參考基準。然而,即便如此,也不應機械地拘泥于這一體系,而應對每個案件進行獨立地審視和結構安排。
現在可以進入下一步,在各個構成要件內部進行進一步的細分。對于某些作答者而言,先完整地寫下背誦掌握的審查框架,必要時甚至補充相應定義,可能會有所幫助。然而,這樣做會耗費本就十分緊張的時間預算中的相當一部分。相比之下,真正重要的是在解題提綱中明確標示出重點,以及必要時與之相關的爭議焦點,并將各個論據加以對照呈現。當然,在提綱紙上并不要求進行正式的試寫式表述,盡管這種對照呈現無疑會使后續的書寫變得更加容易。
在每一個行為事實復合體的結尾,都應當列明各項競合關系。這些往往容易被學生所“忽略”,盡管也正因如此,它們在拉開分數差距方面具有巨大的潛力。通過相對較少的學習投入,便能夠使一份試卷從眾多中等水平的答卷中脫穎而出。
提示:如果作答者認為案件事實中的某個地方似乎存在問題,即便目前還無法對其進行準確的歸類或解決,也應務必避免忽視這一問題。僅僅是對問題的描述,就已經能夠展現出問題意識(Problembewusstsein)。此外,在存疑時,嘗試推導出自己的解決方案也是值得的,因為這無論如何都會有所收獲。在此,一般法學方法論(allgemeine juristische Methodenlehre)的重要性再次得到了體現。
IV.寫作(Schreiben)
在完成解題提綱的起草后,建議深呼吸并集中注意力。盡管解題提綱直到此刻都非常重要且后續依然重要,但在轉化為正式文字時,不應盲目拘泥于提綱。相反,更應保持警覺,對此前已經形成的思考從正確性與嚴謹性方面加以檢視。一旦發現疑似的錯誤或矛盾,作答者就應就此進行深入思考,以避免疏忽導致的錯誤。在將提綱轉化為連貫文本(Flie?text)的過程中,除了內容上的正確性外,為了獲得更多分數,還應同樣重視外在的書寫形式以及語言風格。
1. 外在形式 (?u?ere Form)
一條雖已被無數次提及,卻仍不應被低估的常識:整潔的書寫能夠提升評價。事后最令人懊惱的莫過于一個出色的論證由于字跡難以辨識而在評分時未被加以考慮。至少在前幾頁中,作答者務必切實遵守這一點。此外,涂改之類的做法與冗長的腳注一樣,都不利于整體外觀。這二者都應僅限于例外情形。同樣地,下劃線應僅保留給標題使用,在正文中應當避免。
通過有針對性的分段和干凈的子標題,手寫的正文內容將變得更加條理清晰(übersichtlichkeit),從而提高可讀性(Lesbarkeit)。雖然這基本上屬于個人風格問題,但在初階考試中,建議為每一個審查要點設置獨立的層級劃分,這一方面是為了“引導”閱卷人,另一方面也是為了讓自己在審查過程中保持全局感。在此務必注意,劃分的層級應當完整閉合(即“說A者,必說B”)。作答者在此也應具備足夠的自信去偏離自己解題提綱中的結構;例如,在某些審查要點上,需要處理的深度超乎預想,或者爭議論述比預期更長。與之相對,對于一些在提綱中被分開、但實際上并無問題的結構點,也可以將其合并,例如違法性(Rechtswidrigkeit)和罪責(Schuld)。
2. 語言表達 (Sprachliches)
a) 鑒定式體例 (Gutachtenstil)
在低年級階段,必須嚴格遵循精準的鑒定式體例,即便對于那些看似平常的部分希望簡化處理,也仍應如此。這種體例應當在學期期間的備考階段就進行練習,以便在考試作答時能夠毫不費力地調用。不規范的鑒定式體例會導致扣分,而規范的體例則能為順利通過考試鋪平道路。因此,絕不能忽視這種體例。假使作答者主觀上認為內容準備不足,單憑良好的體例也能取得較大收益。相關文獻中已有大量生動的示例。
提示:大學提供的案例解題技巧練習務必充分加以利用。
只有在高階考試以及國家考試(Examen)中,對于顯而易見的審查要點,才可以采用打磨后的鑒定式體例(verschliffener Gutachtenstil)或判定式體例(Feststellungsstil)來表述,但即便如此,仍需謹慎行事,寧可審查得詳細一些,也不要過于簡略。必須絕對杜絕判決式體例(Urteilsstil);相應的連詞(如“由于”、“因為”)會立即引起注意。多次選擇錯誤的體例通常會導致考試不及格,無論審查的內容質量如何。
b) 爭議陳述 (Streitdarstellung)
在爭議陳述中,建議要么命名觀點(例如“冷漠理論”(Gleichgültigkeitstheorie)),要么根據其論據進行歸類(例如“側重于行為人內心態度的觀點”),但切勿對其進行編號(不要寫成:“第一種觀點(...),第二種觀點(...)”)。同樣地,應盡可能避免對某一觀點的代表進行標注(如“司法判例”、“學說”、“通說”)。僅憑某種觀點屬于“通說”,本身并不能構成支持該觀點的論據。
陳述的方式可以由作答者根據個人偏好選擇,并在考試中進行靈活變換。若不同觀點對相同論據持有不同見解,陳述時可以逐個論據進行分析,對各方觀點進行權衡。如果各派觀點是基于完全不同的要點,作答者可以依次陳述各方觀點,隨后決定出于何種理由認為哪種觀點更具說服力。為完整起見,在此需要提及:在考試中,作答者可以采納任何一種觀點——無論其支持者數量多少或引用來源如何——起決定性作用的是具有說服力的論證。盡管如此,作答者仍需注意,在某些特定問題上,支持某種觀點可能會“切斷”案情后續的問題,這在考試策略上是不明智的。
此外,通過陳述的順序也可以影響論證的說服力,例如將自己偏好的觀點放在最后且最為詳盡地呈現。無論如何,爭議陳述都需要經過良好的結構化處理,以免偏離結論及其對案件的相關性。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只有當爭議對涵攝(Subsumtion)具有實際相關性時,才應在考試中展開討論。作答者應警惕僅因微小的關鍵詞就“傾倒式”地羅列抽象的爭議陳述。這不僅不會得分,反而會白白消耗寶貴時間,無論是在作答過程中還是在閱卷時。
c) 詞匯選擇(Wortwahl)
在對案例解題進行闡述時,不建議使用過長的句子結構。閱卷人通常需要批改大量的試卷。在連續批改無數份試卷時,跟隨簡短且精煉的句子要比審視一個占據半頁篇幅的“冗長句”(Bandwurmsatz)容易得多。在考試作答中,使用長句并不會給人留下深刻印象,反而令人厭煩。在最糟糕的情況下,相關的論點甚至會被漏讀。作為經驗法則,作答者可以設定一個句子最多只帶一個從句。
提示:考試作答既不是進行“語義雜技”的場所,也不是展示個人文學能力的舞臺。
為了磨煉對常用法律語言的敏銳性,閱讀教學類雜志(Ausbildungszeitschriften)中的案例解析和文章會有所幫助。此外,古典文學也能鍛煉表達能力。不過,在刑法考試中,除了公認的專業術語外,使用過于陳舊的語言風格是不尋常的,且往往有損閱讀的流暢性。
V. 程序性附加題(Prozessuale Zusatzfragen)
在高階練習以及國家考試中,刑事訴訟法方面的附加題并不罕見,且往往會引起作答者的不安。這些題目絕不應置之不理,因為僅是針對立法條文進行方法性處理,就能給人留下積極的印象。若具備扎實的基礎知識,作答的質量還能得到顯著提升。
VI.修正(Korrektur)
盡管前文提到時間極其緊迫,但在作答時間的最后十五分鐘,仍應預留出來用于檢查。在此期間,應將書面作答與解題提綱進行對照,核查所有罪名和問題是否已按計劃的深度進行了處理。此外,還應再次梳理一遍案件事實,以確認所有行為、論據等內容是否已得到處理。如果仍需補充,應當在新的紙張上整潔地進行。在極少數仍有剩余時間的情況下,可以對審查的重點部分進行進一步完善。
VII.結語(Fazit)
對案件事實的全面理解對于法律鑒定而言是必不可少的。在正式開始撰寫鑒定之前,應當以策略性和經過深思熟慮的方式去擬定解題提綱。在正式書寫時,作答者應特別重視正確的體例和精準的語言。隨著案例實踐的增加,自身將所學專業知識在考試中恰當呈現的能力也會提升。最后,作者們僅建議,在考試前通過練習案例進行充分訓練,并且不要因挫折而失去信心。
原文參見:Tom Hendrik Becker & Hendrik Uken,Schlüssel zum Erfolg: Wie gelingt die Klausur im Strafrecht Ein Leitfaden für Anf?nger,Bd. 7 Nr. 12 (2024): G?ttinger Rechtszeitschri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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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 王睿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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