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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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約定了逾期付款要付違約金,判決生效后對方仍不付款,我除了要法定的遲延履行金,還能繼續要違約金嗎?” 商業糾紛中,債權人在勝訴后常面臨這樣的困惑。
那么,合同約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與法定遲延履行金能否并用?
最高院公報案例《金昌久策工業氣體有限公司與甘肅豐盛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合同約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與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遲延履行金系兩種不同且可并用的民事責任。法院判決生效后,逾期付款的違約行為在債務清償前持續存在,債務人應繼續承擔逾期付款違約責任,債權人請求將違約金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焦點為:二審判決將豐盛公司向久策公司支付的正常生產期間加工費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截止時間調整至判決生效之日,適用法律是否錯誤。
一審判決豐盛公司向久策公司支付正常生產期間拖欠的加工費及該加工費計算至清償之日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在雙方均未對該逾期付款違約金上訴的情況下,二審判決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但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的但書規定,對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截止時間進行調整。
而一審判決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的判決內容,不存在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也沒有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并不符合該條但書規定的情形,二審判決適用上述規定對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截止時間進行改判,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
逾期付款違約金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的法定遲延履行責任是兩種不同的責任。逾期付款違約責任是基于雙方合同約定,在發生逾期付款事實時產生的責任。法定遲延履行責任是一種間接強制措施,兼具補償性和懲罰性,其目的是督促被執行人及時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法定遲延履行責任與生效判決所確定的逾期付款違約責任在法律依據、性質、適用范圍等方面均存在不同。法定遲延履行責任的承擔不能免除逾期付款違約責任。
再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有關“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的規定,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違約金判決至判決生效之日,違約金只能計算至判決生效之日,之后只能按照日萬分之一點七五以欠付加工費為基數計算遲延履行金,將導致遲延履行生效判決的責任低于當事人約定的違約責任,有違合同約定。
豐盛公司在清償加工費前,逾期付款的事實持續存在,二審判決認定違約責任的確認和承擔自法院裁判生效之日即終結、此后責任的承擔方式為法定遲延履行責任,對違約金計算的截止日進行改判,無法律依據,應予糾正。
一審判決按照久策公司的訴訟請求,判決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至加工費實際清償之日,符合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
周軍律師提醒,除非調解結案,明確約定放棄違約金,否則通常合同約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與法定遲延履行金可并用。若對具體案件中的責任主張存在疑問,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結合糾紛解決方式和證據情況,制定針對性的維權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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