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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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被告按合同約定向第三人履行付款義務,但第三人遲遲不申請執行,我作為起訴的原告債權人,能自己向法院申請執行嗎?” 實踐中,這類“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判決執行糾紛,常讓原告債權人陷入權利實現的困惑。
那么,判決被告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原告債權人能申請執行嗎?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劉某女、潘某富與湖南某置業投資公司執行監督案》中明確:
債權人、債務人約定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但未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的,在生效判決已經賦予債權人訴權、支持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情況下,作為原告的原合同債權人也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立案執行,強制債務人依照生效判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
本案焦點是,生效判決確定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而第三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作為原告的合同債權人是否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第三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第三人主張。”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在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如果當事人并未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從保護債權人利益和向第三人履行的債務構造功能來看,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
結合本案事實,湖南某置業投資公司向第三人包頭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出借106300萬元款項屬于典型的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內容,且當事人之間并未約定第三人享有直接請求債務人履行出借款項的請求權。由此,劉某、潘某有權起訴要求湖南某置業投資公司履行向第三人出借款項的義務;案經包頭中院一審、內蒙高院二審,判決湖南某置業投資公司給付第三人包頭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借款46310萬元。由上述生效判決可知,實體判決已認定,在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如果當事人并未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則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
在向第三人履行的法律結構中,債權人、債務人約定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在生效判決已經賦予債權人訴權、支持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執行程序中,原合同債權人亦享有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方符合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向第三人履行的制度功能要求,也才能實現執行程序與審判程序的有效銜接。
劉某女、潘某富在湖南某置業投資公司不履行合同債務的情況下,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最終獲得生效判決支持,在湖南某置業投資公司不履行該生效判決義務的情況下,其二人也享有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以要求湖南某置業投資公司履行生效判決義務的權利。故本案內蒙高院、包頭中院僅根據執行依據的判項駁回劉女某、潘某富的執行申請,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周軍律師提醒,生效判決確定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而第三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作為原告的合同債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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