顱腦手術做完了,半側身體不能動,40萬的重疾險卻不賠。說要等180天之后判定后遺癥,大夫都說恢復希望很小,難道要等180天再看能不能動嗎?
劉先生的妻子拿著拒賠通知書來找我時,聲音里滿是焦灼和無奈。
很多人在得重病申請理賠的時候,都會碰到保險公司用“條款時間有限制” “醫學結論不清楚”當理由覺得“不賠就是最后的結果”。
今天我們就用劉先生的案例,來分析重疾險“觀察期(等待期)內出險遭拒賠”這一常見的理賠爭議焦點。面對此類情況,如何憑借專業知識與保險公司進行有效溝通,從而爭取合法權益?
案情簡介
2024年8月一個深夜,58歲的劉先生在家看電視時,突然右側身體發僵,說話不順暢,家人見狀,立刻撥打120急救電話,送他去醫院。經檢查劉先生被確診為“急性腦出血”,醫生稱病情十分危急,必須立刻做開顱手術清除血腫。
手術頗為成功,不過術后劉先生右邊肢體完全無法活動,連最基本的抬手、走路都無法做到,醫生稱“神經損傷嚴重,康復的可能性極小”。劉先生家人記起兩年前曾為他投保一份重大疾病保險,“腦中風后遺癥”在保障范圍內,保額達40萬,遂趕忙整理病歷、手術記錄、診斷證明,向保險公司提交理賠申請。
等了10天后,卻收到了《拒賠通知書》,家人又急又怒,緣由是:經核查被保險人術后才30天,不滿足合同中規定的腦中風后遺癥需確診180天后還遺留永久性性功能障礙的觀察期要求,無法認定后遺癥為永久性的,因此不予賠付。
親屬多次跟保險公司溝通:醫生都說康復希望很小了,難道非得等到180天,看著他不能動才給賠償嗎?
但保險公司從頭到尾都拿合約條文來說事,堅持得滿180天。
看到劉先生每天只能躺在床上,后續康復還需要很多錢,家人陷入了維權的困難。后來經病友推薦找到我,想知道“不滿一百八十天真的不能賠付嗎?” “四十萬的保額還能不能要回來。
何帆律師解析
劉先生親屬的困境,說到了重疾險理賠最常見的爭議點:保險公司會不會用“觀察期沒到”這個“時間條款”,否定醫生的專業判斷和患者的實際病情?這條規定到底是“合理把控風險”,還是“不予以賠償的托詞”?
要解決這些問題,得從“觀察期條款的立法初衷”和“疑義利益解釋原則”這兩個方面去分析,這不僅是幫劉先生扭轉局面的關鍵,也是很多被“時間條款”拒絕賠償后得弄清楚的核心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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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得弄明白,重疾險標明“180天觀察期”,是為了“確定后遺癥穩不穩定、避開短期康復弄出的爭議”,可不是“拿時間來卡理賠”。
根據《保險法》第三十條的疑義利益說明準則,如果保險條款有爭議,得按對被保險人有利的方式來解釋,也不能違背重疾險保障嚴重病癥風險的本意。
劉先生的情況頗具典型性:開顱手術三十天后,右側肢體完全失去功能,主治醫生明確表示“恢復的可能性非常小”。在此情形下,再繼續等一百八十天,既不符合醫學常理,也違背了保險“及時給予患者經濟支持”的本質。總不能說“等一百八十天,只是為了確認不能動,是否真的不能動”吧?
更重要的是,《保險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被保險人只要提供能提供的證明材料,不用絕對肯定的結論。
劉先生的親屬已提交病歷、手術記錄、醫生的病情說明,此為目前可提供的充足證據。保險公司要求“180天以后的鑒定結論”,實則是將“不能短期完成的證明責任”強加于被保險人,屬于“加重投保人責任”,不符合法律對“舉證責任”的合理分配。
我以前在法院擔任員額法官時,經手過8起“重疾觀察期拒賠”案件深知法官審理這類案件的關鍵點:不僅要看時間是否滿足條件,還要看現有證據是否能夠證明病情符合重疾的基本標準。
之前有個案例,患者做完心肌梗死手術45天,心臟功能嚴重受損,醫生評估說“很難恢復”,保險公司以“沒到90天觀察期”為由不賠付,最終法院判保險公司敗訴,理由是“現有證據能證明重大疾病嚴重程度,等90天觀察期沒實際意義”,這個案例和劉先生情況很像,也體現出“判斷賠不賠得看實際病情,不能光看時間形式”的司法裁判傾向。
詳細說說劉先生的案件,我們做了兩件重要的事,這是專業律師在這類案件中的核心價值體現。
一是整合醫學證據,由主治醫生撰寫病情評估報告,詳述劉先生腦出血部位處于運動功能區,術后30天神經損傷已然穩定,并無再恢復之跡象,這個時候聯系康復科專家出具功能恢復可能性評估,從神經康復醫學角度論證此類損傷超30天未改善時,后續恢復幾率低于5%,以此用兩份專業醫學意見反駁需等待180天的借口。
第二是“法律論證”:我們給保險公司出具法律意見,明確表明:觀察期條款不能死板套用,現有證據滿足‘永久性功能障礙’的實際要求,保險公司拒賠是模式化,違背保險初衷。
保險公司最終采納了我方的申訴意見,便與劉先生的家人達成了和解,并全額支付了40萬元的重大疾病保險金。這件事提醒大家:遇到“觀察期內拒賠”的情況千萬不要稀里糊涂地就接受了,應該先檢查手中有沒有能夠證明病情真實存在的證據,再仔細看看保險條款是否偏離了保障的基本原則。通過專業的法律分析和醫學依據,往往能夠識破那些以“時間條款”為借口的不合理拒賠行為,從而維護自己應得的保障權益。
重疾險中的“觀察期條款”得依據病情具體狀況靈活對待,要是有證據表明重大疾病后遺癥已然穩定且沒有再康復的可能,那就不用呆板地等著觀察期結束,保險公司光拿“沒到觀察期”當作理由來拒賠,這種做法太僵化,律師能夠結合醫學證據和法律方面的剖析,助力當事人改變被拒賠的狀況。
類似案例
不過不是所有沒到觀察期的重疾理賠都能成功逆轉,我之前在判決文書網上看到一個案例,結果和劉先生的案子完全不一樣。
居民張先生被確診是前期帕金森病,手術后50天去申請重大疾病保險理賠,保險公司因為沒符合180天觀察期,不能確定癥狀是否穩定,就拒絕賠付。
法庭經審理后查明,張先生的病歷上記錄著“術后癥狀依舊存在,醫生稱有30%康復的可能性”,而且保險合同中“180天考察期”那一項用紅色加粗字體單獨列出來了,投保時張先生已經簽字確認“已知曉滿180天來進行評價”。最終法庭支持保險公司的拒賠決定,判定“癥狀未穩定,考察期沒到”,所以合理拒賠。
兩起案件的核心區別是病情是否穩定和條款是否明確提示,劉先生的案子里,病情已經穩定沒康復可能,而且條款沒有重點提示等待期。張先生的案子是癥狀還在變化有康復可能,并且條款明確提示了觀察期。這表明法律不接受單純形式上的拒賠,也認可合理的觀察期約定,關鍵看病情實際狀態和條款履行具體情況。
結語
重癥疾病保險的“觀察時段”本應是“確定風險的緩沖區間”,絕不能淪為“延遲理賠的借口”。很多時候,保險公司的“時間條款不賠”并非是“確實不符合條件”,而是倚仗著你不懂醫學證據整合,不敢對條款形式提出質疑,對于患者和家屬而言,重癥后的每一筆理賠款皆是抵御疾病的“救命錢”,不應被“時間”所制約。
如果你遇到“觀察期拒賠”的情況:保險公司以“時間不夠”為由拒絕賠付。不清楚該如何收集醫療證據。明明有病歷卻不知道該怎么使用,別著急,何帆律師可以幫你分析拒賠的理由是否合理。你請醫生出具專業的評估報告,整理好與康復相關的證據材料。還可以陪你逐條梳理合同條款,尋找“實質病情優先”的法律依據。
每一款重疾險都應該是你抵御重病的依靠,而不是成為你雪上加霜的負擔。如果你現在正為拒賠的事發愁,歡迎私信咨詢,把你的情況告訴我們,我們會憑借專業把你“應獲得的保障”拿回來讓你在治病康復的時候少一點擔憂,多一點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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