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盧律說傳承】,用專業守護財富!
一份精心設計的離婚協議,不僅沒能保住財產,反而在債權人面前失去了法律保護傘。
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一批人民法院懲治逃廢債典型案例,其中一個涉及夫妻離婚財產分割的案件引發廣泛關注。
案件中的何某奇與唐某蓮通過離婚協議將主要財產轉移給一方,導致另一方的360萬元債務無法清償。債權人吳某芳最終通過法律途徑撤銷了這份協議中的關鍵條款。
這一判決再次敲響警鐘: 以離婚為名行逃債之實的行為,法律不會坐視不管。 那么,如何在合法范圍內進行財富規劃與風險隔離呢?
PART 01
案情回顧,夫妻離婚轉移財產致債務無法清償
故事要追溯到2015年。何某奇與吳某芳之間存在借款關系,從2015年9月到2016年4月期間,吳某芳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借給何某奇共計360萬元,何某奇也出具了相應金額的《借據》。
這筆債務發生之時,何某奇與唐某蓮仍是夫妻關系,兩人于1987年6月13日登記結婚。接下來的發展卻出人意料。
2019年4月10日,這對結婚已逾三十年的夫妻突然協議離婚,并簽訂了一份《自愿離婚協議書》。這份協議書的內容耐人尋味。
協議約定,雙方名下的存款、理財產品等資產歸各自所有;位于廣西欽州市欽南區的某房產歸何某奇所有;而價值明顯更高的財產——包括欽州市欽北區的某自建房、南寧市某小區34號、35號商鋪、1702號房屋及地下室A36、A37車位以及兩輛轎車全部歸唐某蓮所有。
不僅如此,協議書還特別載明: 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何某奇向唐某蓮借款,離婚后何某奇仍需將借款歸還唐某蓮 ;以及“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共同創業所得資產,歸唐某蓮所有。”
離婚協議簽署后,吳某芳的債權追索之路變得異常艱難。吳某芳起訴何某奇,法院判決何某奇應歸還借款本金360萬元及利息570100元。
但當吳某芳申請強制執行時,執行法院經過調查, 以“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何某奇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為由 ,于2020年7月15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PART 02
法官怎么判,無償轉讓財產損害債權人利益可撤銷
面對這一局面,債權人吳某芳提起了債權人撤銷權訴訟,主張何某奇與唐某蓮簽訂的《自愿離婚協議書》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影響其債權實現,請求撤銷該約定。
審理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根據當時適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現《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案涉房產均在何某奇與唐某蓮婚姻存續期間取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自愿離婚協議書》約定, 何某奇分到的財產價值遠遠少于唐某蓮所分到的財產價值 。與此同時,執行裁定載明何某奇名下已無可供執行的財產。
法院最終認定:《自愿離婚協議書》中關于夫妻財產分割的約定,不僅客觀上減少了何某奇應分得的共同財產,而且實際上導致其清償能力下降,剩余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損害了債權人吳某芳的合法權益。
基于上述認定,法院判決: 撤銷《自愿離婚協議書》中關于“位于南寧市某小區34號、35號、地下室A36、A37房產歸唐某蓮所有”的約定 。這一判決為債權人挽回損失提供了法律保障。
PART 03
假離婚真逃債,法律的底線與裁判的邏輯
這一案例中,法院之所以支持債權人的撤銷請求,核心在于把握了幾個關鍵法律要點。
法律規定,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 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 ,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本案中,何某奇通過離婚協議將本應分得的夫妻共同財產大部分轉移給唐某蓮,這本質上是一種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
這類行為的認定需要考慮幾個要素: 轉讓是否無償 、 轉讓時債務人是否已負債 、 轉讓后債務人償債能力是否顯著下降 以及 債權人利益是否受損 。
本案中這些要素全部具備,何某奇轉讓財產時已經對吳某芳負債數百萬元,轉讓后其名下已無財產可供執行,直接導致吳某芳的債權無法實現。
這起案件也反映了當前一些債務人試圖通過“假離婚”方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現象。法院通過這一判決明確傳達了司法態度: 任何試圖通過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都不會得到法律的保護 。
對于債權人而言,這一案例也提供了重要的維權路徑啟示。當發現債務人通過離婚等方式轉移財產損害債權時, 債權人撤銷權訴訟是有效的法律武器 。
值得注意的是,撤銷權的行使有期限限制,債權人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的,撤銷權消滅。
PART 04
如何未雨綢繆,合法合規的財富保全與風險隔離工具
面對經營風險、婚姻風險、債務風險等多重挑戰,高凈值人士尋求財富保全與風險隔離的需求日益增長。如何在法律框架內實現這一目標?以下工具值得考慮:
資產代持是一種常見的安排,即由信任的親屬或朋友代為持有資產。這種方式一定程度上可以隔離名義持有人的個人債務風險。
但 代持關系本身存在風險 ,包括代持人道德風險(不承認代持關系)、代持人自身債務風險(其債權人可能申請執行代持資產)以及代持人死亡后的繼承風險等。
為此,一份完備的代持協議至關重要,應明確雙方真實法律關系、資產返還條件、違約責任等。同時,結合資金流轉憑證、實際控制證據等,可以增強代持關系的證明力。
保險架構設計在財富保全中扮演特殊角色。 以父母作為投保人,子女作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人壽保單 ,在法律上通常不被視為子女的財產。
這種架構下,保單現金價值屬于投保人(父母),可以一定程度上隔離子女的婚姻風險和債務風險。而父母作為投保人,也可以通過變更受益人等安排,實現財富的定向傳承。
保險金信托結合了保險和信托的雙重優勢。投保人設立信托并購買保險,將信托指定為保險受益人。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金進入信托,按照信托合同約定的方式管理和分配。
這種方式 既利用了保險的杠桿效應,又發揮了信托的靈活分配和風險隔離功能 ,特別適合有復雜家庭情況或特殊照顧需求的人士。
家族信托是更為全面的財富管理與傳承工具。委托人將財產轉移至信托,由受托人按照信托目的管理處分,受益人享有信托利益。
合法設立的家族信托具有資產隔離功能 ,信托財產獨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財產,可以對抗委托人及受益人的個人債務(惡意避債除外)。
與單純的資產代持相比,家族信托的法律架構更為嚴謹,隔離效果也更為確定。但設立成本和管理要求相對較高,適合資產規模較大的家庭。
這一紙判決不僅保護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更傳遞了明確信號:任何試圖鉆法律空子的“假離婚真逃債”行為,都將面臨法律的嚴格審查。 對于尋求財富保全的高凈值人士而言,合法合規的規劃工具才是長久之道。真正的財富安全,建立在尊重法律、誠信經營的基礎之上。
關注【盧律說傳承】,用專業守護財富!
點擊下方,查看歷史文章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