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要:一項生效判決所確定的420余萬元債權,在268.6萬元執行回款至法院“一案一賬戶”后,法院卻以實際施工人欠很多錢,要償還,市中院、市政府很多領導都在關注為由長期扣押;已經終結執行超過3年、申請執行人書面承諾永遠放棄執行施工單位的另案,卻在案款權利人進行投訴之后蹊蹺地“提前”恢復執行。
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法院在一宗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執行過程中的一系列操作,使勝訴方嘉魚縣南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嘉公司”)陷入維權困境。這場歷時多年的糾紛,不僅牽扯出實際施工人與腳手架出租方涉嫌“串通犯罪”的線索,更暴露出咸安區法院在執行程序中涉嫌存在私下串謀的問題。
緣起:未批先建停工,多年訟爭終勝訴
時間撥回到2017年6月,南嘉公司與國寧生物科技(湖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寧公司”)簽訂《施工承包合同》,承接后者位于咸寧市咸安區的廠房及配套工程。兩個月后,南嘉公司與羅建平補簽《內部經營協議書》,羅建平掛靠南嘉公司實際施工。不料,因該項目未取得合法建設手續,當年8月31日便被咸寧市城市管理執法局高新區分局責令停工,部分已施工部位被拆除。
停工即起糾紛,工程款結算爭議綿延數年。2021年,羅建平以實際施工人身份起訴國寧公司,案件上訴至咸寧市中院后被裁定發回重審。重審階段,咸安區法院認定羅建平主體不適格,最終由南嘉公司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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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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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初審判決
歷經多輪庭審博弈,2024年12月31日,咸安區法院作出(2024)鄂1202民初8579號民事判決,判令國寧公司向南嘉公司支付工程款139.9萬余元及損失280.4萬余元。雙方上訴后,咸寧市中院于2025年3月24日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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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行回款通知
2025年6月16日,咸安區法院通知南嘉公司已執行回款268.6萬元。然而,這筆本應及時發還給南嘉公司的案款,卻被該法院借故扣押,遲遲未能到賬。
爭議:生效判決成“空文”?扣押理由遭合法性質疑
2025年6月23日左右,咸安區法院執行局趙道平法官通知南嘉公司說,南嘉公司欠一千多萬債務,該筆案款不能發還給南嘉公司。這一說法當即遭到南嘉公司強烈駁斥,南嘉公司不欠錢。2025年11月19日,南嘉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茂發和律師催促趙道平法官發還案款。趙法官稱“案款該給誰,不是我說了算。國寧生物這一塊,羅建平欠很多錢。中院、市政府很多領導都在關注。”(有錄音為證)
南嘉公司法務負責人指出,生效法律文書是法定執行依據。生效判決明確工程款與賠償款的權利主體為南嘉公司,不是羅建平。“生效判決具有權威性、確定性和執行力,是國家司法權的重要體現。生效判決對當事人和法院均具有強制拘束力。羅建平及其債權人也沒有就此案款提出執行異議。領導意志決定案款歸屬,使得生效判決成為一紙空文,嚴重損害了國家司法權威性。此舉明顯違反法律規定。”
南嘉公司提供的證據進一步顯示:施工期間,國寧公司支付的910萬元工程款中,南嘉公司扣除20萬元約定管理費后,余款已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給羅建平;此外,咸安區法院就案涉工程判決由南嘉公司承擔的187萬余元債務,南嘉公司已舉債清償。南嘉公司是小微企業,目前已陷入絕境。“執行機構按照中院、市政府領導的意志,在法院判決之外用屬于南嘉公司的財產為羅建平的其他債務買單,毫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南嘉公司承擔187萬余元工程款后,實際施工人羅建平對南嘉公司即負有債務。同樣是羅建平的債務,執行機構卻區別對待,雙重標準執法,完全不顧南嘉公司的死活。”上述負責人強調。
蹊蹺:提前兩天的“恢復執行”,疑似布局規避發款
法院提及的羅建平債務中,一筆涉及羅建平與腳手架出租人楊大軍的腳手架費用糾紛,其處理過程更顯反常。
經查,2020年10月,羅建平與楊大軍簽訂腳手架超期結算協議,確認超期費用263萬余元,且約定結算金額的四成支付給羅建平。隨后楊大軍訴至咸安區法院,當年12月,法院作出(2020)鄂1202民初4120號民事判決,援引過往司法實踐認定羅建平行為系代表南嘉公司的職務行為,判令南嘉公司向楊大軍支付該筆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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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串通犯罪證據
但南嘉公司核查后發現,該結算協議存在諸多疑點:腳手架市場單價僅為0.1-0.12元/㎡,協議約定單價卻高達0.3元/㎡,接近市場價3倍,且存在多項重復計算等情形。就楊大軍案,結合“四成分成”條款和法院認定羅建平系職務行為,南嘉公司認為羅建平利用職務之便為其個人及楊大軍牟取利益,致公司財產重大損失,二人涉嫌職務侵占共同犯罪,遂向咸寧市檢察院舉報。
為規避刑事追責,楊大軍于2022年7月1日向咸安區法院申請撤回執行申請,法院當日裁定終結執行。同年8月22日,楊大軍向南嘉公司書面承諾“南嘉公司在本案中無需對本人承擔任何支付義務,也無需承擔任何連帶責任,本人永遠放棄對南嘉公司的執行,自愿承擔本次承諾以及撤回執行所產生的一切法律后果”,該承諾以及撤回執行申請書同步提交法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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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遠放棄執行南嘉公司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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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遠放棄執行南嘉公司承諾書
然而,就在南嘉公司就268.6萬元案款被扣一事向相關主管部門持續投訴后,事態突然反轉。2025年11月26日、27日,咸安區法院執行局法官先后電話通知李茂發,告知“楊大軍案已恢復執行”。當李茂發要求提供恢復執行書面文書時,法官卻答復恢復執行不需要文書,并說南嘉公司只等著分錢就行。李茂發質疑“法院判決給南嘉公司的錢,為什么要分給別人?”
直至2025年12月1日,南嘉公司才收到法院送達的(2025)鄂1202執恢719號執行通知書,其上載明:“申請執行人已于2025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執行。”
“楊大軍11月28日才提交恢復執行申請,法院前兩天就提前通知已恢復執行,這明顯是針對我們的投訴刻意布局,目的就是為扣押執行回款找借口。”李茂發質疑道。更關鍵的是,依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申請恢復執行的期限為二年,本案前次執行于2022年7月1日終結,楊大軍2025年11月28日申請恢復執行時已遠超時效。并且楊大軍已書面承諾永遠放棄對南嘉公司的執行。目前,南嘉公司已就該恢復執行通知提出書面異議,請求撤銷對其的執行行為、解除全部執行措施,但咸安區法院至今未作出任何答復。
警示:執行程序不可逾越法律邊界
業內法律專家指出,執行程序是生效法律文書落地的最后保障,其合法性與規范性直接關乎司法公信力。本案中,咸安區法院的系列操作存在諸多程序瑕疵與合法性爭議:其一,使用雙重標準,區別對待南嘉公司和羅建平的其他債務人。執行機構不考慮羅建平對南嘉公司的債務和南嘉公司的死活,積極解決領導關注的羅建平的其他債務;其二,恢復執行案件中,未嚴格審查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已過時效及永遠放棄執行南嘉公司的書面承諾,且出現“提前通知恢復執行”的反常情形,涉嫌程序違法。
專家強調,即便羅建平存在對外債務,法院也無權徑直使用生效判決歸屬于南嘉公司的款項代其償還。對于楊大軍案,法院在其提交執行申請前通知南嘉公司恢復執行,是否存在人為惡意串通情況,有待上級法院及相關監管部門展開深入調查。此案之最終走向亦將成為檢驗基層司法公正與程序正義的重要標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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