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車高速上電量耗盡
2人下來推車被撞身亡!
案例詳情
近日,林某(化名)駕駛一輛新能源小轎車搭載2名乘客行駛至某高速公路時,因車輛電量耗盡停在慢車道。隨后,林某與一名乘客下車推車過程中,被同方向行駛、由盛某(化名)駕駛的貨車追尾碰撞,造成林某及乘客陳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事故發生后,2人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初步調查,在上高速公路前,駕駛員已告知乘客車輛電量不足,僅可行駛約80公里。乘客建議先充電再出發,但駕駛員未采納。行駛過程中,車輛先后經過兩個服務區,乘客多次提醒駕駛員進入服務區充電,駕駛員仍未理會,持續行駛且途中未停車補能。
行至距離第三個服務區約500米處時,車輛徹底失去動力,被迫停在高速公路慢車道。隨后,駕駛員與一名乘客下車推車,僅前行約20米時,后方一輛大貨車因視線受限,未能及時避讓,發生追尾碰撞,導致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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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該起事故可能涉及的法律糾紛,交廣網記者咨詢了 江蘇鐘山明鏡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呂金艷。
「Lawyer's lecture」
{ 交廣律師課堂 }
問
駕駛人林某明知電量不足的情況下堅持駕駛,最終造成了事故。對二人的死亡,應由哪一方承擔責任?
司機作為車輛的控制者,負有保障自身及乘客安全的法定義務。其在明知車輛電量不足(即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情況下,仍冒險駕駛,直接導致了車輛無法繼續行駛,并最終引發乘客推車死亡的嚴重后果。因此,司機的行為存在明顯過錯,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應對乘客的死亡承擔主要的、直接的侵權責任。
答
問
在司機死亡的情況下,乘客家屬應問哪一方追責?
乘客在車輛電量不足時下車推車,是協助司機解決車輛故障的行為,其本身并無明顯過錯。推車行為本身并非導致其死亡的原因,而是車輛電量不足導致無法行駛這一前提下的衍生行為。因此,司機應對乘客的死亡承擔主要責任。盡管司機本人已經死亡,但其因過錯行為導致的侵權責任并未消滅。根據法律規定,其遺產繼承人應在所繼承的遺產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司機沒有遺產或遺產不足以賠償,則乘客家屬的追償權利將受到限制。
答
在此提醒大家
駕駛新能源車上高速
請提前做好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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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大家,
開新能源車上高速請提前做好準備,
確保安全行駛哦~
綜合:廣東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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