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名山區法院刑事審判庭成功調解一起醉酒駕駛機動車引發交通事故,造成二被害人死亡的案件。被害人家屬就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費用提出索賠訴求,要求肇事司機、車上共同飲酒人員、車主、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因二被害人均年滿60周歲,且遺留有近90歲高齡老母及兩名成年無民事行為能力子女需要撫養,被害人家屬主張賠償金額巨大,而車主及車上共同飲酒人員拒絕承擔賠償責任,又因肇事司機醉酒駕駛案件,保險公司拒絕在商業險范圍內理賠,調解一度陷入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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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案件后,經過分析研判,決定由民事和刑事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就本次事故所引發的刑事、民事案件進行審理。合議庭將調解貫穿于民事案件的全過程,積極組織民事案件原被告雙方進行訴前調解、庭前調解和庭后調解。庭前合議庭就案件所涉及的監護人問題進行研究、確認,并了解原被告雙方的調解意愿;庭審中合議庭組織原被告雙方就保險公司賠償責任范圍、精神損害賠償金是否支持問題、車主及車上共同飲酒人員是否承擔責任等問題展開辯論,厘清雙方分歧,釋明相關法律規定。
因分歧較大,且涉及賠償金額巨大,庭審結束后合議庭組織原被告雙方進行多輪的“背靠背”調解,一方面向肇事司機闡明醉駕的行為的違法性與社會危害性,明確其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向車主及車上共同飲酒人員釋明其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過錯以及應當承擔的責任;另一方面與原告耐心溝通,結合各被告的家庭經濟狀況引導其理性主張權利。最終在合議庭的努力下,民事案件的原告自愿調減了訴訟請求金額,在各被告總計賠償160余萬元的情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肇事司機和車主積極籌措資金于當場支付50萬元,原告向肇事司機出具了刑事諒解書,為刑事被告人爭取寬大處理創造條件。
本案通過“民事調解+刑事判決”的方式化解糾紛,既實現了案件審理的法律效果,又兼顧了案件處理的社會效果,做到既依法定罪量刑,又全力維護被害人合法權益。
從“一紙判決”到“案結事了”,判決不是終點,事了才是目的。下一步,名山區法院將認真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準確把握民事賠償與刑事處罰之間的關系,立足審判職能,依法實現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來源:名山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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