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強奸這個罪名在我國還是相當嚴重的,一旦被認定為強奸罪,也就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最少都要處三年以下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如果情節嚴重的,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是死刑。可見,我國法律對于強奸罪一點都沒有容忍。
但最近發生在吉林的一起涉及強奸的案件,卻引起了網友廣泛的關注和討論,甚至一些網友還提出了許多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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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案件也相當簡單,事情發生在今年的6月份,當時年僅19歲的魏某在酒吧和一名女子袁某喝酒之后,時間已經來到了凌晨。隨后,魏某便打車將袁某送到所住的小區,可正當兩人從出租車上下來后,魏某可能是因為喝了點酒,竟然產生了強奸袁某的念頭。(這里劃個重點,魏某當時的主觀意圖就是強奸,就是故意的,而且是從出租車上下來開始就已經預謀了)
緊接著,魏某便跟隨女子袁某進入其所住的小區,可當兩人走到小區居民樓的樓道后,魏某便按耐不住了,當場對袁某實施了強奸,而后便逃離現場。
事發之后,袁某立馬就當場打電話報了警。
而接下來就是重點。公安機關接到袁某的報案后,馬上通過電話將魏某傳喚到公安機關投案,魏某接下來也如此照做。緊接著,在公安機關的詢問下,魏某也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也自愿認罰。事發后,魏某的家屬也通過人民調解委員會,對魏某進行了10萬元的賠償,并取得袁某的諒解。
因此,法院這邊在一審審理中認為,魏某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所以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而且魏某也自愿認罪,同時也積極賠償被害人,并取得諒解,因此法院酌定從輕處罰。近日媒體就了解到,對于魏某強奸案,當地法院日前已經進行了宣判,判決結果如下:魏某因犯強奸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
但這一判決結果一經公開,網友的一些討論和質疑也隨之而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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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自首”方面,有網友表示:魏某在強奸被害人之后,是公安機關通過電話傳喚才到公安機關投案。那如果公安機關這個電話沒有打過去呢?魏某最終還會不會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有沒有可能,魏某會認為被害人因為某些原因不敢報警,從而認為這件事不了了之了,那是不是就沒有所謂的自首了?
其次,是魏某從下出租車開始,就已經開始醞釀強奸袁某的想法,從主觀意圖上完全就是明知是強奸,但還是故意而為之。所以在事后,即便是魏某的家屬對受害人進行積極賠償,那也無法掩蓋其有預謀強奸的行為。
“賠償諒解”是否等于“花錢減刑”?
一:在強奸等嚴重侵犯人身權利的暴力犯罪中,經濟賠償能在多大程度上“抵消”或“減輕”刑事懲罰?這是否會變相賦予經濟能力者以“特權”,導致同罪不同罰,損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二:被害人的“諒解”是在何種壓力、何種情境下作出的?是出于真實的情感原諒,還是迫于經濟需要、社會壓力或對未來訴訟過程的恐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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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這兩點,便是網友討論的焦點,本來最少要判三年的強奸罪,為何最終就判二緩三了呢?不僅是只判了兩年,而且還緩了三年,難道只要有錢或者犯事之后認錯,那就不用坐牢了嗎?
對于這樣的判決,是否給犯罪者起到真正的制裁和震懾作用?那如果他還有賠償下一個10萬的能力,那以后他會不會還會有此類的犯罪想法?或者其他人也看在眼中呢?反正只要認錯賠錢就可以了,又不用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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