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一柱【第3009期 養老金專題】
2024年10月1日后退休人員,退休待遇按新辦法計算。
對于2014年9月30前參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退休人員,不少地方稱之為“中人”。這部分人,從參工到2014年9月30前這段時間為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享受一個過渡性養老金,其指數按視同繳費指數計算。根據規定,視同繳費指數按退休時的職稱(級)確定對應視同繳費指數。
有網友說:這個事很不合理啊!視同繳費指數按退休時職級確定,就是用最高的職級去覆蓋全部的視同繳費年限,甚至包括試用期,這太不合理了。
但也有網友回復說:如果這樣規定不合理,那過去以退休時工資基數來作為養老金發放的基數也就不合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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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這個事的合理性,國家在制訂政策前一定作了深入的調查研究,反復論證且試算了的。如果像網友說的“用退休時最高職級覆蓋全部”不合理的話,也正是養老金改革的動因與目的——讓“不合理”趨向于合理,實行“多繳多得,長繳多得”。改革之后,也就是2014年10月1日以后參工人員,就不存在網友說的這種“不合理”情況了。
但改革不能“拐直角彎”,要講究新老辦法自然過渡,合理銜接,對于2014年9月30日前參加工作人員來說,改革前時間政策就仍然應該延續,所以視同繳費年限仍是用“老辦法”——以退休時的職級來覆蓋是自然過渡、合理銜接的體現,改革后,即2014年10月1日后到退休時間就完全采用新辦法,這樣才能做到新老結合,合理銜接。
所以,一個政策合不合理,不能從一個角度看,要立足全局,用歷史的眼光看問題,用科學的方法,有效地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將“不合理”降到最小值,讓老人、新人都不吃虧,您說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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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測算案例】
東部省份教師,1969年5月出生,1991年7月參加工作,正高三級,截至2025年12月,個人賬戶養老金120978.57元,月現月扣繳保費1177.20
視同繳費年限2014年9月30日-1991年7月=23年3個月,即23.25年。
60+正點退休要退遲14個月,61歲2個月、2030年7月退休,教齡是
2030年7月-1991年7月=39年1個月,即39.08年。計發月數是130.8個月。
該省份過渡性養老金過渡系數是1.3%。
2025年繳費基數是7506元,2025年養老金計發基數是7831元,按年2%漲幅,2030年有望漲到8646……
實際平均繳費指數按1.8605計算,退休時正高三級,教齡39年,視同繳費指數按2.4939計算。則平均繳費指數為
=(1.8605×190+2.4939×279)÷(190+279)=2.2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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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60+正點退,也就是61歲2個月時退休待遇
=5469.19+6517.19+1446.02+2169.02
=156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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