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付出了勞動,得到報酬,天經地義。
拖欠工資,是違約;長期拖欠,是違法;討薪,是追索債權,是自救與權力,可偏偏有人發明出一個詞,叫“惡意討薪”。
網上查了下,大多把發明者歸為2020年人大代表李寶忠,他雖不是最早提出,卻在全國兩會上提出“將惡意討薪者列入社會信用黑名單”的建議,雖然該提案不了了之,但“惡意討薪”的說法仍時不時被個別言論引用,也經常引起網友調侃,諷刺的是,他本人及所在企業都曾因涉及多起民事拖欠糾紛被法院列為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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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雖不起眼,卻先在詞里埋了一根釘子,可能讓關于討薪的討論悄悄變形。
一、“命名”先行
討論中最隱蔽的力量,莫過于‘命名權’。而‘惡意討薪’一詞,生來便帶著判詞的定性,討薪者被預設為動機不純,這就是它的巧妙處,不必證明欠薪是否存在,只要證明“你讓人不舒服”,就足以把你從權利主體降格為問題制造者。
它討論的不再圍繞“薪”;而是圍繞“惡意”,是不是“故意的”、是不是“帶頭的”、是不是“影響秩序的”。
于是情緒上桌;道德審判開始,這不是偶然,這是話術的目的。
二、邏輯偷換
“討薪”本質上是勞動爭議,是債權請求,與之相關的是勞動監察、仲裁、法院,是合同、考勤、工資條、銀行流水這些證據鏈。
而‘惡意’的前綴,卻將糾紛拖入另一套敘事:是否擾亂秩序、影響形象。這聽上去更‘嚴重’,于是核心矛盾,‘欠薪’本身,反而在‘先維穩’的呼聲中被擱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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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用“秩序”掩蓋“權利”;可真正的秩序來自規則的兌現,而不是弱者的噤聲。欠薪不處理,秩序只是被延后爆炸;工資不落袋,穩定只是被透支。
當一個老板需要用“惡意”去形容討薪,而不是用“違法”去形容欠薪,他就已經在把問題的焦點轉移。
三、舉證倒置
在正常的法治邏輯里,應當先問討薪事件的起因,但“惡意討薪”帶來的,是另一套話題,你是不是擾亂者,是不是動機不純。
于是,討薪者被迫得做一件荒誕的事,不是證明“應得多少錢”,而是證明“不是壞人”。
邏輯當然不成立,但在現實很有效,它能把一個清晰的權利問題,拉進泥漿一樣的動機爭論里,讓解決變慢,讓追問變難,讓責任變輕。
四、結構遮蔽
勞資糾紛中,勞動者往往缺證據、時間、成本等承擔能力;社會需要的本是更強的制度救濟:監察、仲裁,更順暢的證據調取、更嚴的失信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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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惡意討薪’一詞,卻提供了一個偷懶的解釋框架:問題的核心不再是企業為何違規欠薪,而是工人‘為何鬧事’。它將一個結構性失序問題,簡化為了個體性失范。
一旦如此,部分公眾的注意力可能從“為什么欠薪”轉向“工人為什么這么鬧”,從結構問題滑向道德八卦。
五、“違法手段”與“討薪行為”
當然,現實中可能存在極少數借助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違法犯罪手段索要財物的情況。但這本質是犯罪行為,應適用‘詐騙’、‘敲詐勒索’等具體罪名予以懲處,與正當的‘討薪’行為有根本區別。
但這也說明,我們有足夠的法律概念來處理“手段違法”和“主張虛假”。它們都可以被精確界定、舉證、追責;為何有些企業老板還偏要發明“惡意討薪”這種含混詞?
因為含混好用,它不需要證明“虛假”,只需要暗示“可疑”;不需要討論“欠薪”,只需要討論“觀感”。它讓欠薪的違法性變得模糊,讓討薪的正當性變得可疑,讓法律被稀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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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寒蟬效應”
當“討薪”被反復與“惡意”綁定,工人會學會一件事:維權有風險,開口要謹慎。
于是很多人選擇沉默,選擇忍,選擇在年底回不了家,選擇把欠條折進口袋里,可沉默并不會讓欠薪消失,只會讓糾紛積累,直到某一天以更激烈、更極端的方式爆發。
一個健康的社會,應靠規則兌現來保持秩序。
結語:
討論維權的方式自然要合法、要克制、要有邊界;但方式的邊界,不能變成權力的枷鎖;秩序的訴求,不能變成欠薪的遮羞布。
如果一定要在“惡意”二字上找落點,它最該落在誰身上?是“欠薪”者還是“討薪人”?
“惡意討薪”這四個字,真正危險的地方,是它讓欠薪看起來像一場“誤會”,讓討薪看起來像一場“鬧劇”。
而工資不是誤會,勞動也不是笑話。
欠薪者應當被追問、被懲戒、被納入制度的硬約束;討薪者應當被保護、被傾聽、被快速救濟。
把討薪污名化的人,表面在談秩序,實際上是把違法成本轉嫁給弱者
注: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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