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達州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專題新聞通氣會召開。會上,
市生態環境局向社會公布了2024年-2025年3起環境違法行為,涉及機動車檢測、
超標排放和項目環評等方面。
案例一
達州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案
2024年11月25日,達州市通川生態環境局對達州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經調取該公司工位視頻系統,發現有兩輛機動車在尾氣檢測時車輛排放有明顯可見煙,該公司在有明顯可見煙的情況下,出具了檢驗合格報告。
該公司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依法通過計量認證,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的規范,對機動車進行排放檢驗,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實現檢驗數據實時共享。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及其負責人對檢驗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之規定。
達州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查處并責令改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20元,并處罰款14.75萬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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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大竹某工業有限公司超標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4年11月2日,達州市大竹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接央督交辦信訪件后,對大竹某工業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正在生產,鋁酸脫、除油、中和、鈍化二、三次清洗廢水按環評要求收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網進入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廠,經對該公司排放廢水進行采樣監測,顯示總銅及化學需氧量超標。
該公司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規定,達州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查處并責令改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罰款32.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三
渠縣某公司未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案
根據達州市生態環境局移交線索,今年6月17日,達州市渠縣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渠縣某公司輸變電工程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輸變電工程站址發生變化,新增的電磁環境敏感目標超過原數量的30%,但未對變動內容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重新報批。
該公司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規定。
在該案件調查過程中,該公司提交了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情形的相關證據材料。通過對提交材料的審慎核查、綜合研判,達州市生態環境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以及《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執法不予、免予、從輕、減輕、從重處罰清單》的規定,依法對該公司做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對該公司進行教育。
據達州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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