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與全國婦聯、司法部聯合發布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工作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則男子發現13個月大的女兒非自己親生,要求和妻子離婚并返還養育費用的案例。
案情顯示,2022年5月王某甲(男)與李某(女)登記結婚。2023年12月兩人生育一女王某乙,此后李某到外省打工,王某甲獨自撫養女兒。2025年1月王某甲懷疑王某乙非親生子女,通過親子鑒定確認該事實。
該案由重慶市某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牽頭,聯動多部門促成調解協議:
(一)王某乙由生母李某撫養,王某甲不再承擔撫養義務;
(二)李某向王某甲賠禮道歉,王某甲“念及夫妻之情”,自愿放棄追索此前養育費用。
表面看,此調解“化解了矛盾”,實則在價值導向上存在嚴重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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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從公序良俗與法律規定看,賠償是責任。
《民法典》第8條明確規定: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在本案中,女方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生育子女并隱瞞真相,使男方誤以為是親生女兒并承擔撫養責任長達13個月。
這種行為不僅違反夫妻忠實義務,更構成典型的“欺詐性撫養”。
李某的行為觸犯了《民法典》第985條,構成不當得利;同時男方的知情權及人格尊嚴遭受嚴重損害。
正因如此,多地司法實踐早已確立賠償規則。例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審理婚姻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參考意見》第五條明確指出:
“夫妻一方因另一方隱瞞真相而受欺詐撫養了他人子女,請求返還實際支出撫養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可酌情予以支持。”
由此可見,男方主張返還撫養費及精神損害賠償,不是“斤斤計較”,而是依法維權;女方承擔相應責任,不是“懲罰”,而是對基本誠信的最低要求。
其次,此案的調解等于是縱容婚姻中的不誠信行為。
作為由最高人民法院參與發布的“典型案例”,其示范效應遠超個案本身。它傳遞出的信號是:
隱瞞非親生事實無需經濟賠償;
公權力合力推動“無責和解”,變相鼓勵女方婚內出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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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每一次“戴綠帽+養別人孩子”的男方都被勸“算了”,而女方幾乎毫發無損,那么男性還怎么可能對婚姻和親子關系有信心?
這顯然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所倡導的“誠信、公正、法治”背道而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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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為嚴重的是,該案例在價值導向和政策效果上,違背了2025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的“倡導積極婚育觀,努力穩定新出生人口規模”精神。
這個調解案例等于在告訴未婚男性,即使你對婚姻忠誠、盡心撫養孩子,一旦遭遇欺騙,國家不會為你主持公道。
如果婚姻中最基本的誠信都無法保障,誰還敢輕易結婚?誰還愿承擔生育風險?
這不是個別案件的處理問題,而是與中央“穩定新出生人口規模”的戰略目標背道而馳。
這不僅打擊男性結婚意愿,長遠看更會瓦解家庭作為社會穩定單元的功能,最終反噬國家的人口安全、養老體系與社會凝聚力。
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代表的是黨中央、國務院對全局工作的頂層設計,具有最高政策效力。各部委、司法機關理應主動對標、細化落實。
此案與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的沖突,若不及時糾正,那么即使中央出臺再多補貼,也難以扭轉公眾對婚姻的負面預期,“積極婚育觀”必然淪為宣傳口號。
為切實落實中央關于“倡導積極婚育觀,穩定新出生人口規模”的重大戰略部署,有關部門應當從以下兩方面進行糾偏: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應重新審視該典型案例所傳遞的價值導向,及時予以澄清或調整。
應明確要求各級司法機關在處理婚姻家庭糾紛時,依法保障無過錯方在欺詐性撫養、騙婚等情形下的合法權益,包括但不限于撫養費用返還請求權、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及人格尊嚴保護。尤其對于涉及身份欺詐、重大財產損失的案件,必須嚴禁以“調解”名義強制或變相強迫當事人放棄法定索賠權利,確保程序正義與實體公正并重。
第二,建立婚姻家庭類典型案例發布的跨部門協同機制。
今后凡由最高人民法院牽頭發布的涉及婚育、家庭關系的指導性案例或典型調解范例,應事先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衛生健康委等人口與家庭政策主管部門的意見,確保司法導向與國家人口發展戰略一致,避免“微觀調解”消解“宏觀政策”的治理效能。
歸根結底,糾正此類背離誠信原則、弱化權利保障、損害司法公信力的調解傾向,已不僅是一個法律適用問題,更是一項關乎國家人口安全、社會結構穩定與文明倫理延續的重大政治責任。
唯有筑牢婚姻制度的誠信基石,才能真正重建公眾對婚育的信心,為人口長期均衡發展提供堅實支撐。(作者:神奇的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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