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修訂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新增"超齡勞動者用工糾紛"和"超齡勞動者勞務合同糾紛"兩類案由,該規定將于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這一調整標志著我國超齡用工關系認定徹底告別"超齡即勞務關系"的單一標準,進入"分軌判定、分類保障"的新階段,為上億超齡勞動者的就業權益提供了更精準的法律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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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規出臺的政策背景與現實意義
此前,司法實踐中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32條,將"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作為超齡用工認定勞務關系的唯一標準,形成"一刀切"的處理模式。這一規則難以適配人口老齡化背景下的用工現實:部分超齡勞動者因繳費不足15年未享受養老待遇,部分仍在原單位接受全日制管理,卻因年齡限制無法獲得勞動法全面保護,工傷維權難、報酬無保障等問題突出。
此次新規的出臺,是對系列政策調整的系統性銜接:2025年1月《關于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決定》明確超齡勞動者四項核心權益;同年8月《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二)》廢止舊規"一刀切"條款;人社部《超齡勞動者基本權益保障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進一步細化保障范圍。新規通過司法程序固化政策導向,既回應了超齡勞動者的就業需求,也為用人單位規范用工提供了明確指引,助力激活老年勞動力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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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心認定標準:三類關系劃分與權益邊界
2026年起,超齡用工將根據用工實質分為三類法律關系,權益保障與維權路徑各有明確界定:
(一)直接認定為勞動關系(全面權益保障)
若超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達成明確勞動關系合意,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崗位職級、社保繳納等內容,將直接按勞動關系處理。勞動者可享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完整權益,包括勞動報酬、社保繳納、工傷保障、經濟補償、未簽合同二倍工資等,糾紛處理適用"勞動仲裁前置"程序。常見于單位返聘技術骨干、資深管理人員等場景。
(二)按超齡用工關系保護(核心權益底線保障)
對于無明確勞動關系合意,但滿足"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提供從屬性勞動"(遵守單位規章制度、接受考勤管理、工作內容屬單位業務組成)的情形,納入"超齡勞動者用工糾紛"范疇。重點保障四項核心權益:勞動報酬(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休息休假(每周至少休息1天)、勞動安全衛生(提供防護用品)、工傷保障(可認定工傷并享受相關待遇),核心權益糾紛需先經勞動仲裁。
(三)按勞務關系處理(契約自治保障)
若用工形式松散無從屬性,如退休人員提供一次性勞務、短期技術咨詢、勞務外包等,雙方地位平等且僅基于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按"超齡勞動者勞務合同糾紛"處理。權益保障以勞務合同約定為準,不適用勞動法規定的工傷、經濟補償等條款,糾紛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適用《民法典》合同編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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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操注意事項與權益維護指引
(一)超齡勞動者權益維護要點
1. 入職必簽書面協議,明確用工性質、工作內容、報酬標準、安全責任等關鍵條款,避免口頭約定;
2. 留存勞動關系證明,包括工牌、考勤記錄、工資流水、工作群聊天記錄等,為維權提供證據支撐;
3. 確認工傷保險參保狀態,通過"國家社保平臺"APP查詢,未參保的可要求用人單位補繳或向社保部門舉報;
4. 發生工傷后,應在1年內向參保地或單位所在地社保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無需舉證單位過錯。
(二)用人單位合規用工要求
1. 根據用工實質明確關系類型,避免故意規避勞動關系義務;
2. 必須為超齡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個人無需繳費),落實勞動安全防護措施;
3. 規范工資支付,不得拖欠、克扣勞動報酬,加班需支付相應報酬;
4. 制定專門的超齡用工管理制度,明確考勤、休假、離職等規則,降低法律風險。
此次新規通過精準劃分法律關系,既守住了勞動法對勞動者的權益底線,又尊重了市場主體的契約自由,讓超齡用工從"灰色地帶"走向規范化軌道。隨著配套細則的逐步完善,超齡勞動者的就業保障將更加健全,用人單位的用工風險也將進一步降低,為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利用提供了堅實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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