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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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訴訟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妨害司法罪名,指行為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那么,隱瞞已還款事實以作廢借條重新起訴,是否構成虛假訴訟罪?
最高院刑事審判參考第1379號指導案例《萬春祿虛假訴訟案》中明確:
隱瞞真相行為可以構成虛假訴訟罪,因為其社會危害性與虛構事實行為具有等價性。
本案焦點是,采用隱瞞真相方式捏造事實并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是否構成虛假訴訟罪。
首先,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虛假訴訟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即行為人通過偽造證據、作虛假陳述等虛假行為欺騙法院,并經過庭審質證、司法裁判將虛假事實轉化為法律事實的過程,本質上就是一種欺騙行為。捏造事實既可以通過虛構事實,也可以通過隱瞞真相的方式實現,兩種行為方式均可以導致欺騙法院、實現非法目的的后果。兩者的社會危害性并無本質區別,沒有理由將隱瞞真相的行為排除在虛假訴訟罪之外。
其次,虛構事實與隱瞞真相看似一個屬于作為,一個屬于不作為,但兩者在語義范圍內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實踐中作出明確區分存在一定困難,將隱瞞真相一概排除在虛假訴訟罪之外,缺乏可操作性。
最后,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分配實行“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法院最后作出裁判依據的是根據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司法認定的事實,民事訴訟當事人只有獲得證據優勢,才能讓法官形成對自己有利的內心確信。提出訴訟請求的一方如果隱瞞作為自己訴訟請求基礎的民事法律關系已經消滅的事實,完全可能導致法院作出錯誤的裁判,因而不能根據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否定隱瞞真相行為可以構成虛假訴訟罪。
綜上,虛假訴訟罪中的“捏造事實”包括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兩種行為方式。本案被告人萬春祿故意隱瞞在先的50萬元債務已被后續的70萬元債務憲全包含、金額為50萬元的借條已經作廢的事實,以該借條為依據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債務人林欣欣償還該50萬元借款,屬于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并造成了妨害司法秩序的危害后果,依法構成虛假訴訟罪。一審、二審定罪準確。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也明確規定:“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以'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論。”據此,隱瞞真相行為也可構成虛假訴訟罪。
周軍律師提醒,隱瞞已還款事實用作廢借條起訴的行為,屬于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構成虛假訴訟罪。這一規則既彰顯了法律對司法秩序的嚴格保護,也警示所有民事主體:訴訟是維護合法權益的手段,絕非謀取非法利益的工具。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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