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場監管總局制定出臺《食品委托生產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壓實委托雙方責任,規范食品委托生產行為,防范食品安全風險。
食品行業常見的委托生產,俗稱“貼牌代工”。新規對委托方和受托方(生產方)的責任劃分、生產過程監督、產品標識、違法處罰等作出全面、細化的規定,標志著食品委托生產監管進入更嚴格、更規范的新階段。新規將于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核心要求:雙方資質過硬,責任不容推卸
《辦法》明確委托雙方資質要求。規定委托方必須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或進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必須具備對受托方生產行為進行監督的能力、能夠正常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不具備規定資質能力的市場主體不得委托生產。受托方必須依法取得相應類別的食品生產許可,同時具備相應的生產能力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不得超出許可范圍、生產能力接受委托。
《辦法》還細化了委托雙方在資質查驗、原料查驗、標簽標識、食品安全自查、檢驗留樣、召回等方面的食品安全責任。要求委托方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受托方實施監督。
一個關鍵原則是:委托方對委托生產食品的安全負總責,生產方對生產行為負責。二者不得通過合同等方式減輕或免除自身法定責任。這意味著,品牌方不能再當“甩手掌柜”,必須深度介入并對生產全程負責。
全過程管控:合同須備案,監督要留痕
《辦法》清晰界定委托生產范圍。明確食品委托生產為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從事食品的全部或者部分環節的生產活動,并交付所生產食品的行為;將采取商標許可、特許經營、來料加工、貼牌生產等方式委托生產食品的行為,均納入監管范圍。
委托生產前必須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食品安全相關事項,并在合同訂立后10個工作日內向各自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報告。合同內容變化或終止也需及時報告。
《辦法》明確規定合同應包含的食品安全相關內容,禁止通過訂立委托生產合同,或者假借訂立商標許可合同、特許經營合同等方式,減輕或者免除委托雙方自身依法應承擔的食品安全責任。
委托方必須對生產方的生產行為進行實質性監督,可采取駐廠、巡查或信息化手段,監督記錄需雙方確認留存。若發現生產方條件不符合要求,委托方必須要求其整改,甚至停止生產并報告監管部門。
同時,加強屬地監管。要求委托雙方的屬地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委托生產行為納入日常監管,對委托生產行為開展監督檢查,對相關產品進行監督抽檢。委托雙方不在同一區域的,一方發現問題應及時通報另一方同級市場監管部門,確保監管協調聯動、無盲區。
標簽清晰標注,來源一目了然
對于消費者最關心的產品來源問題,《辦法》特別規定,委托生產的預包裝食品標簽上,必須在緊鄰位置分別清晰標注委托方和生產方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并冠以“委托方/受托方”等字樣,讓“誰委托、誰生產”一目了然。
《辦法》強化檢驗與召回。生產方必須按規定對產品進行檢驗并留樣。委托方也應查驗報告并自行抽檢。一旦發現產品不符合安全標準或可能危害健康,雙方須立即通知對方停止生產經營,并由委托方負責召回,生產方配合。
此外,《辦法》設定了明確的罰則,提高違法成本。
委托方不具備相應能力逾期不改的,最高可處10萬元罰款;將禁止委托部分環節的食品進行委托生產的,最高可處5萬元罰款;未依法履行報告義務或提供虛假信息的,最高可處3萬元罰款;對于慫恿生產方違規、未履行監督責任、明知產品不合格仍生產或接受委托等情形,監管部門將依法從重處罰。
專家:可增強產品溯源透明度和監管及時性
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秘書長、北京食品藥品法治研究會副會長陳音江指出,該《辦法》的出臺,填補了食品委托生產監管的細則空白,通過強化委托方責任、明確全過程管控要求,遏制以往委托生產中可能存在的質量失控、責任不清等問題。尤其是“雙標注”和強制報告制度,極大地增強了產品溯源的透明度和監管及時性,有助于推動食品代工行業質量安全水平整體提升,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新規將于2026年12月1日起實施,為相關企業留出了充足的適應調整期。市場監管部門表示,將加強宣傳解讀與指導,確保《辦法》順利落地,筑牢食品安全防線。
新京報記者 陳琳
編輯 劉夢婕 校對 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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