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9年,龐萊臣后人無償捐出137件古書畫給南京博物院,白紙黑字,有據可查。66年后,曾孫女龐書令持法院文書入館核驗,竟發現包括仇英《江南春圖卷》在內的五件不翼而飛。
南博輕描淡寫回一句:“早鑒定為偽作,已劃撥調劑。”
當年鑒定無通知、無復核、無第三方參與。處置時無公示、無流向記錄、無告知捐贈人;而時至如今,拍賣行出現同名畫作,估價88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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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博物院因此事被推上輿論的風口浪尖。就在南博鬧得沸沸揚揚的時候,更多其他博物館存在類似的事件被網友挖出。
例如,早在30年前,陜西咸陽政協就干過類似的“神操作”。于右任122幅書法作品,當年政協收得歡,后來巡展一圈,文物就“失蹤”了。
調查組說“經費不足,保管員私藏了”,可私藏了20年,最后追回的畫作里,還夾著領導“拿去送人”的荒唐理由。
再看湖北浠水縣的騷操作。
聞一多親屬捐的150幅國畫,文化館領導一句“領導拿去送人了”,140幅畫就人間蒸發。更絕的是,追回的50多幅畫里,居然有51幅是從某位離任館長家里翻出來的。
合著文物成了領導的“傳家寶”?捐給國家的寶貝,最后成了私人收藏?
再往前推,1990年代,上海藏家徐森玉后人發現,家族捐贈給上博的一批明清信札,在館藏目錄中莫名消失,追問多年無果。
最離譜的是某省博物館,2003年接收一批民國瓷器捐贈,十年后家屬想拍張紀念照,館方竟稱“因庫房調整,部分藏品暫未歸位”——結果這批瓷器次年出現在香港拍賣會,成交價是當時估值的三十倍。
還有,在2014年,收藏家張伯駒之子張傳彩公開質疑:其父1956年捐給故宮的隋代展子虔《游春圖》,雖仍在館,但同期捐出的多件宋元手卷卻“查無下落”。
故宮未予正面回應,只稱“正在整理檔案”。
更有陜西省博物館捐贈事件。
抗戰前后幾年里,劉昌營(字軍山)先生及其后人向陜西省博物館捐贈數千冊的古籍善本圖書,2000多件珍貴碑帖及耗費幾十年心血撰寫的書稿,竟在幾十年的歲月變遷中,遺失大部分。
根據黃志杰老師披露:
在抗戰時期,在日軍的狂轟濫炸下,有一位從山東移居西安的金石收藏研究名家,劉昌營(字軍山)先生,冒著危險,四處搜求研究秦磚漢瓦。
1956年7月,劉軍山先生突發疾病去世。近一個月后的1956年8月1日,其子劉百訓將父親集畢生精力收藏的401種、4955冊古籍善本圖書和1260種、2333件珍貴的碑帖,以及潛心研究幾十年撰寫的22部書稿共50余卷,全部捐贈給陜西省圖書館收藏。
1957年3月27日,劉百訓又將父親生前所收藏的石刻、陶器、磚瓦、錢范等四大類共276件文物全部捐贈給陜西省博物館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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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年前,劉家得到了一份非正式的《初步核對說明》:“經核實《陜西省圖書館接收劉昌營家屬捐贈碑帖清冊》,共計1260種,2333件,現存僅為496種,876件。鑒于我館目錄與清冊對碑帖命名有所出入,實際存藏量應不止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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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5冊古籍善本,包括劉軍山的手稿,也有大的出入。當時只在口頭上說還有一千多冊。15年到現在,又十年過去了。陜西圖書館也再沒有給劉家人提供新的核查數字。捐往陜西省博物館的276件文物(石刻、陶器、磚瓦、錢范),則是情況不明。
暫且不說情況不明的部分,僅僅說碑帖,從2333件到如今的876件,是一個很刺激當事人的數字。
還有涉及到四川省圖書館的捐贈事件。
解放初期,四川嚴谷聲將家族中《黃園書庫》的所有藏書計三十一萬余卷全部捐贈給四川圖書館,當時西南軍政文化委員會指派蒙字通、楊嘯谷、嚴谷聲等組成接收小組進行鑒定和分類,最后鑒定結果:圖書共31萬余卷,其中珍本、善本及海內孤本共計五萬余卷。
嚴谷聲因此被特聘為川西省人民代表,后成為第一批四川省文史研究館研究員。
但是最近這幾年,其后人在四川省圖書館連目錄都找不到了。
難怪南京博物院事件,在捐贈圈和文物圈里的人看來,是一點都不新鮮。
回看這些事兒,就明白南京博物院《江南春》事件絕不是個例、孤案,而是眾多捐贈事件的真實寫照。況且南京博物院,還發生過曾任館長自殺、保管員監守自盜、員工實名舉報等事件。
南京博物院事件相當于在文博領域撕開了一道口子,讓大眾一窺究竟。捐贈者本著為華夏文化傳承著想,將文物古籍捐贈國家,實際上在幾十年的漫長歲月里,捐贈的文物古籍丟失無跡,捐贈制度如同篩子,漏洞百出。
由南京博物院事件牽扯出來的類似事件,對政府公信力造成不可逆的損害。家中有寶不能外揚,更不能隨意捐贈,這套機制正形成“劣幣驅逐良幣”的惡性循環,導致真正有情懷的藏家不敢捐了。
按照2001年國家文物局發布的《文物、博物館單位接受國外及港澳臺地區捐贈管理暫行規定》,就對國外和港澳臺地區捐贈者的權利有詳細規定:
“捐贈人有權選擇其捐贈款物的方式、品種、數量、金額、用途和受贈對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捐贈人的捐贈意向;不得擅自改變捐贈資金和設備的性質和用途”;“捐贈人有權對其捐贈款物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有權對捐贈款物、捐贈項目直接或委托有關單位或個人進行檢查、審計。對違反捐贈人意愿的行為,捐贈人有權提出質詢或向有關主管部門投訴,受贈單位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查明情況,予以說明、糾正和處理”;
這個暫行規定還明確了詳細的文物部門和受贈單位的義務,比如:受贈單位在收到受贈款物后,應當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證據,并對捐贈的款物造冊登記入賬;
受贈單位應當妥善管理捐贈款物,并按照捐贈的人意愿使用;
贈單位應建立捐贈款物使用管理責任制,加強監督檢查,管好用好捐贈資金和設備;
受贈單位不得將捐贈的物資出售;
受贈單位應當定期對捐贈款物的使用情況進行核查,對捐贈項目應當進行項目審計,核查和審計結果應及時報告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并向捐贈人通報等等。
上面是對接受國外及港澳臺地區捐贈,那對于國內的呢?有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呢?
現行的《文物保護法》(2017年修訂版)規定:“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尊重并按照捐贈人的意愿,對捐贈的文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就這么簡單的一句。
看來還是內外有別啊。
兩千多年前,曹劌對不受監督的權力就早有論斷: 肉食者鄙,未能遠謀。
平民百姓一腔愛國熱情將自己的心血,珍貴的文物古籍無償捐獻給國家,但代表國家保管這些文物的人目光短淺,私欲熾盛,為名、為利、為權,不惜糟蹋國家的珍貴文物,不惜踐踏百姓的愛國熱情,實為民族之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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