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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老張與妻子共育有四名子女:張偉、張明、張華、張強。老張夫婦去世后,留下一套尚未辦理產權證的回遷房——一號房屋。
該房屋源于老張生前與甲房地產公司簽訂的《回遷購房合同》。因老張之子張偉早年去世,其子李陽代位繼承。
經法院生效判決(B號判決)確認:
一號房屋相關合同權利由四人按份共有;
張華占7/10份額,張明、張強、李陽各占1/10份額。
此后,張華一家自2015年起長期居住一號房屋(兩居室),其他共有人未實際使用。
張強曾另案起訴,要求張華支付房屋使用費。法院判令張華按每月600元標準支付,張華已履行完畢。
現張強再次起訴,請求:判令張華交付一號房屋鑰匙,允許其入住(可單獨住或與張華共同居住)。
張華辯稱:
房屋系其長期居住,且已支付使用費;
雙方因繼承糾紛多次訴訟,關系緊張,無法共同居住;
張強僅占1/10份額,強行入住將激化矛盾。
另兩位共有人李陽、張明表示支持張強的訴求,但承認自己也未獲得使用費。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駁回張強要求交付鑰匙并入住一號房屋的全部訴訟請求。
三、法院說理
共有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權,但非絕對
生效判決已確認各方對一號房屋享有按份共有權益,理論上均可主張使用。但共有物的使用方式需兼顧公平、效率與現實可行性。
房屋為兩居室,實際居住條件有限
一號房屋面積有限,目前由張華一家三口居住。若再增加共有人入住,物理空間難以合理分割,易引發生活沖突。
共有人之間存在長期訴訟矛盾,不宜強制共居
各方就繼承、使用費等問題已多次對簿公堂,家庭關系明顯惡化。法院認為,在此背景下強制共同居住,極易激化矛盾,不利于社會和諧。
已有使用費補償機制,可替代實物使用
張強已通過另案獲得房屋使用費,該方式既能保障其財產收益,又避免人身沖突,更符合當前實際情況。
綜上,法院認為一號房屋現階段不具備共同居住條件,對張強的入住請求不予支持。
四、律師提示(北京房產律師靳雙權團隊)
按份共有≠當然有權入住
即使法院確認您享有1%以上的房屋份額,也不意味著可以隨時要求搬入居住。法院會綜合考慮房屋結構、實際占用、共有人關系等因素。
小份額共有人更適合主張“使用費”而非“居住權”
若您僅占1/10、1/8等較小份額,且房屋已被他人長期居住,通過訴訟主張合理使用費,是更可行、更高效的維權路徑。
家庭矛盾激烈時,法院傾向“物理隔離”而非“強行共處”
北京法院在處理共有房屋糾紛時,普遍認為:親情破裂后,共居風險遠大于收益,通常會引導當事人通過折價、補償、出租分租等方式解決。
未辦產權證不影響共有權益,但影響分割方式
本案房屋雖無房產證,但購房合同權利已被繼承分割。未辦證房屋仍可主張使用費或未來分割,但不能直接要求過戶或強制騰退。
提前協商居住方案,避免“贏了份額、輸了關系”
建議在繼承開始后,通過家庭協議明確:誰住、誰補錢、如何輪換。一旦形成訴訟,法院很難再促成和諧共居。
律師建議:若您是小份額共有人,優先考慮主張房屋使用費或未來出售后的價款分割;若堅持要住,需證明:房屋足夠大、您無其他住房、對方惡意排斥等,否則難獲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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