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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校長本應是學生的守護者,湖南某小學退休返聘校長徐某華卻淪為性侵學生的惡魔。他利用職務便利,以背書、懲罰為名,多次性侵 5 名學生,一審被判死刑,二審維持死刑判決。
這起性侵案為何能判死刑?
我們一起來分析,這個惡魔為什么判死刑。
一、從嚴懲處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則
《關于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見》第二條規(guī)定,“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堅持以下原則:(一)依法從嚴懲處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強奸、猥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奸淫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適用較重的從重處罰幅度:
(一) 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實施奸淫的;
(二) 采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實施奸淫的;
(三) 侵入住宅或者學生集體宿舍實施奸淫的;
(四) 對農村留守女童、嚴重殘疾或者精神發(fā)育遲滯的被害人實施奸淫的;
(五) 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誘騙、介紹、脅迫被害人的;
(六) 曾因強奸、猥褻犯罪被判處刑罰的。
強奸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具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六項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或者致使被害人輕傷、患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定罪,從重處罰。”
從嚴、從重懲處,是我國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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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難逃死刑的四大情節(jié)
徐某華被判處死刑,是惡劣情節(jié)與嚴厲政策的雙重作用,每一個情節(jié)都精準踩中了法律與政策的高壓線:
第一,利用特殊身份作案,違背政策對特殊職責人員的要求。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解釋》明確規(guī)定,對教師、校長等利用特殊職責侵害未成年人的,必須從重處罰。因為這種行為不僅傷害身體,更摧毀未成年人對權威的信任,心理創(chuàng)傷終身難愈。
徐某華身為校長、班主任,兼具教育者與管理者雙重身份,本應是學生最信任的人。徐某華利用這種信任,以 “背書”、“懲罰” 為借口單獨帶走學生,完全符合法律嚴懲的情形。
第二,侵害對象達 5 人且多次作案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解釋》明確將 “奸淫幼女多人”“多次實施性侵” 列為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核心情形。
徐某華在 2022 年至 2023 年間,持續(xù)對 5 名學生實施猥褻、強奸,并非單次沖動犯罪,而是有預謀、持續(xù)性的侵害。這種對未成年人權利的公然漠視,正是政策要求頂格嚴懲的典型場景。
第三,作案場所隱蔽、手段具有欺騙性,契合政策對隱蔽性侵的打擊導向。
徐某華選擇教室隔壁的隱蔽房間作案,利用學校管理便利規(guī)避監(jiān)管,讓學生難以反抗、難以求助。
最高法在相關指導案例中強調,對于在校園等未成年人集中場所、以欺騙手段實施的性侵,必須依法從重,因為其社會危害性更大、對校園安全的破壞更嚴重。
第四,上訴理由無依據
徐某華上訴稱 “有罪供述系刑訊逼供所致”,但二審法院經審查,認定原審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按照兩高政策,對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證據采信,優(yōu)先保護被害人陳述的真實性,只要形成完整證據鏈,被告人的無依據抗辯絕不影響量刑 —— 這也意味著,試圖用虛假理由逃避懲罰,根本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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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成年人的安全防線不容突破
徐某華的案例再次釋放明確信號:最高法、最高檢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嚴懲政策,不是停留在紙面的規(guī)定,而是貫穿偵查、起訴、審判全流程的剛性要求。
從政策層面劃定從重紅線,到法律層面明確死刑適用標準,本質上是為未成年人構建一道堅不可摧的安全防線。
對教育工作者而言,身份帶來的不僅是責任,更是不可逾越的法律與政策邊界:利用職務便利侵害學生,必將受到最嚴厲的制裁;
對社會而言,這些政策與判決是在傳遞一個核心立場:未成年人是國家與民族的未來,任何膽敢傷害孩子的行為,都將遭到法律的嚴懲,絕不姑息。
死刑判決,是對 5 名受害學生的告慰,也是對所有未成年人的承諾:法律會用最嚴厲的手段,守護每一個孩子的成長安全。任何試圖挑戰(zhàn)政策紅線、侵害未成年人的惡魔,終將付出生命的代價,這是法律的正義,也是社會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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