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公司之間只是為了達到節稅的目的,支付的管理當然不能扣除。
母子公司之間的管理費與服務費能否稅前扣除,關鍵看是沒有實際業務支撐的"管理費",還是有實際業務往來的"服務費"。
如果只是為了達到降低特定公司的稅負率,或者讓低稅率公司能夠享受到更多的優惠,那么這樣的管理費自然不能稅前扣除。
當然,不是說母子公司之間不能有交易,而是母子公司之間的交易需要符合獨立交易的原則。這樣的情況下,母子公司之間發生的符合市場真實交易的服務費才能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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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費為什么不能扣除?
對于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的主要依據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86號)。
需要注意的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86號) 這份文件發布于2008年8月14日,現在任然是有效文件。不要看它發布的時間的早,人家也還是沒有到退休的時候。
國稅發〔2008〕86號第四條明確規定:母公司以管理費形式向子公司提取的費用,子公司支付的管理費不得在稅前扣除。
其實這條規定的很明顯,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間在沒有任何業務往來的情況下,母公司向子公司要錢肯定是不行的。雖然,子公司股權全部屬于母公司。但是,他們都是相對獨立的納稅人。除了子公司向母公司分紅,在沒有業務往來的情況下,子公司不需要向母公司支付其他的費用。對于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沒有由頭的費用,自然不能在子公司稅前扣除。
什么樣的服務費才能夠扣除?
其實國稅發〔2008〕86號主要說明的問題是不同獨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需要符合哪些相關規定才能在稅前扣除。
簡單來說,當母公司真實為子公司提供各種服務而發生的費用,在按照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原則的前提下確定的服務價格,子公司才可以作為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還是為了防止母子公司之間為了達到節稅的目的而進行“虛假”的內部交易。具體來說,服務費要想合規需要做到以下幾點:
1、符合市場公允定價。
比方說一項服務市場上常見的價格是在100元到500元之間,但是母子公司發生相同的服務時,子公司反而需要支付10萬元。
如果子公司是一個正常的公司,在采購這項服務時肯定會在市場上多方詢價的,不會多花1000倍購買。畢竟做生意的老板都是人精。
事出反常必有妖!
2、合同協議不可少。
雙方必須簽訂服務合同或協議,明確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畢竟正式的合作,這些都是不可或缺的。
畢竟對于母子之間的交易來說,更容易出現問題,所以在合作開始之前就需要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3、稅務處理需合規。
母公司:需要把收取的服務費,作為營業收入進行納稅申報。
子公司:支付的服務費可憑合同發票等真實材料作為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
4、服務真實為核心
上面說的都是合作當中留下的證據鏈。但是企業之間合作的證據鏈再完整,如果企業之間的合作沒有相關性,子公司購買的服務不能為公司帶來實質性的收益也是經不起考驗的。
只用真金才不怕火煉!
比方說公司經常大批量購入汽油,那么公司需要有消耗汽油的汽車才行。如果公司使用的車輛都是燒柴油的,你還大批量購入汽油自然不符合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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