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是一起假冒企業排污管理中心、以通知商戶“辦理排污許可登記”為名實施詐騙的團伙案件......
在日常生活中,商戶們偶爾會接到自稱“監管部門”的來電,要求繳納某項登記或代辦費用。這類電話往往聽起來煞有介事,讓不少商戶信以為真,一時難以分辨真偽,甚至直接繳了費。
然而,這背后可能是一個精心設計的騙局。近日,桂林市七星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假冒企業排污管理中心、以通知商戶“辦理排污許可登記”為名實施詐騙的團伙案件,四名被告人均被依法判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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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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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郭某向于某提議,可通過虛構“排污許可登記”要求,向養殖等商戶收取所謂的“企業排污登記費用”來牟利,并聲稱自己已在河北保定成立多家公司并通過該模式取得“成功”。于某認同后,遂前往外地“學習取經”。
同年12月,郭某、于某與林某共同出資,在桂林成立多家公司作為犯罪掩護。三人分工明確,郭某負責技術支持,包括制作虛假的“排污申報”“排污企環通”等小程序、搜集商戶信息、提供詐騙話術及分配贓款;于某負責日常運營,包括采購作案工具、搜集信息、管理后臺及發放工資;林某則負責協助培訓招聘來的業務員等。
隨后,公司先后招聘了周某等多名業務員。經過培訓,這些業務員冒充“排污管理中心”工作人員,通過電話聯系商戶,統一使用“所有行業必須進行排污登記,月底將統一審查并罰款”的話術進行施壓,誘導商戶登錄進入其偽造的小程序,并支付每戶391元的“環保排污登記代辦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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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期間,郭某參與在保定、桂林兩地以上述方式進行的詐騙犯罪活動,共騙取商戶3000余戶,涉案總資金達137萬余元。其中,在桂林作案騙取616戶,涉案金額24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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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星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郭某、于某、林某、周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其中,郭某詐騙數額特別巨大,于某、林某、周某詐騙數額巨大。
在共同犯罪中,郭某、于某、林某系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周某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于某、林某、周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于某、周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各被告人部分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
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性,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郭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被告人于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二萬五千元;被告人林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被告人周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六千元。扣押在案的贓款將按比例發還被害人,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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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出,本案的定罪關鍵在于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觀上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行為。郭某等人精心策劃,通過設立公司、偽造程序、假冒身份、編造話術等一系列行為,使受害商戶陷入“必須繳費且系官方要求”的錯誤認識,進而處分財產,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郭某等人還制定了作案守則以規避風險、防止騙局暴露,包括使用被害人所在地號碼、遇質疑即掛斷電話、遇投訴則無條件退費等。
從行政管理層面看,依據生態環境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我國對排污單位實行分類管理,并非所有商戶都需要進行排污登記,商戶是否需要填報排污登記表應對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進行判斷,并根據要求填寫真實信息。且桂林市生態環境局早已明確通告:排污許可申報不收取任何費用,政府部門從未授權任何機構或個人開展有償代辦業務,也從未委托第三方對未登記行為進行處罰。被告人利用官方平臺可以自行填報并自動生成回執的條件,隨意填報商戶虛假信息的行為不僅侵犯了公民財產權,也嚴重擾亂了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和社會誠信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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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源:桂林中院
▍圖片來源:見標注(其余源于網絡)
▍圖文編輯:一片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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