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證據不足:行政機關認定違法的證據鏈存在明顯缺口,既可能是證據數量不足,也可能是證據之間存在無法調和的矛盾。
適用法律錯誤:包含兩種情形:一是引用了根本不適用的法律條文;二是雖然引法正確,但對法律條文的理解出現偏差,導致"張冠李戴"的錯誤適用。
違反法定程序:行政機關必須嚴格遵循"告知-聽證-決定-送達"的法定流程,任何環節的缺失或顛倒都構成程序違法,就像做化學實驗必須按步驟添加試劑。
超越職權:每個行政機關都有明確的"權力清單",超出這個范圍行使權力,如同交警去管市場價格,屬于典型的"種了別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
濫用職權:當執法行為摻雜個人好惡、地方保護等非法律因素,導致"同案不同罰"或"選擇性執法",就構成了權力濫用,好比裁判帶著偏見吹罰比賽。
明顯不當:處罰結果與違法行為嚴重失衡,比如對輕微違停開出天價罰單,或對重大環境污染僅作象征性處罰,都違背了"過罰相當"的基本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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