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刑事法院就商人普拉席特非法貸款騙局案作出歷史性判決,認定其犯有欺詐公眾罪,判處總計1210年監禁。
這一判決因刑期長度引發廣泛關注,不過根據泰國法律規定,實際執行刑期將受上限限制。
據悉,該案由泰國經濟與資源犯罪司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方包括普拉席特本人、紐埃洛克有限公司、韋伯薩瓦斯迪公共有限公司,以及前“歸善于土地”項目主席普拉席特關聯的數名相關人士。
檢方指控,上述被告涉嫌共同實施欺詐行為,違反《公共借款法》,并通過誘導大量受害者參與欺詐性投資、觸犯《計算機犯罪法》。
法院經審理查明,普拉席特及兩家涉案公司的多項欺詐罪名與非法借款罪名成立。
其中,普拉席特個人被認定犯有242項罪名,每項罪名均被判處5年監禁,累計刑期達1210年。
兩家涉案公司被判處1.21億泰銖罰金,經部分合作減免后,最終罰金金額降至約8000萬泰銖。
同時,普拉席特的實際刑期經核算減免后,確定為806年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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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名被告溫格里特因協助推動該欺詐計劃,被認定犯有37項罪名,每項罪名判處3年4個月監禁,累計刑期111年148個月,經減免后實際刑期確定為74年8個月29天。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泰國相關法律規定,監禁刑期執行存在20年的最高上限。
這意味著,即便普拉席特與溫格里特的累計刑期分別高達806年8個月和74年8個月29天,兩人最終實際服刑期限均僅為20年。
此外,法院還判決兩家涉案公司與普拉席特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向267名受害民眾賠付相應損失。
公開信息顯示,這并非普拉席特首次因欺詐案獲刑。早在2023年7月3日,他就因另一起獨立欺詐案件被法院判處1155年監禁,同樣受泰國法律刑期上限限制,實際執行刑期為20年。
同時,普拉席特及其同伙還被法院判令向相關受害者償還超過10億泰銖的經濟損失。
此次案件涉及大規模公眾欺詐,受害者數量眾多,判決結果引發泰國社會對金融詐騙防范與受害者權益保護的廣泛討論。
外界普遍關注,此類嚴厲判決能否對泰國金融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形成有效震懾,相關賠償款項能否順利落實到位,以彌補受害民眾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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