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交通事故,萬余元修車費。一邊是保險公司依法行使代位求償權的正當訴求,一邊是低保戶家庭無力賠付的現實困境。近日,河南省洛陽市嵩縣人民法院田湖法庭巧妙運用二程思想中的“仁恕”理念,在法與情之間架起溝通之橋,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和諧統(tǒng)一。
案情回顧
小王駕駛車輛與老張的面包車發(fā)生碰撞,經交警認定老張負事故全責。小王車輛維修費用一萬余元,因老張遲遲未予賠付,小王遂向自己投保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支付賠償款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將老張訴至田湖法庭,要求其支付墊付的修車費用。
調解過程
庭審中,老張向法庭如實陳述了家庭困境:妻子重病常年治療,家庭系低保戶,無固定收入來源,確無能力承擔全額賠償。承辦法官意識到,若機械適用法律判決,雖可維護程序正義,卻可能讓本就困難的家庭雪上加霜。結合田湖鎮(zhèn)位于而二程故里的文化底蘊,法官秉持“仁恕”“推己及人”的二程思想,多次與保險公司溝通,既闡明代位求償權的法律依據和保險公司的合法權益,也詳細說明老張的實際困難,引導雙方換位思考。
保險公司在全面了解情況后,深受觸動,主動表示愿意體諒對方處境,對索賠金額作出合理讓步。最終,雙方在法庭主持下達成調解協(xié)議,糾紛圓滿化解——保險公司的合法權益得到維護,困難家庭也得以卸下沉重負擔。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保險事故,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機動車交通事故中,保險人賠付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
保險公司代位求償權是法律賦予的權利,旨在保障保險人在賠付后向責任方追償的權利。實踐中,行使該權利需注意以下要點:
1. 權利行使基礎:被保險人需投保車損險且未放棄對責任方的索賠權;
2. 證據與程序:保險公司應保障侵權人知情權,并提供完整賠付憑證、事故責任認定等材料;
3. 特殊情形處理:如侵權人確屬經濟困難,可主動向法庭說明情況,爭取通過調解協(xié)商減免部分金額;
4. 避免雙重受償:被保險人若已從侵權方獲償,需如實告知保險公司,否則可能承擔返還義務。(王金磊)
【編輯 瀅瀅】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fā)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