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陜西法制網
法律的生命在于執行,判決的權威在于履行。然而在司法實踐中,總有一些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執行,不僅侵害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挑戰司法權威、破壞社會誠信基礎。
蒲城法院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行為始終堅持“零容忍”態度,不斷凝聚公檢法配合協作打擊拒執犯罪的合力,多措并舉,聯動攻堅,建立健全打擊拒執罪的協同機制。今年以來,共向公安機關移送7案8人,其中5起案件檢察機關已進入審查起訴階段,2起案件于12月25日予以公開宣判,向全社會表明公檢法聯合打擊拒執犯罪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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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一:擅自支配賠償款,拒不返還被公訴
陰某堂哥在南京打工時因事故導致下肢癱瘓,由公司賠償164.8萬元,陰某以其堂哥代理人名義將145萬元以現金形式取出。陰某在其堂哥病故后擅自支配本應返還的賠償款,在經兩級法院明確判決應返還款項后,仍拒不履行,甚至通過轉移、揮霍財產逃避義務,其行為嚴重侵害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給原本遭遇不幸的家庭帶來二次傷害,同時公然藐視司法裁判,侵蝕社會誠信根基。陰某的行為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關于拒執罪的構成要件,依法應被追究刑事責任。經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陰某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在一審庭審前,陰某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和解,在支付36萬元案款后,剩余案款予以放棄,案件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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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二:占有賠償金拒分割,調解不成終涉罪
被執行人孫某在其兒子因故去世后,獲得各項賠償金136.5萬元。法院就共有物分割作出的民事判決生效后,孫某未主動履行法定義務,未能體恤兒媳與孫女失去親人的困境,在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后,經執行法官多次上門溝通、協調,甚至申請執行人主動表示愿放棄部分案款以達成和解的情況下,孫某仍拒絕調解,且拒不說明剩余賠償款去向,致使案件長期無法執行完畢,其行為直接影響了申請執行人母女的正常生活,損害司法公信力,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同樣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蒲城法院將相關拒執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后經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判處孫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在一審庭審前,孫某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在支付62萬元案款后,案件得以執行完畢。
上述兩起案件,都是因至親的撫恤金、醫療費等費用而產生的糾紛,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的行為,讓申請執行人在承受失去親人之痛后還要經歷民事訴訟、執行等法律程序,不僅給當事人的經濟、時間造成負累,還對其身心造成二次傷害,社會影響惡劣,依法應予嚴懲。
法官說法
執行工作是實現公平正義的“最后一公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具有國家強制力,必須得到尊重和執行。任何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甚至采取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對抗執行的行為,都是對法律尊嚴的嚴重挑釁,不僅侵害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更破壞社會秩序和誠信體系,切勿心存僥幸,任何試圖逃避、抗拒執行的行為,終將受到法律的嚴懲,主動履行、誠信守法,才是正確選擇。
編輯:侯宜均
責編:馬 寧
審核:姚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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