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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姜某訴稱,2024年1月17日、2024年2月17日,其通過銀行轉賬給魏某180萬元,備注為“借款”。但魏稱,2024年3月12日,魏向姜轉賬2.15萬元,備注為“利潤1-2月份”。后,魏某又不定期不同金額向姜某轉款。遂,魏認為雙方是合伙合作關系,系共同經營煤炭生意。
2025年7月24日,姜某以民間借貸為由向山東省濰坊市奎文區人民法院起訴。2025年11月17日,奎文區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后,判決魏某返還姜某借款145萬元,實現債權費用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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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
姜某不服,認為其支付給律師的代理費為4.5萬元,通過保險公司購買保全費3500元,應由魏某承擔。因為魏某曾向姜某出具過借據“實現債權的費用由違約方承擔”。遂,提起上訴。
【審理】
2025年12月16日,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進行了公開審理。法庭上,魏某委托訴訟代理人中國法學會會員、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所陳少勇認為,雖姜某與其代理律師的代理合同約定了律師費為4.5萬元,但其提交的律師費發票僅為8500元。故,該主張不應得到支持。
關于保全保險費。姜某可選擇通過其他多種方式提供擔保,例如提供房產、存款等,并不必然需要以訴訟保全責任保險的方式提供擔保。故此,請中院駁回上訴。
【判決】
2025年12月26日,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法院采納了魏某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意見,認為上訴人的依據不足,不予支持。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陳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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