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交了,卡辦了,私教課報了
私人教練卻離職
而且因傷病無法繼續鍛煉
面對這種情況
剩余課程費用能追回嗎?
近期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
消費者訴健身中心服務合同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2024年3月,夏某與某健身中心達成協議,支付1萬元購買50節常規健身私教課程,并由該中心教練李某擔任其責任教練,健身中心組建了以“夏某責任教練李某”命名的服務群。
2024年10月,夏某右腳距骨骨折,經診斷已不適宜繼續健身。
此后,她通過微信與教練確認,尚余40節課程未使用。同時,原服務群中包括李某在內的教練均已從該健身中心離職。
夏某認為,因自身傷病無法繼續上課,并且指定教練離職,健身中心已無法按原約定提供服務,故起訴要求退還剩余課程費8000元。
健身中心辯稱,課程設有有效期,至2025年3月28日止,現課程已過期,故拒絕退費。
審理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合同,但已成立服務合同關系。夏某購買課程時,健身中心指定李某為責任教練并組建專屬服務群,應認定雙方存在以“特定教練提供服務”為合同基礎的特殊合意。現該教練離職,健身中心無法按約定履行義務,構成違約。
此外,夏某在課程期間發生骨折,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的消費者身體健康等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對消費者明顯不公。
關于健身中心提出的“課程過期”抗辯,法院認為,案涉課程為按次計費的私教課程,健身中心未舉證證明已明確告知并取得消費者對“過期作廢”條款的同意,故該抗辯缺乏依據,法院不予采信。
綜上,法院判決某健身中心返還夏某剩余課程費8000元。該判決已生效。
以案釋法
本案涉及兩個核心法律問題:
一是服務合同中“特定人”履約義務的認定。私教服務高度依賴專業能力與個人信任,如雙方約定由特定教練提供服務,則該教練的持續履職構成合同重要內容。其離職導致原約定無法履行,消費者有權解除合同。
二是情勢變更原則在預付式消費中的適用。消費者因傷病等健康原因無法繼續接受服務,屬于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重大變化,如堅持履約顯失公平,法院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支持解除合同并退還款項。健身中心單方面設置的“課程有效期”,如未在締約時充分告知并取得消費者同意,尤其是對于按次計費的服務,不得作為拒絕退費的正當理由。
法官提示
1.消費者在選擇預付費服務時,應增強合同意識,盡可能簽訂書面協議,明確約定服務內容、教練人員、違約責任及退費規則,避免口頭承諾難以舉證。
2.經營者應誠信履約,不得以格式條款、內部規定等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在教練變動或服務內容調整時,應及時告知消費者并協商變更履行方式,避免單方變更引發糾紛。
3.在服務合同履行過程中,如出現人員更替、消費者身體狀況變化等情形,雙方應積極溝通、爭取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依法尋求司法救濟,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來源:平法e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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