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在職民警因在自媒體平臺持續發布辱罵、恐嚇信息,針對多名公職人員實施侵權行為,最終被以尋釁滋事罪判處刑罰。
這起案件一經披露,迅速引發輿論關注。它并非僅是一起個體言行失當的司法個案,更牽涉到權力結構、程序正義以及言論邊界等一系列深層問題。
在司法實踐中,警察因網絡言論被追究尋釁滋事罪并不常見。
本案的特殊之處在于,被告楊某敏的言論對象并非普通民眾,而是多達19名公職人員。
然而,在官方通報和主流媒體報道中,這些“被害人”的身份始終被高度概括,僅以“金某等19名公職人員”籠統指代,具體職務、權力層級、相互關系均未披露。
這種信息處理方式,使公眾難以還原案件發生的真實語境,也難以判斷沖突產生的根源,反而加劇了社會猜測。
根據判決披露,楊某敏系浙江省瑞安市公安局塘下派出所民警。自2021年3月至2025年4月的四年間,他通過微信朋友圈、抖音賬號以及多個微信群,累計發布50余條辱罵、恐嚇特定公職人員的信息,并針對相關單位發布10段同類內容。
法院認定,這些言論多使用污言穢語,缺乏對具體公共事務的理性討論,已明顯超出正常表達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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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輿論關注并未止步于“言論是否違法”這一層面。有網友指出,一名警察被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責,本身就極為罕見。
更耐人尋味的是,楊某敏的“辱罵恐嚇”行為持續長達四年、多達50余次,卻直到最后階段才被追究刑責。若換作普通民眾,尤其是訪民,在網上發帖辱罵、指責公職人員,哪怕只是一次發言,也可能迅速被控制;若多次發帖,“尋釁滋事”這一口袋罪往往很快便會落下。
正是在這種對比之下,公眾自然會追問:楊某敏為何能夠“持續四年”才進入刑事程序?這背后是否存在不尋常的博弈與糾葛?
庭審中,楊某敏辯稱,其言論并非無端滋事,而是基于憲法賦予公民的批評、申訴權利,對相關公職人員履職不當甚至涉嫌違法行為的反映。
法院并未采納這一辯解,但相關報道也未進一步披露他所指稱的問題究竟為何。
這使案件在事實層面留下明顯空白:公眾無法判斷,這究竟是一名民警情緒失控、惡意攻擊他人,還是在正常申訴渠道受阻后,逐漸滑向極端表達。
程序問題同樣引發疑問。
案件最初由瑞安市公安局立案偵查,后通過指定管轄,移送溫州市甌海區檢察院審查起訴、甌海區法院審理。
指定管轄在形式上回避了“自己查自己”的尷尬,但在偵查階段,偵查機關與被指控的多名公職人員同處一地、同屬一個權力系統,是否存在應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相關信息并未得到充分披露。
這種程序上的不透明,難免削弱公眾對案件公正性的信任。
在整理相關信息時,作者還在知乎平臺看到一份署名為楊某敏父親楊鳳巧的案件聲明。
該聲明的敘述路徑與官方報道明顯不同,不僅列出了19名公職人員的具體身份,涉及當地黨委、政法委、公檢法、紀委等多個關鍵部門,還附有十多個村委會、上千名村民的聯名材料,證明楊某敏“工作能力強、作風正派、廉潔自律”。
需要強調的是,上述聲明及聯署材料的真實性目前無法核實,本文亦未將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僅作為一種客觀存在的民間信息加以呈現。
但這一現象本身值得警惕:當權威信息披露不足時,社會認知便會被迫依賴碎片化信息與家屬敘述,案件也由此衍生出多重版本的解釋。
法院判決認定,楊某敏的行為已“超出合理反映情況的方式和法律邊界”,構成尋釁滋事罪,這在法律層面回應了“辱罵恐嚇是否受保護”的問題。
但更深層的疑問仍未解答:是什么力量,將一名體制內在職民警推向與多名公職人員長期對立的境地?又是什么機制失靈,使矛盾在四年間不斷發酵,最終只能通過刑事手段收場?
法治當然不能為任何違法行為開脫,但真正成熟的法治討論,也不應止步于對個體的懲罰。是否存在申訴渠道失效、權力監督乏力、基層矛盾長期積壓等制度性問題,才是這起案件更值得追問的部分。
楊某敏案或許已經在司法意義上畫上句號,但它所暴露出的結構性隱憂,仍有待更充分的回應與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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