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2006年出生的魏某在酒吧和女子袁某喝酒至凌晨后,打車將其送到袁某所住小區。在小區樓道內,魏某將袁某強奸,袁某在魏某離開后報警。
紅星新聞記者近日從裁判文書網了解到,事后魏某家屬賠償女子袁某10萬元,獲得袁某諒解,一審法院吉林省白河林區基層法院以魏某犯強奸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一審判決書顯示,吉林省白河林區檢察院指控,今年6月9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魏某和被害人袁某在酒吧喝酒后,魏某送袁某回家,從出租車下車后,魏某產生了強奸袁某的念頭。在進入袁某所住的小區居民樓的樓道后,對袁某實施了強奸后離開了現場。袁某立即在現場電話報警。
此外法院經審理查明,在此過程中,袁某不停哭泣、反抗并通過左右搖晃身體阻止魏某的侵入,因力量相差懸殊,魏某對袁某實施了強奸。案發后,魏某家屬通過人民調解委員會對袁某進行了10萬元的賠償,并取得了袁某諒解。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魏某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行為,其行為構成強奸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魏某接到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后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魏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魏某案發后能夠積極賠償被害人袁某,取得諒解,法院酌定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吉林省白河林區基層法院以被告人魏某犯強奸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來源|紅星新聞、法治進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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