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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頂山市看守所地址|電話|位置|地圖|導航|乘車路線|律師會見
▼平頂山市看守所地址:平頂山市西環路與龍門大道交叉口向南100米路東。
▼導航:平頂山市公安局監所管理支隊
▼乘車路線:平頂山汽車站步行至客運中心站乘坐67路公交車到焦店立交橋站下車,沿西環路向北步行1公里路東。平頂山西站乘坐G68路公交車到金玉花園小區站下車,轉乘35路公交車至豐萊果蔬市場站下車,沿西環路向北步行200米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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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形跡可疑人員身上發現疑似與犯罪有關物品的,如何判斷其是屬于形跡可疑還是犯罪嫌疑?
判斷行為人是屬于形跡可疑還是犯罪嫌疑,關鍵在于司法機關是否掌握客觀并據此足以合理懷疑行為人實施某種犯罪的證據,能否在行為人與具體案件之間建立起直接、明確、緊密的聯系。
認定形跡可疑型自首,不僅要準確把握形跡可疑的性質和范圍,還應當掌握形跡可疑和犯罪嫌疑的聯系和區別。因為犯罪嫌疑一旦確立,就意味著形跡可疑型自首中"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的前提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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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審判實踐來看,形跡可疑有兩種較為常見的情形。
一種情形是司法機關尚未掌握行為人犯罪的任何線索、證據,而是根據行為人當時舉動、神色異常而判斷行為人可能存在違法犯罪行為。這種情形下的行為人情況又分為兩種。一種是行為人身上并沒有任何犯罪工具或遺留下犯罪痕跡,僅因心理恐慌被盤問便向司法機關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對于此類情況,實踐中對此無爭議,一般都將其認定為自首。另一種是行為人因形跡可疑被司法人員盤問,行為人向司法機關供述了其犯罪事實,司法機關工作人員隨即在其身上、交通工具上或盤問時的住所等處發現與犯罪有關的物品的,此類情況不能認定為自首。
形跡可疑的另一種常見情形是,某一具體案件發生后,司法機關掌握一定的證據或者線索,明確了偵查方向,圈定了排查范圍,在調查或者排查過程中發現行為人表現異常,但尚不足以通過現有證據確定其為犯罪嫌疑人。此種情形下的形跡可疑能夠將行為人同具體案件聯系起來,但這種聯系還不能達到將行為人鎖定為犯罪嫌疑人的程度,行為人主動供述罪行即成立自首。
而犯罪嫌疑指的是司法機關掌握足以認定行為人實施某種犯罪的證據或者線索,通過邏輯判斷認定行為人有作案的重大嫌疑,一旦確立犯罪嫌疑,形跡可疑型自首便無法成立。形跡可疑和犯罪嫌疑容易混淆。
首先,形跡可疑者與犯罪嫌疑人都是盤問的對象。其次,形跡可疑與犯罪嫌疑都是司法機關對特定人具有違法犯罪可能性的懷疑和判斷,具有主觀性。最后,判斷形跡可疑與犯罪嫌疑都憑借常識、常理、常情和工作經驗、都有或者不排除一定的證據或者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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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跡可疑和犯罪嫌疑雖然容易混淆,但也存在區別。
首先,判斷形跡可疑是基于行為人的某些可疑表象,主要依據的是常識、常理、常情和工作經驗,有時甚至是直覺所形成的推測。而犯罪嫌疑則是在對證據進行分析、判斷后形成的推定,兩者產生懷疑的依據不同。
其次,形跡可疑可以不掌握任何證據和線索,或者僅掌握不足以合理懷疑行為人實施某種犯罪的證據或線索。而犯罪嫌疑則強調需要以事實證據為依據,司法機關是否掌握足以合理懷疑行為人實施某種犯罪的證據或者線索。
最后,形跡可疑僅是一般性懷疑,可以是行為人同某種犯罪無任何聯系,或者同某種犯罪有聯系的疑點,懷疑的內容一般是"此人可能做了什么壞事"。而犯罪嫌疑則是針對性的懷疑,必須將行為人與某種具體犯罪相聯系,而且足以認定行為人有作案的重大嫌疑,懷疑的內容一般是"此物是否盜搶而來"等,兩者對證據和線索的要求不同。
在上述區別當中,行為人如實供述罪行之前司法機關是否已經掌握客觀的、據此足以合理懷疑行為人實施某種犯罪的證據或者線索,從而在行為人與具體案件之間建立起直接、明確、緊密的聯系,是形跡可疑與犯罪嫌疑的本質區別,是正確認定形跡可疑型自首的關鍵所在。如果偵查人員從行為人身上或住處查獲贓物、作案工具等客觀性的證據,或者現場目擊證人直接指認行為人系作案人,由于已有一定證據指向行為人,其具有較其他排查對象更高的作案嫌疑,便成為犯罪嫌疑人,而不僅僅是形跡可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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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對于偵查機關來說,案件的偵查程度已經可以對行為人采取強制措施。也就是說,能夠在行為人與具體案件之間建立起直接、明確、緊密聯系的,行為人就屬于犯罪嫌疑人;建立不起這種聯系,而主要憑經驗、直覺認為行為人有作案可能的,行為人就屬于形跡可疑。行為人在因形跡可疑受到盤問、教育時主動交代自己所犯罪行的,應當認定為自動投案,構成自首。【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要永輝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可以為羈押在平頂山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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