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房地產開發企業 A 與幼兒園 B 合作在小區內開辦幼兒園,因未取得辦學經營許可證被主管部門責令整改,幼兒園 B 以房地產企業 A 未配合辦理許可證為由起訴,要求其支付違約金,該訴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也迪律師解答
該訴求無法得到法院支持,核心法律依據及邏輯如下:其一,辦理辦學經營許可證需以滿足法定前置條件為基礎,消防安全驗收合格是關鍵前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幼兒園安全規范》等強制性規定,幼兒園作為接納幼兒的人員密集型教育機構,其場地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及投入使用前的消防安全檢查均為法定必經程序,《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進一步明確該類建筑須取得消防驗收合格證明方可投入使用。雙方合作開辦幼兒園屬于共同實施民事行為,均負有遵守上述強制規定的法定義務,配合辦理相關手續是雙方共同責任,而非房企單方義務,幼兒園不能以“房企未配合”為由規避自身應盡的法定責任。
其二,案涉合作合同因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自始無效,違約金條款亦隨之無效。幼兒群體的生命健康與安全直接關系社會公共利益,雙方在未滿足消防驗收等法定前置條件、未取得辦學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即籌備開辦幼兒園,已違反公序良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及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規定,案涉合作合同應認定為自始無效。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八條“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的反向解釋,違約責任條款并非獨立解決爭議的條款,隨主合同無效而失效,故幼兒園主張違約金缺乏合法有效的合同依據,法院應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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