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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鶴攝影
周先生是劇院的一名演員。
其實不久前,我坐在臺下看過他參演的一出戲,但關于他的模樣、他的表演,全無印象。直到這天庭前調解,聊起他的演員身份,又偶然提及我那天的觀演經歷,才發現,我們先前有過一次隔著舞臺的照面。
我說:“當時舞臺上的光太亮,亮得看不清演員的臉。”
周先生笑了笑,笑容里帶著點自嘲:“臺上的光,都是給主角的。我啊,是個連臺詞都沒有的群演。”
調解室的白熾燈寡淡地懸在頭頂,冷白的光線照著對面的周先生。他上身的白T恤,皺得像張揉過又隨手攤開的草稿紙,枯瘦的手指骨節分明,正一下下撥弄著桌上的《勞動仲裁申請書》。那薄薄的兩頁紙,寫盡了他與劇院從相識相伴到潦草收尾的“恩怨情仇”。
九年前,周先生經人介紹進入劇院,成了一名演員,每月薪資5000元,在同崗位中算得上是一份體面的優待。漸漸地,他肩上的擔子越來越重,除了演戲之外,還承擔道具打磨、布景搭建、票務登記等一堆雜活。而所謂的“演戲”,演過最多的也只是“背景板”。
“我們這些人站在臺上,連影子都得收著,不能搶了主角的光”。周先生如此形容他的演藝生涯。
日子就這么滑過了一年又一年,在瑣碎與平淡間日復一日,沒有草根逆襲的傳奇劇本,也沒有一夜成名的意外驚喜,有的是人到中年的倉皇與疲憊。為求一份長久安穩,周先生與劇院連續簽下兩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向劇院遞上了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申請。
在周先生看來,自己的請求合情合理,從前的老同事都是這么過來的。可他沒料到,劇院已不是過去模樣。今年換了新負責人,一上任就喊著“年輕化、市場化”的口號,先是裁了一批老員工,緊接著又招進了不少年輕演員,個個有流量、會帶貨、能吸引粉絲。像周先生這種沒名氣、沒流量的“老古董”,自然成了多余之人。面對周先生的申請,劇院以各種理由搪塞,那份本該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被一拖再拖,遲遲沒有下文。
又熬了一年半,懸在周先生頭上的那把劍,終于落了下來。人事部王經理找上門時,手里拿的不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是一紙冷冰冰的《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證明書記載周先生離職的原因,“劇院因發展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
周先生不甘心,多番交涉后,王經理干脆下了最后通牒,“要么現在簽字領補償金走人,要么等著被辭退,到時候可能什么都沒有。”
走投無路的周先生,踏上了維權之路。他向我院提起勞動仲裁,共兩項訴請:其一,要求劇院支付未及時補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間的二倍工資30000元;其二,要求劇院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90000元。
調解中,我向周先生釋明法律規定,語氣懇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劇院滿一年沒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及時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視為已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間二倍工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你的第一項仲裁請求,即便后續起訴到法院,恐怕也難以得到支持。接下來,我盡力幫你向劇院爭取90000元的賠償金。”
周先生聞言,沉默半晌,才自顧自說道:“我雖不是什么名演員,但在劇院這九年,臺上臺下的活,沒出過一次差錯,還隨叫隨到加班。我以為只要守好自己的本分,演好自己的角色,就能得到應有的保障。可沒想到,這戲演到一半,還是被人拽下了臺。”
他的話語里,已然藏著默許的意味。我輕輕點了點頭,起身掩上門,走向調解室外等候的劇院方代理人。
走廊外,年輕的王經理正斜倚著墻,指間夾著一支煙吞云吐霧,眉眼透著漫不經心。聽見關門聲,他迅速將煙蒂扔在墻邊,腳尖習慣性地碾了碾。轉眼,臉上堆起殷勤的笑,快步迎上來打探:“他同意經濟補償了?”
我朝他示意,讓他移步旁邊的接待室細談。他眼中閃過一絲不耐煩,但還是跟了過來。落座前,不忘撫平襯衣下擺的褶皺。
接待室里的交談,像一場各說各話的博弈。我和王經理談劇院存在違法解除的事實,他和我談劇院生存不易;我和他談調解能為劇院節約成本、減少聲譽損耗,他和我談周先生工作能力跟不上市場需求;我和他談周先生不能勝任工作應該先調整崗位或進行培訓,他和我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施行多年解除員工門檻太高。
調解工作大抵如此,明明接待室里只坐著兩個人,卻像有六個人在對話,我和他、我以為的我和他、他以為的我和他。
僵持了許久,我緩緩開口:“王經理,你們覺得周先生這回主張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不能支持。可若他后續再另行主張,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或者加班費、未休年休假工資,到時候,疊加起來會不會不止這九萬元?”
這話王經理顯然聽進去了,一通電話請示后,同意了調解金額。
當我將這個結果告知周先生時,他一直緊繃的肩膀松弛了下來,平靜地說了句:“好,謝謝。”
簽完仲裁調解書送達回證,王經理踩著急促的腳步離開,仿佛多待一秒都是負擔。周先生則慢慢走出調解室,走廊上陽光斜斜灑下來,落在他肩頭,沒有舞臺燈光那般耀眼,卻足夠溫暖。
生活本就是一個巨大的片場,我們都是其中的演員。有人演著光鮮亮麗的主角,有人演著默默無聞的配角,但無論角色大小、戲份輕重,每一個用心演繹的人,都該擁有被尊重、被保障的權利。盡管舞臺上的光影偏愛主角,但是法律,會為每個認真生活的“演員”,點亮屬于他們的光。這光,比舞臺的燈光更持久、更溫暖,也更有力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
第九條 有證據證明存在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形,勞動者請求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及時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視為已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間二倍工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來源:海南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作者:席秋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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