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紅星新聞記者從裁判文書網獲悉,廣西象州縣人民法院日前公布當地某醫院總院原黨委書記、院長廖某光受賄一案的刑事判決書。
廖某光于2025年8月1日被“雙開”。此前,他在當地衛健系統工作多年,曾歷任象州縣衛生局副局長,黨組書記、副局長,象州縣衛生健康局黨組書記、局長。
判決書披露,17年里,廖某光利用相關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醫療設備采購、工程項目承攬、人事職務調整等方面提供幫助,共收受126.4萬元好處費,當地多個衛生院院長等牽涉其中。案發后,廖某光及其家屬已退出全部違法所得。最終,廖某光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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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利用職務便利收受126萬余元好處費
公訴機關指控,2003年至2020年期間,被告人廖某光利用擔任象州縣衛生局黨組書記、副局長,象州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局黨組書記、局長,象州縣衛生健康局黨組書記、局長,象州縣某醫院總院院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楊某文、丘某友、陳某飛等10人在醫療設備采購、工程項目承攬、人事職務調整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126.4萬元“好處費”。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廖某光利用擔任象州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局黨組書記、局長的職務便利,為楊某文承攬該局醫療設備采購(重)A分標、B分標的采購業務提供幫助,先后收受楊某文送的現金48萬元和45萬元。2003年春節前至2020年7月,廖某光為丘某友承攬相關工程項目以及獲得結算項目款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14次收受丘某友22萬元。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廖某光利用擔任象州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局黨組書記、局長的職務便利,為姚某波將公共衛生智能查體終端設備的采購供應業務擴展至象州縣提供幫助,先后2次收受姚某波送的現金1萬元。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判決書披露,廖某光在任期間曾多次為他人獲得提拔或調整工作提供幫助而收受錢財,人員涉及當地婦幼保健院以及多個衛生院院長。此過程中,廖某光收受錢財存在“小額多次”的特點,例如為陳某飛獲得提名為象州縣婦幼保健院院長考察人選提供幫助,先后11次收受陳某飛共計3.1萬元;為蒙某川調任寺村鎮中心衛生院院長提供幫助,先后4次收受蒙某川送給的現金共計0.6萬元。
犯受賄罪獲刑4年并處罰金30萬
判決書披露,2024年9月,象州縣監察委員會發現廖某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的問題線索。今年4月27日對其采取留置措施。留置期間,廖某光如實交代了監察機關已掌握的其收受丘某友、李某明、蒙某川、覃某耿和姚某波等5人送給的財物共計24.9萬元的事實,主動交代象州縣監察委員會未掌握的其收受楊某文、陳某飛、覃某家、梁某國、盧某成等5人送給的財物共計101.5萬元的事實。
案發后,廖某光及其家屬已將違法所得126.4萬元退繳至象州縣監察委員會。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廖某光的家屬代其預繳納罰金30萬元。
象州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廖某光的受賄犯罪,不僅侵犯了本單位、本系統的正常管理活動和秩序,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從受賄的數額看,廖某光非法收受楊某文等十人送給的財物共計126.4萬元,屬數額巨大,依法應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不屬“情節較輕”的情形,從受賄的時間看,跨度從2003年至2020年長達十七年之久。
法院認為,被告人廖某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26.4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受賄罪。廖某光認罪認罰,且其被留置后除如實交代了辦案機關已掌握的受賄事實外,還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其他受賄事實,有坦白等從輕處罰情節,可對其從寬處理。廖某光及其家屬已退出全部違法所得,視為其有悔罪表現,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廖某光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30萬元。其退繳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紅星新聞記者 王超
編輯張尋
審核 何先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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