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至上!我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有了專門法律。
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12月27日表決通過危險化學品安全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這將為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提供有力支撐。
此次《危化品安全法》共包含十章,除總則、法律責任與附則外,針對危化品的規劃布局、生產儲存安全、使用安全、經營安全、運輸安全、登記管理及事故應急救援等方面均設專章予以規定。系統構建了從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到運輸的全鏈條安全監管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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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危險化學品安全法有哪些亮點?
——體現“一件事、全鏈條”的系統治理思維。
漠視小問題,就會出大禍。這部法律基本覆蓋了危化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和應急處置等整個流程,對各個環節都有具體規定,對企業、個人等多個主體也有明確要求。
“比方說運輸環節,法律規定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對運輸車輛、駕駛人員的作業狀態進行實時監控、管理,及時糾正超速行駛、疲勞駕駛、不按規定線路行駛等違法違規駕駛行為,實現安全監測、監控和預警。”應急管理部信息研究院法律研究所所長代海軍表示,通過全鏈條管控,有助于危化品安全生產“不留死角”,實現閉環管理。
——強化落實企業與政府的法律責任。
實踐證明,目前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中,最關鍵的是企業主體責任與政府監管責任。
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法律明確,要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相應知識和能力進行考核,對危化品作業場所、安全設施設備的管理也都提出了具體要求。“總體來看,就是要通過硬性規定糾正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管理以及環境的缺陷,強化安全生產過程管理,夯實危化品企業的主體責任。”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化工園區安全研究所所長多英全表示。
“此外,立法有一個突出特點,就是通過列舉式規定,明確了應急管理、公安、市場監管、生態環境等部門危化品安全監管的職責,厘清了監管界限。”代海軍說。
——突出源頭治理,推動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預防轉型。
本次立法,預防為主的理念體現在方方面面。
“化工園區是我國化工產業發展的重要載體。但近年來一些安全生產重大事故,暴露出部分化工園區管理上存在問題。”多英全說,立法對化工園區的認定、安全風險等級評估以及相應的管控措施都作出規定,填補了這方面法律的空白。
此外,源頭治理還體現在安全準入的制度規定。無論是危化品生產、使用還是經營單位,都需要取得相應許可證,方可進行后續工作。
“通過這幾個方面的措施,監管關口進一步前移,事前監管權重更大。這樣的制度設計也向企業釋放了信號:必須主動識別、消除風險。”多英全說。
——提高處罰額度,增強威懾力。
危化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屬于高危活動。在法律責任設置方面,這部法律相比有關條例提高了處罰額度。
此外,對于違法行為,法律還明確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處以罰款。“既處罰單位,也強調對個人責任的追究,有助于倒逼企業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常抓不懈。”多英全說。
以燃氣企業為例,需重點關注本法第一百二十一條:“法律、行政法規對燃氣的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意味著,燃氣行業經營者仍優先適用燃氣領域的專門法規——如需按照《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開展日常經營活動。但對于LNG相關企業來說,如果沒有納入燃氣監管,LNG本身作為危化品的屬性,決定了其必須取得危化品經營許可證,也要遵循這個新法的約束。
然而,考慮到此次《危化品安全法》實際上是對現有危化品安全監管體系的全面完善與補充。對燃氣企業來說,在生產經營中如遇到《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等燃氣專門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情形,則應逐步樹立合規意識,參照《危化品安全法》的相關要求對自身行為進行調整與規范。
安全生產是紅線,是底線,更是生命線。法治護航下,危化品行業將堅守安全關,健康穩妥持續發展。
綜合中國化工報、天然氣與法律整理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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