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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便于病情溝通和隨訪就診,醫護和患者互加微信成為較為便捷的溝通渠道,對于獲取出院前的檢查結果、隨訪、院外護理、康復、健康科普和復診,均非常便利,且有利于增強醫患間的信任度,為和諧醫患關系建設提供新思路。
然而,醫患互加微信或醫務人員建立患者微信群,卻存在安全隱患和法律風險,容易被忽視。
加患者微信后,成了家屬的服務員
看到患者在朋友圈挑撥醫患關系,很氣憤
近期,一名醫生在網上反饋,“自己收了一位股骨粗隆間骨折的老年病人,老人只有一個女兒,在外地上班,老人一個人長期在養老院生活。入院后考慮基礎病多,于是行骨牽引保守治療,他的女兒照看一周后,繼續到外地上班了,臨走前他女兒要求加微信,出于同情,便加了,此后老人由我陪護照顧。”
“后來他女兒微信語音,讓我幫忙給車方保險公司寫證明,以配合保險公司交住院費 1 萬 8 千元,我配合幫忙了;第一個護工不干了,他女兒又微信語音我,我幫忙給他又找了個護工;病人要復查了,我也親自帶他去放射科做檢查。他女兒每次都把我當成遙控器似的,指揮來指揮去,給我發一條語音,我就幫忙了,我主要看在病人比較可憐,有病在身,卻沒有親人照顧,沒想那么多。”
“今天,他女兒給我打電話,語氣很不客氣,好像在質問我:住院費 1 萬 8,怎么就用完了?反復質問了兩遍。我感到很寒心,住院清單很詳細,都用在他爸的治療上了,她卻不相信。我出于同情,給了微信,卻被她當作服務員來回使喚,現在還被質問這1.8萬是怎么花的,患者的不信任,讓我很痛苦。”
無獨有偶,也有醫生反饋,患者家屬強烈要求加微信,想著為病人解憂,就加了微信,可是沒過幾天竟然在朋友圈看到她挑撥醫患關系,說看病時我們醫生沒把患者當人看,怪不得別人不尊重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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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本身是腦梗和MDS,患者家屬就只做了骨穿,其余檢查都拒絕了,患者出院時,我們明明千叮嚀萬囑咐讓她去血液科看病,腰椎的問題再去骨科看看,當時患者態度都挺好的,誰知一轉眼竟然在朋友圈如此詆毀醫生,心一下子涼了,拔涼拔涼的。
該不該給患者留聯系方式爭論不休微信咨詢,延誤了病情,醫生賠了2萬
到底該不該給患者微信?小編想起2019年的新聞:一位兒科醫生的朋友由于小孩眼睛發紅,在微信里咨詢醫生是不是因為發燒引起的,該醫生建議對方先用些眼藥水觀察看看。
后來小孩病情加重,檢查為眼眶蜂窩組織炎,由于住院花了不少錢,醫生被迫賠了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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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這幾起事件,近期,有關要不要給患者留聯系方式的爭論一波高過一波,在一份涉及2000名醫生的問卷調查中,42%的醫生表示這需要視具體情況來看,40%的醫生明確表示不會留聯系方式,只有15%的醫生表示愿意加患者微信,15%醫生中,在加微信之前還會考慮患者的性別和顏值。
愿意給患者留聯系方式的醫生列出了加微信的各種好處:
1、促進醫患溝通理解
只要患者刷一刷自己的朋友圈就更能理解醫生的生活工作,全是關于加班加點寫病歷,值班通宵收病人,苦啃醫學指南英文文獻,混跡學術會議講座專題……這樣一來,患者可能會更加了解醫生,有利于改善醫患關系;
2、隨時隨地方便管理
加了微信可以把患者拉進患者群,方便自己對患者進行監督管理,尤其是外地的慢性病患者,需要調整哪些藥物,需要復查哪些相關指標,微信上就可以很方便告知,有利于提高患者依從性,治療效果好了,患者高興,自己也有做醫生的成就感;
3、提供患教的平臺
現如今醫療服務需求大,健康科普少,患者就診時間短,排隊時間長,加了微信,則可彌補這一短板,且可針對同一個問題在微信群向同類疾病患者進行宣講和說明,節省醫生時間,進而彌補健康宣教的不足。
醫務人員添加患者微信,有以下六條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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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職業道德或行風風險
如前述案例,建立醫患微信和患者微信群,醫生處于醫療信息優勢方,患者處于信息弱勢方,患者有所求,為了表示感謝,會發送微信紅包。
如醫生接受紅包,即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三十一條「不得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財物」規定,并根據《醫師法》第五十六條第(五)項規定受到行政處罰,即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吊銷醫師執業證書。
2、醫療質量安全風險
如醫生根據患者過往就診記錄和現在病史采集,給出相應診療建議,但未核實相關就診病歷和檢驗檢查報告單,容易引發診療風險。
此外,基于醫患微信,患者可能向醫生咨詢非本人病情和處置,如醫生給出具體診療方案或治療措施,可能面臨「醫師實施醫療措施,但需經親自診查、調查,而未親自診查」的風險,該類風險主要在初診患者和病情有變化的復診患者。
如實施醫療措施前未親自診查患者,則根據《醫師法》第五十六第(二)項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3、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風險
醫患微信(群)并非醫生本人管理,而是醫助(未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工作人員),則可能涉及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診療活動,違反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將根據該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受到行政處罰,即責令其限期改正,罰款(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
4、醫療糾紛舉證風險
微信記錄作為電子數據,已成為訴訟中的重要證據形式,如患者或其家屬原件(手機微信聊天記錄)存在,則極易將醫生和患者的微信溝通記錄作為證據提交,特別是容易出現院外隨訪、復查以及其他醫療質量安全風險,可能視為醫院未盡到合理的診療注意義務,從而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敗訴承擔賠償責任。
5、患者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泄露風險
醫患微信中將傳輸患者的病歷信息,包括檢查報告單以及個人自述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根據《民法典》和《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患者病情或醫療健康信息屬于個人隱私,也納入個人信息保護范疇。
如發生誤發、對象傳輸錯誤、手機遺失或被盜,極易造成患者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泄露。
在醫患微信群傳輸其他患者信息,雖然基于案例分析和健康科普需要,但未取得患者本人同意,也未進行個人信息脫敏處理,極易引發人格權糾紛。
6、輿論聲譽風險
患者或其家屬將醫患微信(群)記錄發布至網絡上,可能引發輿論風險,如涉及醫療糾紛,則醫生和醫院聲譽均將受到影響,且網絡輿論風險難以控制,對于醫院下一步協商談判而言,處于較為被動的地位,且在社會聲譽上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
綜上所述,這六大風險,條條致命,還望各位醫生在進行微信溝通時能夠妥善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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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來源:規培助手
編輯整理:護理傳真 責任編輯:張昕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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