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虹口區46歲獨居女子蔣女士離世,其遺產處置問題引發關注。
12月24日,上海市虹口區民政局發布《關于擔任蔣婷遺產管理人的公告》:
茲有自然人蔣婷,身份證號:31010919790407****,性別女,1979年4月7日生,于2025年12月14日去世,生前住所在上海市虹口區四平路621弄87號1室。經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2025)滬0109民特922號民事判決書審理查明,蔣婷的法定繼承人均先于其死亡,生前未留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指定上海市虹口區民政局擔任蔣婷的遺產管理人。現上海市虹口區民政局公告如下:
1.若有與蔣婷存在遺贈扶養關系的人,依靠蔣婷扶養的人,對蔣婷扶養較多的人,請準備書面材料,包括(1)說明人的身份證明;(2)說明人與蔣婷存在扶養、被扶養或遺贈扶養關系的證明材料。
2.若有蔣婷的債權人、債務人,請準備書面材料,包括(1)債權人、債務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證書;(2)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明材料。
3.若有蔣婷的法定繼承人或其他人對上海市虹口區民政局擔任蔣婷的遺產管理人有異議,請準備書面材料,包括(1)異議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證書;(2)異議理由及證明材料。
本公告的期限為三個月,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開始計算。存在上述情況的,請在公告期限內將書面材料郵寄或提交至下述地址,并通過電話與工作人員聯系以確認收悉。逾期未申報的,導致的法律后果由相關人員自行承擔。
聯系方式:(021)25015443,上海市虹口區飛虹路518號2號樓4樓。
特此公告。
上海市虹口區民政局
2025年12月24日
此前報道:46歲上海獨身女子離世,
身后事竟不能用自己的錢?
據都市快報此前報道,蔣女士是上海一家公司的職員,沒有配偶、沒有子女,父母早逝,一人獨居,獨身一人。
10月14日,蔣女士的同事收到她的微信消息,“今天有點頭暈,可能無法到崗。”關心她的同事上門查看,發現蔣女士身體很不好,就把她送到了醫院。
![]()
微信聊天截圖
經診斷,蔣女士是腦出血癥狀,需要手術。
因手術需要家屬簽字,蔣女士想到了遠房親戚吳先生,蔣女士的父親是吳先生爺爺的姐姐的兒子。
這門親戚關系可以說很遠了,兩人只在一年聚一次吃年夜飯時打過照面。
考慮到蔣女士已經沒有一個近親屬,接到蔣女士的消息后,吳先生義無反顧,趕到醫院簽字,并和蔣女士公司一起墊付了3萬元醫藥費,讓蔣女士得到救治。
然而,蔣女士后來病情逐漸反復,伴有煙霧病,逐漸變得神志不清,只能住在重癥監護室,靠呼吸機維持。
截至11月11日,醫藥費已經累計到21萬多,并且每天都在以五千到一萬多的金額累加。
醫院聯系吳先生繳費,但高額的醫藥費讓吳先生也無力負擔。
經過將近2個月的治療,蔣女士的病情卻突然惡化,醫院進行了專家會診。
吳先生為了這次專家會診,再次墊付了1萬元現金。
然而蔣女士還是沒有撐過去,于12月14日上午10點45分不幸離世。
吳先生咨詢律師后得知,由于他和蔣女士是遠親,沒有法定繼承關系,其無法主張通過蔣女士的財產來還款。
![]()
女子生前照片
另外,據上海電視臺《民事一網通》消息,吳先生和蔣女士的朋友希望給蔣女士辦理追思會,并購置墓地安葬,喪葬費用由蔣女士的遺產負擔。吳先生在接受采訪中說,其詢問蔣女士生前所在的居委會后得知,目前只建議進行海葬。
虹口區民政局社會事務科負責人也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居委會作為喪事的承辦人,根據民政部門的規定,推崇生態葬。另外,吳先生可以提出申請成為喪事承辦人,他可以提出購置墓地并先行墊付,費用在合理的范圍內可以從遺產中支付,但墓地后續的維護費用需要吳先生承擔。
![]()
蔣女士病歷 圖/《民事一網通》視頻截圖
據《民事一網通》報道,蔣女士生病后一直昏迷無法動用自身積蓄,也沒有親屬做治療決定。在這個過程中,其所在的居委會成為臨時監護人,參與救治過程。居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在治療階段,她一直強調“不惜代價,全力救治”,但其間的醫療費用只能先欠給醫院,另外吳先生墊付了押金以及部分耗材的費用。
對此,湖北賦兮律師事務所律師程如玲表示,關于生病期間的醫療費用支出,目前還未有相關的法律規定。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和相關制度,個人的資產僅由個人或其授權許可的人員依據相關程序才可以調取,這種制度也是為了保護個人財產的安全。但因為蔣女士的情況較為特殊,她沒有自主調取財產的能力也沒有其他授權人員,所以才會導致上述情況的發生。
這也體現了現有制度與社會現實之間的不適配。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導師彭輝在評論文章中認為,公眾的質疑直指核心:既然民政部門最終會接收遺產,為何不能在緊急時刻先行墊付?這一疑問揭示了現有制度的權責失衡——法律賦予民政部門遺產接收權,卻未明確其緊急救治階段的墊付義務。
關于蔣女士的身后事處理,同樣體現了這種不適配。
12月21日,虹口區民政局、虹口區歐陽路街道辦事處發布公告介紹了蔣女士的善后事宜。蔣女士所在居委會已與蔣女士生前單位、遠親聯系,所在居委會將在與相關方充分協商基礎上作妥善安排,預計12月底前舉行告別儀式。
公告中并未提及喪葬方式,但虹口區民政局社會事務科負責人在接受采訪時強調,民政部門接手喪葬事宜,起到了托底的作用,那么按照相關規定,是推崇生態葬的。不過,吳先生可以提出申請成為喪事承辦人,他可以提出購置墓地并先行墊付,費用在合理的范圍內可以從遺產中支付,但墓地后續的維護費用需要吳先生承擔。
虹口區民政局、虹口區歐陽路街道辦事處發布的公告顯示,經初步核查。蔣女士暫無法定繼承人,居委會向法院申請確認遺產管理人,后續若區民政局被指定為遺產管理人,將依法清理遺產、處理債權債務,剩余財產經法定程序后,將用于扶貧濟困等公益事業。
程如玲解釋,民法典規定,有遺囑的情況下,由遺囑執行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由繼承人推選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另外,據上海法治報報道,針對蔣女士遺產歸公爭議,22日,虹口區民政局工作人員表示,等法院受理遺產管理人申請,再確定如何操作蔣女士的遺產,“要等法院確定這筆遺產實在沒有人繼承,才會用于公益事業。”
對于“蔣女士不能用遺產為自己購買墓地”一說,該工作人員進一步澄清道,“民政局始終以逝者的利益為主。因蔣女士留有遺產,后續如要購買墓地,此類費用可從這部分遺產中支出。”
編輯|何小桃 杜恒峰
校對|魏文藝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公開消息、都市快報、上海電視臺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