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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嚴重危害社會安全與人民健康
我國對毒品犯罪
始終保持“零容忍”態(tài)度
近日
吉安市新干縣人民法院審結了
一起販賣、運輸毒品案
具有毒品犯罪前科的被告人刑滿釋放后
再犯販賣、運輸毒品罪獲重刑

基本案情
楊某曾因犯運輸毒品罪被判入獄,于2023年5月12日刑滿釋放。楊某與劉某在監(jiān)獄服刑時相識,出獄后,劉某多次聯(lián)系楊某幫忙購買毒品,楊某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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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楊某駕車前往某縣,從上線處購得一包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約200粒),隨后攜帶該批毒品駕車返回新干縣,并加價轉賣給劉某。劉某在攜帶毒品回家途中被公安機關查獲,現(xiàn)場繳獲麻古一包,凈重17.41克。同日,楊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審理
新干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片劑17.41克,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綜合考慮被告人楊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及其具有的坦白、認罪認罰、累犯、毒品再犯情節(jié),最終法院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七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shù)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jié)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guī)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jīng)處理的,毒品數(shù)量累計計算。
第三百五十六條 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節(jié)規(guī)定之罪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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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jīng)的服刑經(jīng)歷不是“犯罪經(jīng)驗”
而是改過自新的警示
再次涉毒
換來的必將是更為嚴厲的懲處
來源:新干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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